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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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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叩请大家关注四川知名企业林凤集团迫害案

10年辛劳,数亿投资,年交税金千万,今天血本无归

网址:http://www.sinovision.net/blog/index.php?act=details&id=4130&bcode=zhangyong

发表于 2008-11-1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女儿欺辱八十多岁的亲生母亲,狠外孙女毒打亲外婆

       亲女儿猜疑母亲有近二十万的存款,随起贪心。利用5.12地震老人无家可归之际,挑拨老母与其他子女的关系,不让唯一也在新都居住的大女儿探望。在得知老人仅有五万元存款后,在短短80天内把能动用的3万元现金以各种名目花销殆尽;同时以专家之言哄骗老母停了老人吃了二十年的降糖药。

    更可恨的是在事情败露之后,她全家数口在老母租房内毒打自己的亲妹妹致当场休克;在老母呼叫救命时指使女儿打老母亲四个耳光。事后还到老人住处恐吓老人,以致老人不敢回家,迷失在新都街头,老人目不识丁,身无分文在外冻饿近十个小时,后在110的帮助下当晚快九点才找到。

    如此丧尽天良的女儿女婿一家和狠心的外孙女,如果不得到惩治,天理难容!

    希望懂法律的人们伸出援手帮帮老人,不但要惩治恶人还有让她吐出黑去老人几十年辛苦积攒的养老钱!

我在此替这位老母亲先感谢好心的人们!!!

律师:请问如何邦这位老人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08-11-19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费用!

 

200767日早读课上,四川省万源市旧院中学初二(6)班的几名同学看见没有老师在课堂上便一起玩起了刀……意外发生了,一名同学在挥舞刀时,刀尖飞出去,扎在了另一名同学的脖子上。几名同学立即把受伤的学生送往旧院镇卫生院,等了一会,大夫李显成来了,给患者做了缝合,并让患者住院治疗。在上午8点左右,患者喊胸痛,大夫说没事正常。过了一会患者说胸很痛,大夫上楼看了一下,给患者注射了止痛针。陪护的张某发现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肉眼都能看到搏动),便叫来大夫,大夫看了一下说正常没事。一个上午患者都喊胸痛,大夫有点不耐烦,看了两次便没有再来,只是又加了一些口服镇痛药。在第三天拆了线。在接下来的日子,患者伴随胸痛,气短促,脸色苍白,全身无力。李显成大夫每天都给患者注射止痛针、口服镇痛药,还说已经痊愈,是营养没跟上。患者于13号出院,当天患者痛得基本无法行走,医院另一名大夫建议拍个胸片。结果让人触目惊心,患者整个胸腔都是积液。患者被对方(持刀小孩)家长送到万源市人民医院,通过穿刺发现整个胸腔都是血,准备立即手术,主任查房时,发现了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历声说道:“怎么回事!简直是猫喘!还用听吗?!大夫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由于设备有限万源市人民医院没法手术。

由于旧院镇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此时的孩子已经奄奄一息。经过对方家长多方努力,当天晚上把孩子送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大坪医院抢救。经诊断:孩子已形成假性动脉瘘和血气胸,必须开胸手术治疗。经过三军医大大夫的全力抢救,和双方家长的细心护理,一个月后,孩子康复出院。由于手术开胸,打开锁骨,经鉴定:孩子八级伤残!!

出院后受伤孩子的监护人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19316.82元。被告分别是:带刀的学生(杨某)、持刀的学生(张某)、旧院镇中学、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原告、被告(除旧院镇中心卫生院)都要求做医疗鉴定,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拒不提供任何鉴定所需要的资料。事实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病案、病历等合理合法的材料。

一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举证不力,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旧院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赔偿29829.33元。2、被告(张某)赔偿53692.28元。3、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时间,旧院中学疏于管理,赔偿17897.60元。4、被告杨某赔偿9545.4元。5、原告在耍刀过程中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8352.21元。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责任!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被告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上诉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二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8条、106条、119条、130条、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46条、47条,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等等若干条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旧院镇中心卫生院赔偿38181.54元。2、被告张某赔偿45340.59元。3、旧院中学、杨某、原告所承担的费用维持一审判决。

负主要责任,却只承担整个费用的32%!“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却只判了该负责任的37.7%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大同小异,所判的比例和明明白白的判决文字却大相径庭,为什么?!

被告张某的家长为了抢救孩子,倾其所有,在家里还有一个93岁的老人要生活的情况下,卖了家里唯一的过年猪,卖光了家里的粮食,借高利贷。。。。。。交了绝大部分医疗费(他们现在只能住在四壁裂口,摇摇欲坠的土房子里,经过这次地震,房子已基本不能遮风避雨);被告张某的二姐更是请假去重庆日夜护理孩子,一去就是将近一个月。而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一分钱也没有拿!被告张家帮旧院镇卫生院把孩子救活,现在还要帮他们拿钱。这是什么道理?什么王法?

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有什么感想呢?您有没有感到心痛?善良的劳动人民被这样任意践踏、欺辱!天理何在啊!!

我们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给老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看着你们呢!

看到真相的朋友们:我们需要您的支持和援助!

我们需要公平公正的待遇!看到信息的朋友请关注和转发吧。

热心援助的朋友请拨:15945339535    0818—258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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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下面这个案子,您有什么看法?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费用!

 

200767日早读课上,四川省万源市旧院中学初二(6)班的几名同学看见没有老师在课堂上便一起玩起了刀……意外发生了,一名同学在挥舞刀时,刀尖飞出去,扎在了另一名同学的脖子上。几名同学立即把受伤的学生送往旧院镇卫生院,等了一会,大夫李显成来了,给患者做了缝合,并让患者住院治疗。在上午8点左右,患者喊胸痛,大夫说没事正常。过了一会患者说胸很痛,大夫上楼看了一下,给患者注射了止痛针。陪护的张某发现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肉眼都能看到搏动),便叫来大夫,大夫看了一下说正常没事。一个上午患者都喊胸痛,大夫有点不耐烦,看了两次便没有再来,只是又加了一些口服镇痛药。在第三天拆了线。在接下来的日子,患者伴随胸痛,气短促,脸色苍白,全身无力。李显成大夫每天都给患者注射止痛针、口服镇痛药,还说已经痊愈,是营养没跟上。患者于13号出院,当天患者痛得基本无法行走,医院另一名大夫建议拍个胸片。结果让人触目惊心,患者整个胸腔都是积液。患者被对方(持刀小孩)家长送到万源市人民医院,通过穿刺发现整个胸腔都是血,准备立即手术,主任查房时,发现了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历声说道:“怎么回事!简直是猫喘!还用听吗?!大夫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由于设备有限万源市人民医院没法手术。

由于旧院镇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此时的孩子已经奄奄一息。经过对方家长多方努力,当天晚上把孩子送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大坪医院抢救。经诊断:孩子已形成假性动脉瘘和血气胸,必须开胸手术治疗。经过三军医大大夫的全力抢救,和双方家长的细心护理,一个月后,孩子康复出院。由于手术开胸,打开锁骨,经鉴定:孩子八级伤残!!

出院后受伤孩子的监护人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19316.82元。被告分别是:带刀的学生(杨某)、持刀的学生(张某)、旧院镇中学、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原告、被告(除旧院镇中心卫生院)都要求做医疗鉴定,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拒不提供任何鉴定所需要的资料。事实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病案、病历等合理合法的材料。

一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举证不力,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旧院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赔偿29829.33元。2、被告(张某)赔偿53692.28元。3、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时间,旧院中学疏于管理,赔偿17897.60元。4、被告杨某赔偿9545.4元。5、原告在耍刀过程中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8352.21元。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责任!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被告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上诉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二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8条、106条、119条、130条、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46条、47条,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等等若干条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旧院镇中心卫生院赔偿38181.54元。2、被告张某赔偿45340.59元。3、旧院中学、杨某、原告所承担的费用维持一审判决。

负主要责任,却只承担整个费用的32%!“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却只判了该负责任的37.7%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大同小异,所判的比例和明明白白的判决文字却大相径庭,为什么?!

被告张某的家长为了抢救孩子,倾其所有,在家里还有一个93岁的老人要生活的情况下,卖了家里唯一的过年猪,卖光了家里的粮食,借高利贷。。。。。。交了绝大部分医疗费(他们现在只能住在四壁裂口,摇摇欲坠的土房子里,经过这次地震,房子已基本不能遮风避雨);被告张某的二姐更是请假去重庆日夜护理孩子,一去就是将近一个月。而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一分钱也没有拿!被告张家帮旧院镇卫生院把孩子救活,现在还要帮他们拿钱。这是什么道理?什么王法?

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有什么感想呢?您有没有感到心痛?善良的劳动人民被这样任意践踏、欺辱!天理何在啊!!

我们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给老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看着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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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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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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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jyhhh在2008-11-18 15:25:00的发言:
恶女儿欺辱八十多岁的亲生母亲,狠外孙女毒打亲外婆
  

       亲女儿猜疑母亲有近二十万的存款,随起贪心。利用5.12地震老人无家可归之际,挑拨老母与其他子女的关系,不让唯一也在新都居住的大女儿探望。在得知老人仅有五万元存款后,在短短80天内把能动用的3万元现金以各种名目花销殆尽;同时以专家之言哄骗老母停了老人吃了二十年的降糖药。

    更可恨的是在事情败露之后,她全家数口在老母租房内毒打自己的亲妹妹致当场休克;在老母呼叫救命时指使女儿打老母亲四个耳光。事后还到老人住处恐吓老人,以致老人不敢回家,迷失在新都街头,老人目不识丁,身无分文在外冻饿近十个小时,后在110的帮助下当晚快九点才找到。

    如此丧尽天良的女儿女婿一家和狠心的外孙女,如果不得到惩治,天理难容!

    希望懂法律的人们伸出援手帮帮老人,不但要惩治恶人还有让她吐出黑去老人几十年辛苦积攒的养老钱!

我在此替这位老母亲先感谢好心的人们!!!

律师:请问如何邦这位老人讨回公道?

若所述情况属实,我觉得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该介入调查并依法严惩虐待老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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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ngie535535在2008-11-19 15:06: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下面这个案子,您有什么看法?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费用!

 

 

200767日早读课上,四川省万源市旧院中学初二(6)班的几名同学看见没有老师在课堂上便一起玩起了刀……意外发生了,一名同学在挥舞刀时,刀尖飞出去,扎在了另一名同学的脖子上。几名同学立即把受伤的学生送往旧院镇卫生院,等了一会,大夫李显成来了,给患者做了缝合,并让患者住院治疗。在上午8点左右,患者喊胸痛,大夫说没事正常。过了一会患者说胸很痛,大夫上楼看了一下,给患者注射了止痛针。陪护的张某发现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肉眼都能看到搏动),便叫来大夫,大夫看了一下说正常没事。一个上午患者都喊胸痛,大夫有点不耐烦,看了两次便没有再来,只是又加了一些口服镇痛药。在第三天拆了线。在接下来的日子,患者伴随胸痛,气短促,脸色苍白,全身无力。李显成大夫每天都给患者注射止痛针、口服镇痛药,还说已经痊愈,是营养没跟上。患者于13号出院,当天患者痛得基本无法行走,医院另一名大夫建议拍个胸片。结果让人触目惊心,患者整个胸腔都是积液。患者被对方(持刀小孩)家长送到万源市人民医院,通过穿刺发现整个胸腔都是血,准备立即手术,主任查房时,发现了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历声说道:“怎么回事!简直是猫喘!还用听吗?!大夫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由于设备有限万源市人民医院没法手术。

由于旧院镇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此时的孩子已经奄奄一息。经过对方家长多方努力,当天晚上把孩子送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大坪医院抢救。经诊断:孩子已形成假性动脉瘘和血气胸,必须开胸手术治疗。经过三军医大大夫的全力抢救,和双方家长的细心护理,一个月后,孩子康复出院。由于手术开胸,打开锁骨,经鉴定:孩子八级伤残!!

出院后受伤孩子的监护人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19316.82元。被告分别是:带刀的学生(杨某)、持刀的学生(张某)、旧院镇中学、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原告、被告(除旧院镇中心卫生院)都要求做医疗鉴定,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拒不提供任何鉴定所需要的资料。事实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病案、病历等合理合法的材料。

一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举证不力,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旧院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赔偿29829.33元。2、被告(张某)赔偿53692.28元。3、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时间,旧院中学疏于管理,赔偿17897.60元。4、被告杨某赔偿9545.4元。5、原告在耍刀过程中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8352.21元。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责任!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被告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上诉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二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8条、106条、119条、130条、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46条、47条,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等等若干条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旧院镇中心卫生院赔偿38181.54元。2、被告张某赔偿45340.59元。3、旧院中学、杨某、原告所承担的费用维持一审判决。

负主要责任,却只承担整个费用的32%!“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却只判了该负责任的37.7%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大同小异,所判的比例和明明白白的判决文字却大相径庭,为什么?!

被告张某的家长为了抢救孩子,倾其所有,在家里还有一个93岁的老人要生活的情况下,卖了家里唯一的过年猪,卖光了家里的粮食,借高利贷。。。。。。交了绝大部分医疗费(他们现在只能住在四壁裂口,摇摇欲坠的土房子里,经过这次地震,房子已基本不能遮风避雨);被告张某的二姐更是请假去重庆日夜护理孩子,一去就是将近一个月。而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一分钱也没有拿!被告张家帮旧院镇卫生院把孩子救活,现在还要帮他们拿钱。这是什么道理?什么王法?

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有什么感想呢?您有没有感到心痛?善良的劳动人民被这样任意践踏、欺辱!天理何在啊!!

我们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给老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看着你们呢!

看到真相的朋友们:我们需要您的支持和援助!

我们需要公平公正的待遇!看到信息的朋友请关注和转发吧。

热心援助的朋友请拨:15945339535    0818—2580866

              邮箱:angie535535@gmail.com

 

 

如你有确切证据,建议在当地申请再审.

发表于 2008-11-20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请问警用器械流入民间作为打架斗殴的工具,公安系统会如何处置.谢谢!

发表于 2008-11-20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律师:警用器械流入民间进行打架斗殴,公安会作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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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雾里看花2222在2008-11-20 19:27:00的发言:
请问各位律师:警用器械流入民间进行打架斗殴,公安会作何处理.谢谢!

一般作为治安案件处理(非法持有枪支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08-11-2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我再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公安机关的两份笔录(一份存档一份发到当事人手中)不相苻,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如果两份笔录是公安人员蓄意篡改,那公安人员会受到怎样的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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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用作刑事证据,后果严重,仅作治安案件证据的话,应受行政处分.

发表于 2008-11-2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请青天大人张县长,李书记为民做主

平昌县三江大道是一所在政府监管和批准下的正规售房部,但是,有近100户老百姓在其从2006年买的房,到至今都没有交房,更有甚者,大多数都是办了按揭手续的。而现有居然听说政府部门说他们修建的房子是违法的!这让我们老百姓咋办呢?这里面究竟有多少单位在和三江大道一起欺骗咱老百姓?现在等了两年多却说房子不修了。请李县长为咱老百姓做主呀!!![em02][em02]

发表于 2008-11-22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08-11-2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旧城拆迁户,现来我片区商业开发的开发商实力不足(几个人合伙搭建的公司,在本地从无修建过楼盘),因此我不敢轻易答应他们对我承诺的拆迁条件。我也根本不想要他们更优惠的条件,只是担心他们修不起,变成烂尾楼。所以我要求开发商为我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我希望担保方是银行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其他条件我无大的疑虑,稍微修改都可答应。请问我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确保自己的房产被拆迁后,有效避免出现烂尾楼等情况而造成损失?

   鉴于上面的担忧,我一直没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就在前几天,开发商雇用打手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我大打出手并恐吓。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上述问题,烦请律师回复。谢谢!

发表于 2008-11-22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旧城拆迁户,现来我片区商业开发的开发商实力不足(几个人合伙搭建的公司,在本地从无修建过楼盘),因此我不敢轻易答应他们对我承诺的拆迁条件。我也根本不想要他们更优惠的条件,只是担心他们修不起,变成烂尾楼。所以我要求开发商为我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我希望担保方是银行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其他条件我无大的疑虑,稍微修改都可答应。请问我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确保自己的房产被拆迁后,有效避免出现烂尾楼等情况而造成损失?

   鉴于上面的担忧,我一直没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就在前几天,开发商雇用打手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我大打出手并恐吓。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上述问题,烦请律师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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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风者10在2008-11-22 13:39:00的发言:
平昌县三江大道是一所在政府监管和批准下的正规售房部,但是,有近100户老百姓在其从2006年买的房,到至今都没有交房,更有甚者,大多数都是办了按揭手续的。而现有居然听说政府部门说他们修建的房子是违法的!这让我们老百姓咋办呢?这里面究竟有多少单位在和三江大道一起欺骗咱老百姓?现在等了两年多却说房子不修了。请李县长为咱老百姓做主呀!!![em02][em02]

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文中所述情形,如同最近我们正在追究的成都一知名写字楼的情况一样,是典型合同欺诈,甚至涉嫌经济犯罪,住户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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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雾里看花2222在2008-11-22 19:18:00的发言:

谢谢张律师!

不客气,帮不上什么大忙,只能提供一点建议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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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3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直言无忌1在2008-11-22 20:17:00的发言:

    我是一旧城拆迁户,现来我片区商业开发的开发商实力不足(几个人合伙搭建的公司,在本地从无修建过楼盘),因此我不敢轻易答应他们对我承诺的拆迁条件。我也根本不想要他们更优惠的条件,只是担心他们修不起,变成烂尾楼。所以我要求开发商为我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我希望担保方是银行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其他条件我无大的疑虑,稍微修改都可答应。请问我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还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确保自己的房产被拆迁后,有效避免出现烂尾楼等情况而造成损失?

   鉴于上面的担忧,我一直没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就在前几天,开发商雇用打手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我大打出手并恐吓。面对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上述问题,烦请律师回复。谢谢!

你所提的条件,目前法律并无禁止规定.

遇开发商威胁,建议你们自己一定要齐心和团结,同时,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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