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程绍明,祖籍系盐亭县柏梓镇灵瑞乡青山村七组人,现住盐亭县文同路下段18-101;现年44岁。现因盐亭县水务局于2014年1月1月,与灵亭村委会签订的‘灵亭村供水供水站委托管理协议’停止我程绍明的供水工作,占有我投入该水站的资产的相关事实,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希予以解决。 灵亭村供水站在2006年9月之前又本县电力公司袁本长经营,向灵瑞场镇60多用水户供水。因设备设施老化,无法正常供水。经当时镇上领导赵贤勇.袁如全等多次给本人做工作,要求本人接手关理。本人接受建议。于2006年9月1日于袁本长签订了《灵瑞场镇自来水设施设备变卖协议》。以1.8万元购买了原有的无法经营的自来水供水设施。我用当时我姐.姐夫因车祸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他们的两个子女程莉.李朕由我收养,当初是为了以此投入的收益来供养他们)共计4万余元,新添置了水泵,输水管,供水电路,取水.输水设施的安装,请人重新打淘了原取水地,开始给灵瑞场镇各用户提供正常用水,至2014年,每月收取水费600-800余元。 2014年1月,县水务局与灵亭村委会签定了“委托管理协定”,由村委会强行管理了我的水站,至今。去年三月我通过电子信访《省长信箱》,后由县水务局寇书记.柏梓镇顾方伦镇长及相关责任领导,他们明确了该水站的经营权归本人所有,除非本人不愿在管,有相关单位按国家规定回购。协商回购未果,2014年10月村委会主任母怀军撬门强行占有了该水站使用至今,严重损害了我程绍明的合法权益。《水法有明文规定》 我管理该水站期间,投入资金.资产除了2006年支付的1.8万元外,还有如下资产:1.水泵三台,分别买成7800元.3800元.3800元,共计15400元;2.供水三相电线线路700余米,电表户头和变压器股份计:15000余元;3安装人工和接待费计5000元;4现有水管.管件以及工具发电机一台计8000元;5经营权收益,因归我长期使用现转让出去,每年按800元计算,我44岁,按人均夀命74岁,还可经营30年,经营收益至少800x30年=24000元;以上1-5项计67400元。当初购买所有设施投入1.8万元按物价增长值算1.8乘以3计5.4万余元。合计:121400元。《水法》第25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供水设施,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民法通则》第117条 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应给我121400元的转让补偿,以用于我收养的两个孩子的生活成长费用。 此致 程绍明 电话:15228775377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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