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张律师:当事人轿车于2019年x月x日在南充市顺庆区富春花园靠驻春路口临时停车几分钟后,发现该处不能停车,就立即将车开走,事后收到交警一大队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告知,其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当事人X年X月X日X时X分,在富春花园转盘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以上事实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一种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元,记3分。
当事人对此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临时停车问题有特别规定,为什么要以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这个处罚决定有没有问题?
期待各位法律界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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