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因经济合同纠纷进入二审,我受人诓骗在总账单上签字,一审败诉,其实我并没欠他钱是把钱支付了的,在二审时我提供我我给对方的转款凭证证明我的钱是支付过了的!并要求对方出具总账单上金额的来源,在这之前对方一直不给我提供,直到前天我知道我败诉,才知道他给法院提供了账单明细,我就去复印对账,结果发现这根本就是份问题账单,比如我在2014年8月30日就退出经营,他自己经营了,结果账单上把他9月十月一直到十二月产生的货物费用都给我算上,他出具的总账单写的是2014年4月1日到2014年8月30日账务结算!结果把8月份后三个月的账单也结算予我,我有明确证据证明八月30日后就是他收回承包权,自己经营了!结果巴中中院法官太黑暗了,我出具的银行提供的转款凭证他视而不见直接回避,在对方出具问题账单后,也不通知我查看对账,他就直接认可了,我找到法官问他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他回答,年底了必须结案,我又问,你们难道就没核实下账单嘛?他直接回答这我又看不懂,我只看我能看懂的!我问我提供的转款凭证你为什么判决上没体现!他没回答!只说我如果不服可申请在审!就因为年底需要结案所以他做为法官就可以枉法裁决,就因为他看不懂所以他就不用通知下当事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想法裁决!法律的公平公正就是让他随意践踏!不追寻事实的真相!不顾给我们受害者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巴中中院太黑暗了,有哪些途径可以投诉举报经办法官?官司我是去省高院申请再审还是找检察院投诉抗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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