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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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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请问一下关于拆迁的法律条例,和赔偿问题,谢谢!

发表于 2009-3-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征地的问题。

想请教一。,1、现在征地必须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征地?

2、如果不符合征地条件,应该怎么办,是原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还是政府做工作?

3、评估价格为什么与实际价格差别为什么会很大?比如就与周围的,差别应该在什么范围以内?

4、政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强拆?

发表于 2009-3-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征地的问题。

想请教一。,1、现在征地必须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征地?

2、如果不符合征地条件,应该怎么办,是原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还是政府做工作?

3、评估价格为什么与实际价格差别为什么会很大?比如就与周围的,差别应该在什么范围以内?

4、政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强拆?

发表于 2009-3-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张律师:

两夫妇结婚七年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该男则到外省流浪,已两年以上不管妻子、孩子以及父母生活。请问:该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应当如何对付他?

发表于 2009-3-10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的网友咨询一些相关政策

      1995至2005的近十年内,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些广告公司来到成都市及南充、乐山等地,代理部分区(市)县的广告业务。他们的工商、税务注册都在三门峡市,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经营应办理的任何证件都没有,其作法和《人民日报》过去的一位记者叫羊慧明写的一本书《中国的前途   改革》里讲述的“文丐同权力的结合”一模一样,甚至有点像一群骗子。具体方法是:各区(市)县政府或部门出一个红头子文件,当地地志办的领导交给三门峡市的广告公司,双方并签订一份协议,广告公司同地志办协议上明确按五五分成,据有的区县说下面“返点子”,给5—10%的回扣,有的区县说全部是四六分成,具体情况不详,广告公司只认地志办领导一个人,并用当地财政部门的非经营性发票作向外征集广告的收据,广告公司和地志办分成用的是街上买的2元一本的非正式收据,然后这些三门峡来的人拿起政府部门的红头子文件,冒充地志办的工作人员,向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拉广告,一个区县几万至数十万不等。2004年,经成都市地税稽查局查实,光营业税补交了7万多元,其他税项无法征收,(未包括南充市、乐山市的部分),由此推算,整个广告业务收入约在200万以上。由于广告问题带来了单位内部很大的矛盾,至今无法得到解决。因此特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或了解熟悉政策的网友请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规,并请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本人万分感谢,同时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支持,求得相关的法律解答。另外也请相关知情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以便彻底了解其真像。相关资料可以发到邮箱,也可以发QQ,本人也可以上门收集,电话在QQ上给。

     邮箱:liao_2166895@163.com      

     QQ:470112346

   

发表于 2009-3-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3-10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冒昧打扰您,我家中含冤27年,一直没有政府部门解决, 以下内容是 我发与雅安市长及书记信箱内容,事件经过里面基本说清楚了 ,想请您参考下这样的事件我现在该怎么样起诉? 我问过我们 本地律师,律师说民告官府与政府叫板,没有办法帮助受理上诉。我认为是小地方的 律师在我们本地执业是有些难度而已,真诚地 请您帮忙参考下,这事我能怎么样尽快地 找政府处理好 ,我的 邮箱:z_ziliang@yahoo.com.cn   谢谢您了 !)

      

   27载冤屈,市长、书记能察否??

书记、市长先生!

     草民冒昧向你上书,先客套地  向您:问声好!!

     我家住雅安荥经县水池村上队(家父张XX);上世纪80年代初,我家因住房在县食品公司经营站内居住,有碍食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平反落实政策解决我父亲因为祖上遗留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当年的法院判决,县食品公司拨款“征用”水池村土地方式向本村征地0.2亩给我父(是县级企业向本村征用土地!!)并拨款补助我父另作建房(有1983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我父亲当年申请建房的所有书面材料为凭!),在乡村社基层“官员们”的主持下落实好地基上开始建设,在筑完房基正式开建之前,在村长孙XX的撺掇下被征地农户(罗XX)跳出以未付清庄稼经济损失为由阻止继续修建(实际的经济交接问题县食品公司已经与村大队交接完清),并野蛮的破坏了已经修建好的房基,阻挠我父母继续在该地上继续施工,事后我父上访乡政府,时任乡长王XX颠倒是非不按照政策办事,并以强硬态度威胁恐吓我父;县食品公司领导冯金荣先生也多次与乡、村干部调解交涉多次无果,国家的法律到地方基层不管用了,违背了地方官员们的“法”行不通,以此我家修房一事就这样永远停工了。。(如今食品公司的经理冯金蓉先生还健在,对当年的事尚可作证!)。再后来那块地的承包户罗XX家要建房,看到那块筑好房基的地临街、位置好,其家人通过“活动”村上审批"通融"、社上审批“通融”、大队上审批也“通融”、乡政府审批也“通融”。。。直到县国土局的最后审批“层层通融”后,罗XX家如愿以偿地在那块地基上建房 ,20多年来我父亲无数次的上访乡政府、县委、县政府,本县各层历任政府“领导们”都政务繁忙,视之不管,未曾作出过有实质性的解决措施!父母当年投进那块地基的经济费用、人力、物力无从挽回,至使我们家无法享受到国家落实政策的权利,全家背负着冤屈在原来食品公司的破屋中一直生活至今快30年了。08年四川地震天灾,家中住房严重垮塌受损,几乎不避风雨,震后旧屋破损严重无法再加以修缮;无赖之下我家中姐姐再次带上当年法院的裁决书上访六合乡人民政府,请求地方政府帮忙解决下家中父母居住房屋问题。(如今父母已年过花甲,偶等为人子女也想在父母有生之年了却积压在二老心中几十年的心愿),六合乡政府刘国平书记接受信访后开始调查处理。。。。。。09年春节我回老家过年,到乡政府找 到刘书记询问他关于我家当年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从087月到现在(今天09310号了)。可怜我老父老妈在那破屋中熬过寒冷的冬雪季节后,而今季节轮换又迎来了多雨的春季。冬季寒风瑟瑟屋不避风,而今春雨潺潺瓦不遮雨,汶川、青川、北川震区灾民尚有临时住房,况荥经也是地震受灾区,我父母未曾得到过哪级政府所谓 “抗震救灾”乃至一瓶纯净水的问候。。。。。

可怜俺老爹老娘20多年前就该拥有的基本生存、发展权苦苦等待至今还不可望亦不可及,这一切是他们自己造成的 吗??我们一家何罪之有? 要受到如此的不 公平待遇??而今现在眼目下;21世纪的今天;两位老人(也包括我们姐弟二人)依旧企盼着依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能够主持公道,还事实一个真相,还草民一家三代人信服的法律法规之正义,庄严!!

     当年父母尊纪守法按照国家法律,服从国家建设,服从政府安排,自力更生勤建家园却遭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阻扰,国家自上而下的法律被地方执法机构肆意扼杀,擅自篡改,以人治替带法制,人权代发权;剥夺父母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给我们家无穷的灾难,导致三代人的命运发生质的改变。精神和物质的损失无从计量。。。。。

     而今我们姐弟已经长大;纵然饱尝了家庭的不幸和生活的艰辛毕竟还是长大成人了,父亲当年36而今已是 6327载的含冤辛酸、个中滋味有谁能体味到?草民当年3岁而今快奔30了 ,试问人生那有多少个27年??家庭的悲痛史早已经淡漠、不想再提起,为人子女我们只想在父母有生之年再次通过法律程序向政府重申,争取回本该早在20多年前就应该得到的政策怃慰,让二老安度晚年!
    
书记先生,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直接向你上书若是越级请示烦请原谅!向书记信箱写信也是不得已, 08年我姐姐也带着书面材料上访过荥经县人民政府,县信访办接收信件后我们未曾收悉到政府部门任何反馈信息。。。。。。。据说直接向县长信箱写信县长先生会看到效果会好点点,于是我在2009222人斗胆向荥经县县长蔡中先生信箱中写信一封(信件编号:200949)向县长先生简单说明事由,请蔡县长体察下我老家实际情况,帮忙督促下六合乡人民政府的刘国平书记所带领的乡领导班子尽快帮忙解决下家中的实际困难,一直到现在老家里没有得到地方政府任何答复,网上县长信箱网页提示我--------“信件正在办理中”。。。。。。。县长大人领导着14万人口的荥经人民,日理万机、事务繁忙也许还抽不出空看我的 邮件,我可以 理解!!!  家中老父母亲屋漏逢雨季,想起心中揪痛,《宪法》有条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得。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来信打扰市长、书记请教:法律的宗旨之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们普通草民身微位卑,政府部门繁多,说话无门,不知道该到何处去说理,正义该到哪去伸张,找谁来主持公道?我们该如何找寻、请示哪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家中历史冤情??

纵览现今电视报纸,领导们都在高声呐喊“践行三个代表 ”、“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云云,27年来未曾有谁“代表”过我们;也未曾有哪级政府为我们“依法”过;而今 我们尚无心期盼 “和谐”,我们草民一家唯一指望着的仅仅是指望政府--------昭雪!!!!!!!!!!!!!!地方执法部门肆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导致27载的冤屈重申----昭雪!!!!!!27载心灵与肉体的折磨,我已经不能再等,我迫切地重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960万平方公里领土之内的、执行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荥经县人民政府给予我们家-----昭雪!! 要求不高:还予我父母足以安度晚年的怃慰,。。。。。。。。。。

 

 累赘言语千字有余 ,最后草民真诚地再请问书记、市长先生一句:27载,一家三代人的冤屈,市委书记、市长能察否???(同题)

    随信附上几份当年判决文件,请领导们一览!(信箱附加不上来,遗憾…)

发表于 2009-3-1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国企乐山市五交化公司1998年改制而来.企业在1998年完全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故意隐瞒了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股退出方案的批复文件,也未执行政府批复文件中的相关政策..严重侵害职工的各项权益,职工应该应该如何维权?(详情就看群众呼声里的"给刘书记的一封信")

发表于 2009-3-12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户口婚迁问题求教

本人去年7月领取结婚证,但到至今仍无法将我妻子户口迁移过来。本人是郫县的,系农村户口,我妻子是宜宾江安县人,也是农村户口。按郫县公安局办证大厅要求,先后办理完需要入户文件: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但现在缺一个文件——原籍地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无法办理迁移。经咨询各地发现,只成都市办理婚迁需要此证明,而且宜宾江安县当地国土局以从未办理过此证明为由,拒绝开具。

    请教各相关朋友,因我妻子并非成都市本地户口,此《退出村民宅基地证明》是否婚迁必备文件,现在我的户口迁移应如何办理?

发表于 2009-3-1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朋友
        你们好!
        我们是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原灵石镇)双漩村4组的普通村民.我们村位于省道103线以东,岷江河以西片区,东靠岷江河堤。土地面积1600亩,总人口1100人。地处经济开发区地带,村境内土地多属岷江河道冲积沙石层,沙石资源极为丰富,现有渔塘800亩.
        我们四组70来户人,93年起有近20来户承包渔池,承包价为150/亩,承包期限为15年,(其中一户是通过社员大会夺标承包,承包价为420/亩,承包期限为15年,经公正处公正,并有合同为证,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 按照合同年限,2008年合同就到期了,然而村,组领导却无视法律,擅自将15年承包期改为20年,性质恶劣, 现如今已是2009年了,承诺过的鱼塘承包金一样未能完全收清.部分收上来的承包金也不明去向.曾有开发区来开发占地,付给生产队51600元人民币,现也不明去向. 召开关于降承包金的会议上,甲<种地村民>提出异议而遭到乙< 养鱼户>恶语重伤并扬言要砍死对方时,队长陈荣利视而不见一言不语,会议结果可想而知,在不称职的队长和恶户面前,无助村民们的沉默变成了默认,强行将420/亩的承包金降至260/亩,敢怒不敢言啊,可恶!!要知道那时的沉默不是意味着无话可说,恰是因为要说的话太多.村,组领导对待有钱人,有权人,有势人的态度要比对待我们普通村民有耐心的多,这就是所谓的世人与世人的差吗???                                                                                  疯狂疯狂采沙石,庄稼断水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增加,砂石价格一路看涨,养鱼户们为了私人利益,不顾众人的反对与不满,打着挖鱼池的幌子忽视安全,破坏环境,大肆挖掘沙石,使的水位下降到无水灌庄稼的地步,辛辛苦苦忙活一年,等来的却是产量大减,品质大减,让人好生心疼!!还好,通过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已在去年(2008)下半年对其行为进行了整治,也得到了一定的遏止. 集体利益私人得.渔池是承包给养鱼户的,而非买给,不属个人私有财物,理应不得擅自出售沙石,养鱼户们明明知道这个道理却还依然我行我素,猖狂的将属于集体的沙石卖成钱装入自己腰包,比起不交承包金更让人发指,那是在拿我们的疾苦换取的私欲啊.5.12地震的第2天,养鱼户们便又忙到采沙石了,开采深度可以看到岩层了,真的一点影响都没有吗?地都快挖窜了,当然,地震是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可是这样的人为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嘛,为什么不把这些可能发生的人为灾害扼杀在萌芽状态呢?比起事后尽善尽美的处理不是要更好吗!不出事最好,不然最无辜的还是我们这些种地的农民啊。 
    村,组领导对我们村民提出的上述问题遮遮掩掩,竟然给不出任何解释和回答.金钱的诱惑确实不小.
    我们组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足已说明,我组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村,组领导也不够廉洁自律,  我们要求财务公开!!!!!!!!!!!
        1998年, 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4年,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3年,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 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2004年,农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农业部下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村民有权利知道村里的财务的状况.
    我们只是想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怎么就这么难呢???
    面对官官相护,我们该怎么办,谁来帮帮我们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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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燕山在2009-3-9 16:45:00的发言:

请教张律师:

两夫妇结婚七年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该男则到外省流浪,已两年以上不管妻子、孩子以及父母生活。请问:该男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应当如何对付他?

违法还够不上,可以起诉离婚,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男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应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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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anzhu_21在2009-3-10 13:47:00的发言:
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的网友咨询一些相关政策
  

      1995至2005的近十年内,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些广告公司来到成都市及南充、乐山等地,代理部分区(市)县的广告业务。他们的工商、税务注册都在三门峡市,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经营应办理的任何证件都没有,其作法和《人民日报》过去的一位记者叫羊慧明写的一本书《中国的前途   改革》里讲述的“文丐同权力的结合”一模一样,甚至有点像一群骗子。具体方法是:各区(市)县政府或部门出一个红头子文件,当地地志办的领导交给三门峡市的广告公司,双方并签订一份协议,广告公司同地志办协议上明确按五五分成,据有的区县说下面“返点子”,给5—10%的回扣,有的区县说全部是四六分成,具体情况不详,广告公司只认地志办领导一个人,并用当地财政部门的非经营性发票作向外征集广告的收据,广告公司和地志办分成用的是街上买的2元一本的非正式收据,然后这些三门峡来的人拿起政府部门的红头子文件,冒充地志办的工作人员,向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拉广告,一个区县几万至数十万不等。2004年,经成都市地税稽查局查实,光营业税补交了7万多元,其他税项无法征收,(未包括南充市、乐山市的部分),由此推算,整个广告业务收入约在200万以上。由于广告问题带来了单位内部很大的矛盾,至今无法得到解决。因此特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或了解熟悉政策的网友请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规,并请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本人万分感谢,同时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支持,求得相关的法律解答。另外也请相关知情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以便彻底了解其真像。相关资料可以发到邮箱,也可以发QQ,本人也可以上门收集,电话在QQ上给。

     邮箱:liao_2166895@163.com      

     QQ:470112346

   

我认为其行为与税法及征管条例违背,建议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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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_ziliang在2009-3-10 23:59:00的发言:

 (律师您好!冒昧打扰您,我家中含冤27年,一直没有政府部门解决, 以下内容是 我发与雅安市长及书记信箱内容,事件经过里面基本说清楚了 ,想请您参考下这样的事件我现在该怎么样起诉? 我问过我们 本地律师,律师说民告官府与政府叫板,没有办法帮助受理上诉。我认为是小地方的 律师在我们本地执业是有些难度而已,真诚地 请您帮忙参考下,这事我能怎么样尽快地 找政府处理好 ,我的 邮箱:z_ziliang@yahoo.com.cn   谢谢您了 !)

      

   27载冤屈,市长、书记能察否??

书记、市长先生!

     草民冒昧向你上书,先客套地  向您:问声好!!

     我家住雅安荥经县水池村上队(家父张XX);上世纪80年代初,我家因住房在县食品公司经营站内居住,有碍食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平反落实政策解决我父亲因为祖上遗留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当年的法院判决,县食品公司拨款“征用”水池村土地方式向本村征地0.2亩给我父(是县级企业向本村征用土地!!)并拨款补助我父另作建房(有1983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我父亲当年申请建房的所有书面材料为凭!),在乡村社基层“官员们”的主持下落实好地基上开始建设,在筑完房基正式开建之前,在村长孙XX的撺掇下被征地农户(罗XX)跳出以未付清庄稼经济损失为由阻止继续修建(实际的经济交接问题县食品公司已经与村大队交接完清),并野蛮的破坏了已经修建好的房基,阻挠我父母继续在该地上继续施工,事后我父上访乡政府,时任乡长王XX颠倒是非不按照政策办事,并以强硬态度威胁恐吓我父;县食品公司领导冯金荣先生也多次与乡、村干部调解交涉多次无果,国家的法律到地方基层不管用了,违背了地方官员们的“法”行不通,以此我家修房一事就这样永远停工了。。(如今食品公司的经理冯金蓉先生还健在,对当年的事尚可作证!)。再后来那块地的承包户罗XX家要建房,看到那块筑好房基的地临街、位置好,其家人通过“活动”村上审批"通融"、社上审批“通融”、大队上审批也“通融”、乡政府审批也“通融”。。。直到县国土局的最后审批“层层通融”后,罗XX家如愿以偿地在那块地基上建房 ,20多年来我父亲无数次的上访乡政府、县委、县政府,本县各层历任政府“领导们”都政务繁忙,视之不管,未曾作出过有实质性的解决措施!父母当年投进那块地基的经济费用、人力、物力无从挽回,至使我们家无法享受到国家落实政策的权利,全家背负着冤屈在原来食品公司的破屋中一直生活至今快30年了。08年四川地震天灾,家中住房严重垮塌受损,几乎不避风雨,震后旧屋破损严重无法再加以修缮;无赖之下我家中姐姐再次带上当年法院的裁决书上访六合乡人民政府,请求地方政府帮忙解决下家中父母居住房屋问题。(如今父母已年过花甲,偶等为人子女也想在父母有生之年了却积压在二老心中几十年的心愿),六合乡政府刘国平书记接受信访后开始调查处理。。。。。。09年春节我回老家过年,到乡政府找 到刘书记询问他关于我家当年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从087月到现在(今天09310号了)。可怜我老父老妈在那破屋中熬过寒冷的冬雪季节后,而今季节轮换又迎来了多雨的春季。冬季寒风瑟瑟屋不避风,而今春雨潺潺瓦不遮雨,汶川、青川、北川震区灾民尚有临时住房,况荥经也是地震受灾区,我父母未曾得到过哪级政府所谓 “抗震救灾”乃至一瓶纯净水的问候。。。。。

可怜俺老爹老娘20多年前就该拥有的基本生存、发展权苦苦等待至今还不可望亦不可及,这一切是他们自己造成的 吗??我们一家何罪之有? 要受到如此的不 公平待遇??而今现在眼目下;21世纪的今天;两位老人(也包括我们姐弟二人)依旧企盼着依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能够主持公道,还事实一个真相,还草民一家三代人信服的法律法规之正义,庄严!!

     当年父母尊纪守法按照国家法律,服从国家建设,服从政府安排,自力更生勤建家园却遭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阻扰,国家自上而下的法律被地方执法机构肆意扼杀,擅自篡改,以人治替带法制,人权代发权;剥夺父母最基本的生存发展权;给我们家无穷的灾难,导致三代人的命运发生质的改变。精神和物质的损失无从计量。。。。。

     而今我们姐弟已经长大;纵然饱尝了家庭的不幸和生活的艰辛毕竟还是长大成人了,父亲当年36而今已是 6327载的含冤辛酸、个中滋味有谁能体味到?草民当年3岁而今快奔30了 ,试问人生那有多少个27年??家庭的悲痛史早已经淡漠、不想再提起,为人子女我们只想在父母有生之年再次通过法律程序向政府重申,争取回本该早在20多年前就应该得到的政策怃慰,让二老安度晚年!
    
书记先生,我只是个普通老百姓,直接向你上书若是越级请示烦请原谅!向书记信箱写信也是不得已, 08年我姐姐也带着书面材料上访过荥经县人民政府,县信访办接收信件后我们未曾收悉到政府部门任何反馈信息。。。。。。。据说直接向县长信箱写信县长先生会看到效果会好点点,于是我在2009222人斗胆向荥经县县长蔡中先生信箱中写信一封(信件编号:200949)向县长先生简单说明事由,请蔡县长体察下我老家实际情况,帮忙督促下六合乡人民政府的刘国平书记所带领的乡领导班子尽快帮忙解决下家中的实际困难,一直到现在老家里没有得到地方政府任何答复,网上县长信箱网页提示我--------“信件正在办理中”。。。。。。。县长大人领导着14万人口的荥经人民,日理万机、事务繁忙也许还抽不出空看我的 邮件,我可以 理解!!!  家中老父母亲屋漏逢雨季,想起心中揪痛,《宪法》有条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得。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来信打扰市长、书记请教:法律的宗旨之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们普通草民身微位卑,政府部门繁多,说话无门,不知道该到何处去说理,正义该到哪去伸张,找谁来主持公道?我们该如何找寻、请示哪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家中历史冤情??

纵览现今电视报纸,领导们都在高声呐喊“践行三个代表 ”、“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云云,27年来未曾有谁“代表”过我们;也未曾有哪级政府为我们“依法”过;而今 我们尚无心期盼 “和谐”,我们草民一家唯一指望着的仅仅是指望政府--------昭雪!!!!!!!!!!!!!!地方执法部门肆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导致27载的冤屈重申----昭雪!!!!!!27载心灵与肉体的折磨,我已经不能再等,我迫切地重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960万平方公里领土之内的、执行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荥经县人民政府给予我们家-----昭雪!! 要求不高:还予我父母足以安度晚年的怃慰,。。。。。。。。。。

 

 

 累赘言语千字有余 ,最后草民真诚地再请问书记、市长先生一句:27载,一家三代人的冤屈,市委书记、市长能察否???(同题)

    随信附上几份当年判决文件,请领导们一览!(信箱附加不上来,遗憾…)

农村土地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只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没有所有权.既然当时已经与村里协调好,该承包户阻挠修房是错误的,破坏房屋更是错误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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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心飞逝在2009-3-12 15:19:00的发言:

关于户口婚迁问题求教

本人去年7月领取结婚证,但到至今仍无法将我妻子户口迁移过来。本人是郫县的,系农村户口,我妻子是宜宾江安县人,也是农村户口。按郫县公安局办证大厅要求,先后办理完需要入户文件: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但现在缺一个文件——原籍地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无法办理迁移。经咨询各地发现,只成都市办理婚迁需要此证明,而且宜宾江安县当地国土局以从未办理过此证明为由,拒绝开具。

    请教各相关朋友,因我妻子并非成都市本地户口,此《退出村民宅基地证明》是否婚迁必备文件,现在我的户口迁移应如何办理?

成都市要求出具该文件是为了防止重复享受宅基地份额,个人认为你还是应该设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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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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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太阳星星月亮在2009-3-13 16:09:00的发言:

各位朋友
        你们好!
        我们是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原灵石镇)双漩村4组的普通村民.我们村位于省道103线以东,岷江河以西片区,东靠岷江河堤。土地面积1600亩,总人口1100人。地处经济开发区地带,村境内土地多属岷江河道冲积沙石层,沙石资源极为丰富,现有渔塘800亩.
        我们四组70来户人,93年起有近20来户承包渔池,承包价为150/亩,承包期限为15年,(其中一户是通过社员大会夺标承包,承包价为420/亩,承包期限为15年,经公正处公正,并有合同为证,是真正具有法律效益的.) 按照合同年限,2008年合同就到期了,然而村,组领导却无视法律,擅自将15年承包期改为20年,性质恶劣, 现如今已是2009年了,承诺过的鱼塘承包金一样未能完全收清.部分收上来的承包金也不明去向.曾有开发区来开发占地,付给生产队51600元人民币,现也不明去向. 召开关于降承包金的会议上,甲<种地村民>提出异议而遭到乙< 养鱼户>恶语重伤并扬言要砍死对方时,队长陈荣利视而不见一言不语,会议结果可想而知,在不称职的队长和恶户面前,无助村民们的沉默变成了默认,强行将420/亩的承包金降至260/亩,敢怒不敢言啊,可恶!!要知道那时的沉默不是意味着无话可说,恰是因为要说的话太多.村,组领导对待有钱人,有权人,有势人的态度要比对待我们普通村民有耐心的多,这就是所谓的世人与世人的差吗???                                                                                  疯狂疯狂采沙石,庄稼断水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增加,砂石价格一路看涨,养鱼户们为了私人利益,不顾众人的反对与不满,打着挖鱼池的幌子忽视安全,破坏环境,大肆挖掘沙石,使的水位下降到无水灌庄稼的地步,辛辛苦苦忙活一年,等来的却是产量大减,品质大减,让人好生心疼!!还好,通过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已在去年(2008)下半年对其行为进行了整治,也得到了一定的遏止. 集体利益私人得.渔池是承包给养鱼户的,而非买给,不属个人私有财物,理应不得擅自出售沙石,养鱼户们明明知道这个道理却还依然我行我素,猖狂的将属于集体的沙石卖成钱装入自己腰包,比起不交承包金更让人发指,那是在拿我们的疾苦换取的私欲啊.5.12地震的第2天,养鱼户们便又忙到采沙石了,开采深度可以看到岩层了,真的一点影响都没有吗?地都快挖窜了,当然,地震是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可是这样的人为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嘛,为什么不把这些可能发生的人为灾害扼杀在萌芽状态呢?比起事后尽善尽美的处理不是要更好吗!不出事最好,不然最无辜的还是我们这些种地的农民啊。 
    村,组领导对我们村民提出的上述问题遮遮掩掩,竟然给不出任何解释和回答.金钱的诱惑确实不小.
    我们组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足已说明,我组存在着严重的财务问题,村,组领导也不够廉洁自律,  我们要求财务公开!!!!!!!!!!!
        1998年, 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4年,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3年,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 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2004年,农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农业部下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村民有权利知道村里的财务的状况.
    我们只是想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怎么就这么难呢???
    面对官官相护,我们该怎么办,谁来帮帮我们出出主意,!!


你们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政府反映,涉及帐目之类可能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向当地几件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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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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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我是狙击手在2009-3-9 13:45:00的发言:

有关征地的问题。

想请教一。,1、现在征地必须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征地?

2、如果不符合征地条件,应该怎么办,是原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还是政府做工作?

3、评估价格为什么与实际价格差别为什么会很大?比如就与周围的,差别应该在什么范围以内?

4、政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强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发表于 2009-3-15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8年4月18日,我与被申诉人的丈夫陈有智打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一辆渝C03724小客车,挂靠在重庆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永南站.同年4月30日,我妻子黄国勉借被申诉人的房产本在永川市乡镇企业投资公司抵押贷款2万4千元用于支付买车款.同年5月1日签定了由被申诉人亲笔写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车价4万元,各出资2万元,盈亏风险共担,由陈有智负责经营,我开车.在共同经营中,陈有智独自霸占经营款,并且不出资分文,不履行合同,张正权又以4月30日的借款相逼,要求还房产本,为了取回在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房产本,98年9月份经共同协商,将车出售,偿还贷款不足的资金由黄国勉出具1万元借条给张正权.1999年11月,张正权以1万元借条起诉于永川法院中山路法庭,谎称是我和她丈夫陈有智的经营结算产生的债务.庭审中.我不同意她的说法,拿出合伙经营协议书提出反诉.法官不允许反诉,并以[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书支持张正权的诉讼请求,事实颠倒不清,被申诉人分文没出,反而认定我没出资.人为把案件复杂话.造成我以后陷入累诉的深渊.2000年5月22日,我以合伙经营纠纷起诉到永川法院.同年6月6日开庭.由李长述独任审理,庭审中法官和对方律师经行了辱骂后强制对案件经行调解.不调解就要拘留我,还要罚款.说我是假证据.不允许说话,搞到天黑,没办法只好在李长述法官起草的收具上违心的签字,把诉讼费929元作为陈有智的合伙经营亏损款.并作抵于[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的执行款.我很气愤和不服.四出申诉,永川法院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将黄国勉拘留.理由是不履行[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2001年2月28日.我要求法院再审,永川法院以永法[2001]信复13号通知我不能再审,只能另案起诉.并限定时间为7日.同年6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由法官周敏主持审理.在庭审中,我正苦于拿不出法官强制调解的证据时,那知被告陈有智主动得意洋洋的谈了事情经过,并说:就是要拘留他,就是要罚他款......法官周敏草草的宣步了休庭就走了.说不关她的事.随后永川法院下达永法[2001]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只能申诉,不能再起诉.我不服,要上诉中院,法院领导告知,不要上诉,已立案再审.2001年7月9日收到永法[2001]信访申请14号通知书叫我搞听证.同年7月16日举行听证会.再庭上再次证明被告陈有智合同分文没出,没有履行的事实.但是.随后下达的[2001]永民审字第14号通知,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我依法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诉要求再审,2002年7月26日,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8号通知'按照申诉复查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应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以此我于2002年7月30日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并立案受理,交了诉讼费750元,事隔一天,7月31日,永川市法院叫我撤诉,理由是,中院把卷宗提走了,由重庆市一中院处理.2002年8月14日,市一中院通知我单方面参加由唐小利主持的听证,2002年9月,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9号的通知,维护永川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1日,我向永川市检察院反映情况,2001年10月22日,收到永川市检察院下达的[2001]45号'终止审查通知书',2003年7月14日,我向市一中院举报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中院不答复,2003年11月,我向永川市人大申诉,永川人大要求法院解决,同年12月上旬永法院工作人员何兴富叫我以出资款形式起诉陈有智,2003年12月8日交了申诉状到法院,永川法院在2003年12月30日由法院的周勇,肖春华主持座谈会,周勇,肖春华把陈有智单独叫到信访办谈话,12点后周勇和肖春华告之;春节后尽快解决此案。2004年2月11日法院又召集双方人员开座谈会,法院叫我起诉解决问题,2004年2月13日,又起诉永川市法院立案,2004年2月23日,收到永川市法院通知,叫我提出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随后按照法院的要求交去了相关证据,2004年4月12日,收到永川法院通知,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我的案件,不予受理,2004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要了解案情,接待我们的是立案庭的周海燕,她当时表示说'此案应先解决出资款,后谈亏损'.同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叫息诉,问其理由,回答'没有理由',由于车辆经营中有笔亏损是按债务案判决在我儿曾维勇头上的,我向永川法院提出异议无效,在2004年3月永川法院冻结了曾维勇的工资,案件得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2004年4月5日在永川法院执行庭强制做曾维勇笔录,曾维勇不同意做笔录愿意配合案件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执法人员数名对其进行殴打,戴手铐,罚款,送到永川监狱拘留,永川法院安排执法人员用'说一句,曾写一句'的方式写悔过书,,2007年11月16日,申诉人到永川区法院申诉,永川法院工作人员刘永红接待,答复:不接申诉,11月20日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庭经元凌答复:不接申诉,这种情况在多年的申诉中经常遇到,不足为奇,叫人想不通的是作为执法者出尔反尔,知法犯法,玩弄老百姓,你诚信何在?道义何在???为此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三月份,申诉人继续向永川法院申诉,依然和往年一样不接申诉,口头答服是上面解决,为此不知路在何方?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5月20日申诉人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依然不接申诉,一位姓唐的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工作,因为我的申诉原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通知书已作了答复认为永川法院是正确的,现在五中院不能重复受理案件,这也是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规定。当这位姓唐的工作人员发现我的申诉材料中也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回复[2006年1月20日]文书时,她感到很奇怪,因为她说当时五中院并没有成立,于是她打了电话问了情况,答案是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过[2004]渝一中民监611号通知书,对这情况申诉人根本没有得到过这样的通知,她告知可询问一下相关的接待人员了解情况,这次申诉依然象往年一样没有接受,为此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7月8日下午申诉人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接待的是一个姓李的女法官,不接申诉材料,答复是1002号裁定书没有上诉,不管。当申诉人问李法官如果是程序不对但是李法官说的地方[法院纪检等]我们都去过依然不管该找那里呢?答复;去找检查院。。。。。。没办法申诉人只有将部分材料投入了高院的举报箱,这个案子前后都十年了,到处申诉,不管一审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都把案子往外推卸,事实上就是法院不公正处理造成的,到底那里管??????不服!2008年7月17日重庆高院院长钱锋通过电脑回信告知申诉已转立案庭处理,2008年8月17日永川法院回复叫联系,2008年8月26日申诉人由于打不通法院给的电话[几天都占线打不通]亲自到永川法院,永川法院信访办刘永红告之,永川法院管不了,你该找高院申诉,出了法院门口又打了电话,电话通了,法院郝毅和龙锋接待,进行了座谈,并做了笔录,十年了这样的笔录已多次,事了后便没有回音,继续申诉中。QQ215948598空间有部分姿料用相片记录。

发表于 2009-3-15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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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1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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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215948598在2009-3-15 1:53:00的发言:
1998年4月18日,我与被申诉人的丈夫陈有智打成口头协议,合伙经营一辆渝C03724小客车,挂靠在重庆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永南站.同年4月30日,我妻子黄国勉借被申诉人的房产本在永川市乡镇企业投资公司抵押贷款2万4千元用于支付买车款.同年5月1日签定了由被申诉人亲笔写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车价4万元,各出资2万元,盈亏风险共担,由陈有智负责经营,我开车.在共同经营中,陈有智独自霸占经营款,并且不出资分文,不履行合同,张正权又以4月30日的借款相逼,要求还房产本,为了取回在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房产本,98年9月份经共同协商,将车出售,偿还贷款不足的资金由黄国勉出具1万元借条给张正权.1999年11月,张正权以1万元借条起诉于永川法院中山路法庭,谎称是我和她丈夫陈有智的经营结算产生的债务.庭审中.我不同意她的说法,拿出合伙经营协议书提出反诉.法官不允许反诉,并以[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书支持张正权的诉讼请求,事实颠倒不清,被申诉人分文没出,反而认定我没出资.人为把案件复杂话.造成我以后陷入累诉的深渊.2000年5月22日,我以合伙经营纠纷起诉到永川法院.同年6月6日开庭.由李长述独任审理,庭审中法官和对方律师经行了辱骂后强制对案件经行调解.不调解就要拘留我,还要罚款.说我是假证据.不允许说话,搞到天黑,没办法只好在李长述法官起草的收具上违心的签字,把诉讼费929元作为陈有智的合伙经营亏损款.并作抵于[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的执行款.我很气愤和不服.四出申诉,永川法院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将黄国勉拘留.理由是不履行[2000]永中民初字15号判决.2001年2月28日.我要求法院再审,永川法院以永法[2001]信复13号通知我不能再审,只能另案起诉.并限定时间为7日.同年6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由法官周敏主持审理.在庭审中,我正苦于拿不出法官强制调解的证据时,那知被告陈有智主动得意洋洋的谈了事情经过,并说:就是要拘留他,就是要罚他款......法官周敏草草的宣步了休庭就走了.说不关她的事.随后永川法院下达永法[2001]永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只能申诉,不能再起诉.我不服,要上诉中院,法院领导告知,不要上诉,已立案再审.2001年7月9日收到永法[2001]信访申请14号通知书叫我搞听证.同年7月16日举行听证会.再庭上再次证明被告陈有智合同分文没出,没有履行的事实.但是.随后下达的[2001]永民审字第14号通知,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我依法向重庆市一中院申诉要求再审,2002年7月26日,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8号通知'按照申诉复查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应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以此我于2002年7月30日向永川市法院提出申诉并立案受理,交了诉讼费750元,事隔一天,7月31日,永川市法院叫我撤诉,理由是,中院把卷宗提走了,由重庆市一中院处理.2002年8月14日,市一中院通知我单方面参加由唐小利主持的听证,2002年9月,收到市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监429号的通知,维护永川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驳回我的申诉.2001年9月1日,我向永川市检察院反映情况,2001年10月22日,收到永川市检察院下达的[2001]45号'终止审查通知书',2003年7月14日,我向市一中院举报法官违法办案的事实,中院不答复,2003年11月,我向永川市人大申诉,永川人大要求法院解决,同年12月上旬永法院工作人员何兴富叫我以出资款形式起诉陈有智,2003年12月8日交了申诉状到法院,永川法院在2003年12月30日由法院的周勇,肖春华主持座谈会,周勇,肖春华把陈有智单独叫到信访办谈话,12点后周勇和肖春华告之;春节后尽快解决此案。2004年2月11日法院又召集双方人员开座谈会,法院叫我起诉解决问题,2004年2月13日,又起诉永川市法院立案,2004年2月23日,收到永川市法院通知,叫我提出相关证据,否则不予受理,随后按照法院的要求交去了相关证据,2004年4月12日,收到永川法院通知,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我的案件,不予受理,2004年6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要了解案情,接待我们的是立案庭的周海燕,她当时表示说'此案应先解决出资款,后谈亏损'.同年9月重庆市一中院电话通知叫息诉,问其理由,回答'没有理由',由于车辆经营中有笔亏损是按债务案判决在我儿曾维勇头上的,我向永川法院提出异议无效,在2004年3月永川法院冻结了曾维勇的工资,案件得到强制执行的情况下,2004年4月5日在永川法院执行庭强制做曾维勇笔录,曾维勇不同意做笔录愿意配合案件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执法人员数名对其进行殴打,戴手铐,罚款,送到永川监狱拘留,永川法院安排执法人员用'说一句,曾写一句'的方式写悔过书,,2007年11月16日,申诉人到永川区法院申诉,永川法院工作人员刘永红接待,答复:不接申诉,11月20日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立案庭经元凌答复:不接申诉,这种情况在多年的申诉中经常遇到,不足为奇,叫人想不通的是作为执法者出尔反尔,知法犯法,玩弄老百姓,你诚信何在?道义何在???为此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三月份,申诉人继续向永川法院申诉,依然和往年一样不接申诉,口头答服是上面解决,为此不知路在何方?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5月20日申诉人到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依然不接申诉,一位姓唐的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工作,因为我的申诉原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通知书已作了答复认为永川法院是正确的,现在五中院不能重复受理案件,这也是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规定。当这位姓唐的工作人员发现我的申诉材料中也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回复[2006年1月20日]文书时,她感到很奇怪,因为她说当时五中院并没有成立,于是她打了电话问了情况,答案是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过[2004]渝一中民监611号通知书,对这情况申诉人根本没有得到过这样的通知,她告知可询问一下相关的接待人员了解情况,这次申诉依然象往年一样没有接受,为此只有继续申诉???2008年7月8日下午申诉人到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接待的是一个姓李的女法官,不接申诉材料,答复是1002号裁定书没有上诉,不管。当申诉人问李法官如果是程序不对但是李法官说的地方[法院纪检等]我们都去过依然不管该找那里呢?答复;去找检查院。。。。。。没办法申诉人只有将部分材料投入了高院的举报箱,这个案子前后都十年了,到处申诉,不管一审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到高级法院都把案子往外推卸,事实上就是法院不公正处理造成的,到底那里管??????不服!2008年7月17日重庆高院院长钱锋通过电脑回信告知申诉已转立案庭处理,2008年8月17日永川法院回复叫联系,2008年8月26日申诉人由于打不通法院给的电话[几天都占线打不通]亲自到永川法院,永川法院信访办刘永红告之,永川法院管不了,你该找高院申诉,出了法院门口又打了电话,电话通了,法院郝毅和龙锋接待,进行了座谈,并做了笔录,十年了这样的笔录已多次,事了后便没有回音,继续申诉中。QQ215948598空间有部分姿料用相片记录。

民事诉讼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如你能证明调解非自愿达成,原调解应属无效.

发表于 2009-3-17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是新都区石板摊镇景润华庭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2007138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758)的业主.事前,该开发商打电话来告知我们业主,让我们于2009316日到楼盘处收房,但是大家来收房时,发现楼盘根本不具备交房入住条件。问题反映具体如下:
    
防盗问题:本楼盘的外围只建有一小段属于开发商修建的的围墙,且很矮,完全不具备防盗条件;围墙其他部位均是借用楼盘旁阿根饭店、客家休闲中心和樱花阳光小区的围墙作临时围护;未设置红外监控,整个小区的安防系统都没有建设;并且有可能难以通过规划等验收而影响产权办理。

布局问题:整个小区的布局与当初开发商的沙盘、宣传单、口头承诺的约定完全不一致,变动巨大,影响整个小区的居住使用功能和物业价值;同时,在当初口头承诺为约定和承诺的前庭、中庭、后庭及屋顶花园等景观都没有呈现;同时,本该有的水池到现在也未见踪影。

大门问题:在购房时,楼盘的沙盘上显示有前门与后门,并且前门有电动门,但是16日一看,前门没有安装电动门,并且前门与效果图上的效果相差十万八千里;楼盘没有后门,在16日,开发商在墙头挂了一扇铁门当成后门来应付我们这些业主,美其名曰马上开后门;没有消防通道。
   
环境问题:处处可见建筑垃圾,户内及楼道也非常脏乱,绿化覆盖率根本不达标,效果图上的绿化带现在已经填上了水泥,或者设置成车位;开发商所谓的绿化就是临时在建筑垃圾上插几株小树苗;

质量问题:各户的防盗门,锈迹斑斑,并且全部是内开,影响房屋使用;飘窗护栏设置不合理;2楼一些楼层的厨房污水管导致无法吊顶,3号楼6单元的卫生间无地漏;在这里没有完全列举,但是每栋、每单元、每套的具体问题还有很多………

以上便是该楼盘存在的“硬伤”;并且,我们在开发商的操作过程中也涉嫌一些违规问题:

1、契税按照规定,本是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代收,但是开发商却要收取高达百分之三的契税;物管费照合同应按季收取,开发商却要按年收取;态度生硬,需要先交费用,后验房;按照成都市200811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时一切设施必须完善,并且在在房管局进行商品房交付备案,然后才能进行交房。然而,开发商却拒不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证明,理由是没有带到楼盘这边来。

2、在去年大地震后,开发商未就相关事宜与业主沟通,没有表示工期会受地震影响。直到合同约定2008121交房日的前几天才打电话来说要延期交房。根据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给出的因地震受灾极限延迟时间(80日)为准,该开发商已超出延期交房的最后期限。

4、该楼盘销售时,开发商对于新建铁轨及焊轨基地的将影响楼盘环境的重大问题刻意隐瞒,不尽告知义务,构成消费欺诈;开盘及签订协议均采用违规抄作。

5、整个建设过程开发商都拒绝业主参与监督,甚至地震后都拒绝业主查看和了解情况。其行动和语言处处都表现出毫无平等可言。

我们购房的钱来之不易,是靠血汗换来的,且有的业主为此负债累累。为此,我们相继请了《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成都电视台的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但是,开发商却依旧保持着不理睬的姿态,不给予我们任何答复。

我们当初也没指望房子能修得有多好,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是实在难以叫我们接受。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究竟怎么样才能把此时进行解决,确实拖延起来也不是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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