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费用!
2007年6月7日早读课上,四川省万源市旧院中学初二(6)班的几名同学看见没有老师在课堂上便一起玩起了刀……意外发生了,一名同学在挥舞刀时,刀尖飞出去,扎在了另一名同学的脖子上。几名同学立即把受伤的学生送往旧院镇卫生院,等了一会,大夫李显成来了,给患者做了缝合,并让患者住院治疗。在上午8点左右,患者喊胸痛,大夫说没事正常。过了一会患者说胸很痛,大夫上楼看了一下,给患者注射了止痛针。陪护的张某发现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肉眼都能看到搏动),便叫来大夫,大夫看了一下说正常没事。一个上午患者都喊胸痛,大夫有点不耐烦,看了两次便没有再来,只是又加了一些口服镇痛药。在第三天拆了线。在接下来的日子,患者伴随胸痛,气短促,脸色苍白,全身无力。李显成大夫每天都给患者注射止痛针、口服镇痛药,还说已经痊愈,是营养没跟上。患者于13号出院,当天患者痛得基本无法行走,医院另一名大夫建议拍个胸片。结果让人触目惊心,患者整个胸腔都是积液。患者被对方(持刀小孩)家长送到万源市人民医院,通过穿刺发现整个胸腔都是血,准备立即手术,主任查房时,发现了患者脖子的脉搏跳动异常,历声说道:“怎么回事!简直是猫喘!还用听吗?!大夫怎么能这么不负责任!!”由于设备有限万源市人民医院没法手术。
由于旧院镇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此时的孩子已经奄奄一息。经过对方家长多方努力,当天晚上把孩子送到重庆第三军医大大坪医院抢救。经诊断:孩子已形成假性动脉瘘和血气胸,必须开胸手术治疗。经过三军医大大夫的全力抢救,和双方家长的细心护理,一个月后,孩子康复出院。由于手术开胸,打开锁骨,经鉴定:孩子八级伤残!!
出院后受伤孩子的监护人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19316.82元。被告分别是:带刀的学生(杨某)、持刀的学生(张某)、旧院镇中学、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原告、被告(除旧院镇中心卫生院)都要求做医疗鉴定,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拒不提供任何鉴定所需要的资料。事实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病案、病历等合理合法的材料。
一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举证不力,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旧院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赔偿29829.33元。2、被告(张某)赔偿53692.28元。3、由于事情发生在上课时间,旧院中学疏于管理,赔偿17897.60元。4、被告杨某赔偿9545.4元。5、原告在耍刀过程中自身有一定过错,承担8352.21元。
一个很简单的外伤,却被处理成8级伤残!负主要责任者,却只承担25%的责任!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被告张某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上诉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二审判决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8条、106条、119条、130条、13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46条、47条,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等等若干条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旧院镇中心卫生院赔偿38181.54元。2、被告张某赔偿45340.59元。3、旧院中学、杨某、原告所承担的费用维持一审判决。
负主要责任,却只承担整个费用的32%!“推定原告脖子上的损害后果的加重部分是由于旧院镇中心卫生院的误诊误治、医疗不当造成的,因此加重部分(在重庆第三军医大所产生的费用101236.82元)应该由旧院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却只判了该负责任的37.7%!天理何在!!法理何在!!!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大同小异,所判的比例和明明白白的判决文字却大相径庭,为什么?!
被告张某的家长为了抢救孩子,倾其所有,在家里还有一个93岁的老人要生活的情况下,卖了家里唯一的过年猪,卖光了家里的粮食,借高利贷。。。。。。交了绝大部分医疗费(他们现在只能住在四壁裂口,摇摇欲坠的土房子里,经过这次地震,房子已基本不能遮风避雨);被告张某的二姐更是请假去重庆日夜护理孩子,一去就是将近一个月。而旧院镇中心卫生院却一分钱也没有拿!被告张家帮旧院镇卫生院把孩子救活,现在还要帮他们拿钱。这是什么道理?什么王法?!
朋友们:看到这里,你们有什么感想呢?您有没有感到心痛?善良的劳动人民被这样任意践踏、欺辱!天理何在啊!!
我们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给老百姓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看着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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