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9级伤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个月(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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