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75年78年,爷爷奶奶相继去逝,爷爷奶奶在生前中,因当时的路线教育运动中,将原老房,两个口面,六个小间中的,一半抵押给当时的生产队,后生产队将其变卖给当时的赤江信用社.82年,父亲去逝.姑姑还未成年,84年姑姑出嫁...当时由母亲置办的简单嫁妆.因家庭条件不好,姑姑出嫁后,很少与我们联系.83年开始我母亲独自一人信访原抵押给生产队的房屋产权归属.经过长达13年的信访,我母亲在96年拿回了原抵押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产权.房屋产权面积为95.1平米(其中一半是我母亲信访拿回来的).99年因我们成年,房屋不够住,又由我母亲改扩建后入住.2004年,开发商拆迁,丈量面积为188.16平米,有清单为证.后还房257.54平米,超出原房屋面积80多平米,由我们拿出8万余元购买.事情就来了,2009年,出嫁30多年的姑姑要求平均分割财产,案由共同共有,请问,这个理由成立吗?结果二审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判决:判决一套房屋面积为99.56平米给对方,门市一个,面积为29.57平米....我就纳闷了....一下判出了一半给对方,对我们改扩建的事实不予认可,超面积购买的,不予认可,房屋装修款,不予认可.检察院出面检察建议,法院调解不下,回复不予重审....我真不知道这法院是给钱门开的?还是给权力门开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敢这么判,判错了,还不认账........我们接下来的路应该怎么走???急急急.............96年办理的产权登记人只有我母亲一人...信访文件属名也只有我母亲一人...
继承变个案由就是共同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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