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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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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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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请求帮助在2009-1-2 16:41:00的发言:
四年命案——死者至今不能入土为安黑心老板非法开采黄金沙子,死者为给老板打工的时从船上掉入水里,黑心老板在没有任何医疗部门和权威部门鉴定是否死亡,擅自和殡仪馆合伙在生死不明的情况下将人冷冻至今(冷冻四年),至今仍没有死亡证明。死者不能入土为安,亲属至处去找到处告。至今没有得到解决,所有这些都是人为造成的。黑心老板有权有势。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扰乱私法程序,枉法办案、枉法判案、枉法裁判、询私枉法。办人情案亲情案。还有人说“愿哪哪告去!”更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令家属举步为坚。令家属欲哭无泪,每天以泪洗面。死者母亲在儿子死后不久也含恨死去。现在以造成家破人亡。

  我呼吁尊重法律!以人为本,讨个公道。能早日得到合理解决。

  不要让我们的心再流血流泪。

  请大家看到此贴给予帮助回贴,引起官方重视!!!

  谢谢!!

建议向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立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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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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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zr666在2009-1-3 18:50: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各地法院不支持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残疾赔偿依据充分吗?

目前有关法律专家也在探讨这个问题.

在国家正式法律规定出台前,法院不敢超前一步,这是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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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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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coriceyu在2009-1-5 15:58:00的发言:
我想请问一下,在有效期内的成都市暂住证能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去邮局领取包裹?

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三个月来一直都用暂住证在邮局领取包裹,从来没有说过不行,今天忽然不给领了。

问了办理暂住证的一屋子的民警,他们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只知道收钱办证,所以很想问问到底暂住证能不能领取包裹。

谢谢。

我个人认为暂住证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去邮局领取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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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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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dafa223636在2009-1-7 13:50:00的发言: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这两条理由能成应吗?

本案最基本事实:

被告宜宾市广播电视局,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1988年2月报经市劳动局批准,组建了一个大集体宜宾地区广播电视经理部,经营不到一年,尚欠外债37万余元和欠国家税款不能偿还,1989年1月将下属大集体已20.5万元注册资金,流动资金50万元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招标的对象是对社会公民,本人在招标大会上被中标承包了该经理部,按照招标承包合同约定,经理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企业法人,承包期为三年。

本人承包经理部后,发现该经理部只有一間门市和一块空牌子,20.50万元注册资金全是虚假的,流动资金50万是骗人的,不但沒有一分钱,还尚欠外债37万余元和国家税款,经过多方努力很快理顺了粮食和白酒的购销渠道,业务逐渐扩大,流动资金不得不与日俱增,从1989年2月至1990年4月,共借贷筹集资金2.377.473.87元投入经理部的经营活动,整个经营过程中广播局沒有投入过一分钱,截至到1990年8经理部的总资产经审计确认已达934.317.28元,由于业务量大购销活动频繁,承包人在翠屏区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正在组织财务人员清理帐据,以便完清税费手续,不料南溪县检察院此时却捏造事实,以挪用公款的罪名于1990年8月23日将承包人拘留并很快转捕,(这一冤案2007年2月已给予了国家刑事赔偿,2008年4月宜宾市政府已补发了被冤期间的基本工资)。宜宾市广播局趁承包人被拘押期间丧失了人身自由之机会,大发国难财,迅速成立清算小组,派员清理经理部的债权债务,在清算过程中被广播局直接侵占承包人对外债权应收款,和中山街门市、仓库商品物资现金据为已有,这完全是赤裸裸的非法侵权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广播局从中得到实惠后,又于1992年10月14日在《宜宾日报》上公告,撤销承包人独资承包的经理部和变更后的服务部,致使承包人从此丧失了依法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况且时过境迂人员变动,很多债务人和企业已经倒闭或下落不明,承包人恢复人身自由后已无条件追收债务人的欠款。

因此承包人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广播局与承包人进行承包结算是府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该受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承包人于2000年9月将南溪县检察院退还的部份财产证据,首先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当时冤案还在申诉中,末能得到彻底纠正,2001年6月该院认为因原告有罪造成的后果,以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判决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宜宾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翠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承包人仍然不服于2002年2月14日及同年6月、2003年8月多次向四川省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诉。当时由于南溪县、宜宾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定承包人偷税罪名久拖未能得到彻底纠正,须然一直在申诉和控诉,刑事冤假错案未得到平反,两院认为是因承包人犯有偷税罪造成的后果,一直未给予答复。200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高检复决(2005)7号〕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彻底宣告了李某某无罪,承包人将本案向南溪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南溪县、宜宾市检察院认为广播局清算组收取和放弃了李某某的债权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处理范围。随后又继续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刑事赔偿,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宜宾市广播电视局成立的清算组是否放弃了承包人部份债权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处理的范围,应另案处理。因此于同年6月又再次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2008年1月21日前后依法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基本事实和证据,符合国家《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证据可以从新起诉的诉讼程序规定。诉讼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确凿,原告、被告双方对证据都予当庭签字认可,由于双方未能答成调解一致协议,法院本应该遵重客观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可是宜宾市中级法院法院只重与被告广播局在县府街办公大楼买卖交易人情,拒不遵重事实和证据。

2008年9月17日该院(2007)宜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又将本院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错误判决为理由:对于承包结算的请求又以本院已作出过二审终审生效判决为由,驳回了承包人请求承包结算的诉讼,本人不服依法于2008年10月6日已上诉到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两条理由:

第一条理由、原告没有按被告1992年10月14日公告的期限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应视为对债权的放弃。

第二条理由、原告诉称为经理部累计垫资二百余万元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支持,所提供的有关债权凭证只能证明经理部资金占用及资产分布状况,不能证明上述债权是李大发个人投资或垫资形成。

宜宾市中级法院判决的这两条理由能成立吗?

 一、宜宾市广播电视局是国家行正事业机关,经理部、服务部清算小组1992年10月14日发布的公告,显然是针对服务部、经理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小组只是广播局临时成立主持清算的组织;并不是两部债权债务的承担者。经理部的对外债务仍然是由该部的资产来清偿,而原告是经理部的独资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原告对经理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的法人企业。所以经理部的对外债务实际上是由原告承包人自己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向自己独资承包的经理部申报债权,且不是自己向自己要钱吗?所以原告根本不存在向经理部清算小组申报债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经理部被被告撤销后只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关系。在未经双方结算之前已无从谈起债权债务问题,原告对被告只能要求承包结算而不是申报债权。该判决称过了公告期限就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债权,显然是混淆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

 二、至于原告的投资是否属实,其实这并不是要求承包结算案诉争的标的。因为原告在要求承包结算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只是证明经理部的全部资产和流动资金是原告自筹的,经宜宾市审计师事务所查明截至1990年8月经理部的总资产是9.34.317.83元,对外债权是1.663.415.93元,合计资产和债权己达2.595.823.76元,试问如果不是原告投入的资金?经理部的资产和债权从何处而来?李大发在承包经营期间广播局没有投入过一分钱,经理部的资产和流动资金不是李大发投入又是何人投入的?所以这一判决理由是地地道道的违背了客观事实的。由此可见该判决以这两条理由驳回原告要求承包结算的诉讼请求,完全明显违背了事实和法律。 承包人依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属于民事纠纷,应另案处理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由原来的刑事案件转变为民事承包结算纠纷案件,已经属于有了新的证据,法院立案受理,2008年1月21日前后依法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了基本事实证据,符合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程序规定。诉讼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被告双方对证据都予当庭签字认可,由于原告、被告未能答成一致调解协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证据面前为啥拒不遵重客观事实?为啥不作出公正的判决?反而驳回原告请求承包结算的诉讼,公平、公理何在?难道中国真的没有光明了吗?
    

  

案情较复杂,需结合全部证据才好评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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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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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kl1972在2009-1-8 19:08:00的发言:
*狄仁杰*也许马上就来了,有冤的朋友要有耐心,再等等,再等等[em05]

谢谢ykl1972朋友,愧不敢当.

上月29号,我老家母亲突发脑梗塞住院,我随后赶回,一直在医院照顾,好在最近老人已经出院.

谢谢大家一直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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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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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水若寒。。在2009-1-11 11:37:00的发言:
尊敬的律师先生,我遇到相当苦恼的事情,是因房子而起的。我与2006年11月在洪雅远兴房产的楼盘卖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了协议是2007年12月交房,当时房子地基都没打,由于不懂还是付款哦,后来才知道他们这样吧房子拿出来卖是违法的。现在提起他们还说他们是有预售许可证的,我不知道洪雅是不是真的山高皇帝远,所有法律条文在这都成了白纸,然后07年底,房产商又通知我们去签了分正式合同,当时我拒绝签署,因为他们把交房时间改成了08年6月,但是房产商说不签就没有房产证,结果逼着还是签了,转眼今年6月,房子还是没有交,今年10月通知我们去接房,发现房子由以前规划的6楼整成了7楼,而且没有书面通知过我们,今天问起还说的是有相关部门允许的,问题是不通知我们这样对我们太不尊重了吧,虽然我买的是2楼,但是影响是绝对有的,这让我相当的气愤,想咨询律师先生一下几点:在延期交房上我能否的到赔偿,如果能,我是按揭付款,具体赔偿该怎么赔,在房屋结构上是否也应该获得赔偿,我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利,请律师先生给予帮助,如果我选者诉讼,我胜诉的几率大吗?谢谢

开发商违法预售、延期交房、擅自改变规划和房屋楼层,你可以要求赔偿

发表于 2009-1-13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很好,我以后有什么法律问题不懂的一定要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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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1-14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14252 

请张律师回复一下。:)

发表于 2009-1-1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在 12月17日 把我的 N78掉;了
后来 我一直 没有 补办卡 我故意让手机停了几天..
然后 明天准备去 补卡 今天无意之中 用 我号码 上 移动网站
发现我的梦网业务 里面多了 几个选项
网典科技 短信 包月 暂停 20081220 10.00
业务描述: 时尚秀

2 网典科技 短信 包月 暂停 20081220 10.00
业务描述: Q会员地带

3 深圳腾讯 短信 包月 暂停 20081220 10.00
业务描述: 国内外最新最全的游戏资讯服务

4 赵子仪颖麒 通用下载 包月 定购 20081220 5.00
业务描述: 移动QQ
请问大家 移动能提供 出那个人的QQ 不?
然后 串号我记得因为发*票上有
还有 我应该怎么做呢/???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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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4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研墨在2009-1-14 14:48:00的发言: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114252 

请张律师回复一下。:)

有时间的话我看一下

发表于 2009-1-1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朋友在一个单位上班,在2007年全县统交养老保险的时候,他

们单位的人说,国家缴纳部分和自己缴纳部分先由私人缴纳,说是财政要

为他们缴纳.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单位的职工也没有见到财政返还的钱,

不知道是财政没有返还是返了被单位吃掉了,谁也说不清楚,不知有没有

这方面的哥们,姐们帮着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09-1-15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朋友在仪陇的一个单位上班,在2007年全县统交养老保险的时

  候,他们单位的人说,国家缴纳部分和自己缴纳部分先由私人缴纳,说是财

  政要为他们缴纳国家缴纳部分.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单位的职工也没有见

    返还的钱,知道是财政没有返还是返了被单位吃掉了,谁也说不清楚,不知有没有

  这方面的哥们,姐们帮着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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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502194105在2009-1-15 20:15:00的发言:

       我有个朋友在一个单位上班,在2007年全县统交养老保险的时候,他

们单位的人说,国家缴纳部分和自己缴纳部分先由私人缴纳,说是财政要

为他们缴纳.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单位的职工也没有见到财政返还的钱,

不知道是财政没有返还是返了被单位吃掉了,谁也说不清楚,不知有没有

这方面的哥们,姐们帮着解答一下------

单位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如果职工已经自费缴纳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费用,可以凭交费票据找单位退还.

发表于 2009-1-1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交“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如何能上户口?

发表于 2009-1-17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如果一个建筑公司没与员工签订合同,而又单方面违约,该如何处理?

下面是事情经过我是一名技术工,去年4月15来到四川佳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上一名项目管理,并附带水电安装。由于工作的流动性很大,我们经常在外地(泸洲,攀枝花,自贡,绵羊等地),很少回公司,跟我同工种并一起工作的同事(共有四人),只有一杨姓同事与公司签了合同,而我们三个都没有合同或者任何一种书面协议。但公司当时的总经理邱峰(现在已离开公司)口头对我们三个承诺:月工资2300,并为我们买社保,但每月要扣600元押金,在年终一并结清。出于对公司的信任,我们也就没再与公司再谈签合同一事。
      12月初,我在所负责管理并承担的各个工程均已验收完工之后,于12月10日回到公司。公司只给我们结清12月份之前所有的基本工资(1700元)及出差补助,但每月所扣除的押金600元(共8个多月)及12月份工资却一分未结。当时我们问会计,回答说,过一段时间再通知我们,于是我们四人便各自回家了。
       直到12月结束,2009年元月都过了一周,公司仍然一点消息也不给我们。1月9日,我问公司会计李娟,什么时候能拿到余下的工资,她回答第二天再告诉我。然而,过了两天还是没任何消息。1月12日,我再次电话李娟,她仍是以同样的语气回答我。13日,公司老总丁钢电话告诉我:12月份工资没有了(采用项目制后),前8个月的押金也取消。我问为什么,他说是公司的决定, 我再问,他便说在遂宁出差,等他回公司再说。这一等就等到今天,不仅半个影子没看到,更是一点消息也没有!
       我们不明白,苦心为公司打拚,从没出过任何差错,公司为什么要如此作为?如此失信于人心?难道他就没有考虑过如此操作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说起来真是好笑!我们四个人的钱合起来大概就三万元,这对于四川佳泰来说,相当于从牛身上拔掉几根毛!然而公司的所作所为却让我们感到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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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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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睡着的潮河在2009-1-16 16:11:00的发言:
没交“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如何能上户口?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而户口由公安部门负责.但有些地方将两者挂钩.

建议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或向当地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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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建议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

发表于 2009-1-22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

      [em02]

发表于 2009-1-2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洪雅县中保高级中学收取多媒体教学费300元/半学期,并且不开具任何收费凭据,

请问以上行为有哪些是不妥的?我们应该用什么正当理由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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