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2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请问,在网上信访地方政府关于“三农”问题。而地方政府不予答复,是否违反了行政不作为的有关规定,怎样追究其责任?

发表于 2009-3-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判决公理何在?

案由承包结算纠纷:

原告与被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承包费的结算关系:

人民法院如此判决理由能成立吗?

请见事实和证据:

1990年8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违法为本院创经济收入指标,捏造事实以“挪用公款”的罪名将原告人逮捕,与此同时扣押原告人库存的商品一滴香酒4206件,现金及商品物资共计三十四万佘元,原告人在无辜被羁押期间,xx检察院派员汇同被告人组成临时清算专案小组,清算组当即处理原告人仓库物资和门市商品,清收对外的债权款和物资。xx检察院虽然苦心经过几年的反复查找,都无法找到能证实原告人有任何犯罪行为,但检察院明知错误拒不主动纠正,为了找一个下台的台阶,1995年12月又以“偷税罪”的罪名、对原告人作出偷税28万余元的《免予起诉》决定书的大笑话。原告人被解除关押出狱后发现自己独资承包的企业,库存物资、门市商品已被洗劫一空。对外的债权款已被收走几十万元,并且暂时收不到的又被擅自放弃,一共给原告人造成2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人为此到四川省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多次上访、申诉,省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回音,后被四川省检察院同意重新立案复查。2003年10月省检察院送达了〔川检申复决〔2003〕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虽然纠正了某某检察院部份错误,但没有彻底澄清事实真相,从根本上没有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原告人又向最高法人民检察院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派员亲自到宜宾相关单位认真反复进行调查取证后,2005年4月20日下达了〔高检复决(2005)7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了某某县检察院对原告人所谓偷税罪名不能成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某某检察院〔南检(1995)免字第23号〕免予起诉决定书,宜宾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川省检察院的兩次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彻底宣告了原告人无罪。

原告人2000在年民事诉讼权力受到严重限制的情况下,首先将本案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被告人将发包给原告人的《宜宾地区广播电视经理部》进行承包结算。2001年6月该院送达了〔2000〕翠屏经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经理部发包、承包经营过程中虽然有财产损失,但原、被告圽有过错,(法院认为原告人的所谓过错主要是:一是没有向被告人交纳承包费。二是当时南溪县检察院仍然咬定原告人构成了偷税罪“免予起诉”。对于承包费原告人从来沒有表示不缴纳,但被告人必须依法补足注册资金,免予起诉已被撤销)。因此判决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送达〔(2001)宜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条理由、原告没有按被告公告的期限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应视为对债权的放弃。第二条理由、原告诉称为经理部累计垫资二百余万元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支持,所提供的有关债权凭证只能证明经理部资金占用及资产分布状况,不能证明上述债权是原告人个人投资或垫资形成。

如此判决依据何在?

一 、宜宾地区广播电视经理部、服务部清算小组发布的公告,显然是针对服务部、经理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小组只是主持清算的临时组织;并不是两部债权债务的承担者。经理部的对外债务仍然是由该部的资产来清偿,而原告人是经理部的独资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原告人对经理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的法人企业。所以经理部的对外债务实际上是由原告人自己承担清偿,原告人向自己独资承包的经理部申报债权,且不是自己向自己要钱吗?所以原告人根本不存在要向经理部临时清算小组申报债权的问题。原告人与被告人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经理部被被告人撤销后只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关系。在未经双方结算之前已无从谈起债权债务问题,原告人对被告人只能要求承包结算而不是申报债权。该判决称过了公告期限就视为原告人自动放弃债权,显然是混淆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因此这一判决理由于法无据能成立吗?。

二、至于原告人的投资款是否属实,其实这并不是承包结算诉争的标的。因为原告在要求承包结算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只是证明经理部的全部资产和流动资金是原告自筹的,被告没有出过一分钱。经某某市审计师事务所查明截至1990年8月经理部的总资产是9.34.317.83元,对外债权是1.663.415.93元,合计资产和债权己达2.595.823.76元,试问如果不是原告投入的资金?经理部的资产和债权从何处而来?原告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波被告人没有给过一分钱,经理部的资产和流动资金不是原告人投入又是何人投入的?所以这一判决理由是地地道道的违背了客观事实的。由此可见该判决以这两条理由驳回原告要求承包结算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这样的判决公理何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何在?

2006年原告人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该院于2007年2月送达了〔(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了检察院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及部份财产损失一十八万多元,但认为xx县检察院1990年8月扣押申请人的4206件一滴香酒,其中1200件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另3000件认为:同年9月就解除扣押冻结,扣押和解除扣押冻结的行为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不属于赔偿委员处理的范围,被告人成立的清算组是否放弃了原告人部份债权款属民事纠纷,应另案处理。

为此原告人根据赔偿决定,于2007年6月以承包合同结算纠纷重新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兩次开庭对实体进行了审理,当庭执证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部份圽签字认可,并记录在案。2008年9月该院下达的〔(2007)宜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作出过二审终审判决为由,驳回了原告人的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川民终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维待了原裁定。

我要问法制社会的中国,还有没有公理?公平、公正?该怎么办?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亲鸽子在2009-3-25 21:45:00的发言:
谢谢你,张律师,没有其他渠道可以查询了吗,像法院在调查当事人财产的时候,应该可以查到全国范围内登记的车辆和房屋,不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异地注册的方式逃避司法部门的监控啊。再次感谢,期待解答

你说的这种情况,比如在韩国,全国有统一的查询平台能够迅速查询公民个人财产(包括总统).

我国一直在呼吁建立统一的查询平台.也许今后可以的.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川中王在2009-3-25 23:47:00的发言:
5.12事件中,我家的货车被埋了,请的司机也在里面死了,现在司机的家人天天在我家要钱,[我家确实也没钱,买车的钱都是借的,车没了债还是要还的呀],请问我该赔钱给司机家吗?我也是受害方呀.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同时,如果暂时无执行能力,可以等有条件的时候再执行.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pwg0804在2009-3-26 20:39:00的发言:
交管的短信平台给我发一个信息,说我有违章,叫我回复W看详细。我回了之后扣了我2元钱。没有提示我回复要收费,我想起诉。

我认为对方的行为确实有不妥处,未履行告知义务.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睡着的潮河在2009-3-27 16:46:00的发言:

张律师,您好!

    我请问,在网上信访地方政府关于“三农”问题。而地方政府不予答复,是否违反了行政不作为的有关规定,怎样追究其责任?

我认为政府行为确有过失,但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的标准.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dafa223636在2009-3-28 11:24:00的发言:

如此判决公理何在?

案由承包结算纠纷:

原告与被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承包费的结算关系:

人民法院如此判决理由能成立吗?

请见事实和证据:

1990年8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违法为本院创经济收入指标,捏造事实以“挪用公款”的罪名将原告人逮捕,与此同时扣押原告人库存的商品一滴香酒4206件,现金及商品物资共计三十四万佘元,原告人在无辜被羁押期间,xx检察院派员汇同被告人组成临时清算专案小组,清算组当即处理原告人仓库物资和门市商品,清收对外的债权款和物资。xx检察院虽然苦心经过几年的反复查找,都无法找到能证实原告人有任何犯罪行为,但检察院明知错误拒不主动纠正,为了找一个下台的台阶,1995年12月又以“偷税罪”的罪名、对原告人作出偷税28万余元的《免予起诉》决定书的大笑话。原告人被解除关押出狱后发现自己独资承包的企业,库存物资、门市商品已被洗劫一空。对外的债权款已被收走几十万元,并且暂时收不到的又被擅自放弃,一共给原告人造成2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告人为此到四川省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多次上访、申诉,省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回音,后被四川省检察院同意重新立案复查。2003年10月省检察院送达了〔川检申复决〔2003〕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虽然纠正了某某检察院部份错误,但没有彻底澄清事实真相,从根本上没有解决冤假错案问题,原告人又向最高法人民检察院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派员亲自到宜宾相关单位认真反复进行调查取证后,2005年4月20日下达了〔高检复决(2005)7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了某某县检察院对原告人所谓偷税罪名不能成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某某检察院〔南检(1995)免字第23号〕免予起诉决定书,宜宾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四川省检察院的兩次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彻底宣告了原告人无罪。

原告人2000在年民事诉讼权力受到严重限制的情况下,首先将本案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被告人将发包给原告人的《宜宾地区广播电视经理部》进行承包结算。2001年6月该院送达了〔2000〕翠屏经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经理部发包、承包经营过程中虽然有财产损失,但原、被告圽有过错,(法院认为原告人的所谓过错主要是:一是没有向被告人交纳承包费。二是当时南溪县检察院仍然咬定原告人构成了偷税罪“免予起诉”。对于承包费原告人从来沒有表示不缴纳,但被告人必须依法补足注册资金,免予起诉已被撤销)。因此判决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人不服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送达〔(2001)宜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条理由、原告没有按被告公告的期限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应视为对债权的放弃。第二条理由、原告诉称为经理部累计垫资二百余万元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支持,所提供的有关债权凭证只能证明经理部资金占用及资产分布状况,不能证明上述债权是原告人个人投资或垫资形成。

如此判决依据何在?

一 、宜宾地区广播电视经理部、服务部清算小组发布的公告,显然是针对服务部、经理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清算小组只是主持清算的临时组织;并不是两部债权债务的承担者。经理部的对外债务仍然是由该部的资产来清偿,而原告人是经理部的独资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原告人对经理部实行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的法人企业。所以经理部的对外债务实际上是由原告人自己承担清偿,原告人向自己独资承包的经理部申报债权,且不是自己向自己要钱吗?所以原告人根本不存在要向经理部临时清算小组申报债权的问题。原告人与被告人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经理部被被告人撤销后只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结算关系。在未经双方结算之前已无从谈起债权债务问题,原告人对被告人只能要求承包结算而不是申报债权。该判决称过了公告期限就视为原告人自动放弃债权,显然是混淆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法律关系,因此这一判决理由于法无据能成立吗?。

二、至于原告人的投资款是否属实,其实这并不是承包结算诉争的标的。因为原告在要求承包结算整个诉讼过程中,从未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款,原告提出这个问题只是证明经理部的全部资产和流动资金是原告自筹的,被告没有出过一分钱。经某某市审计师事务所查明截至1990年8月经理部的总资产是9.34.317.83元,对外债权是1.663.415.93元,合计资产和债权己达2.595.823.76元,试问如果不是原告投入的资金?经理部的资产和债权从何处而来?原告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波被告人没有给过一分钱,经理部的资产和流动资金不是原告人投入又是何人投入的?所以这一判决理由是地地道道的违背了客观事实的。由此可见该判决以这两条理由驳回原告要求承包结算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这样的判决公理何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何在?

2006年原告人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刑事赔偿,该院于2007年2月送达了〔(2007)宜法委赔字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了检察院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及部份财产损失一十八万多元,但认为xx县检察院1990年8月扣押申请人的4206件一滴香酒,其中1200件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另3000件认为:同年9月就解除扣押冻结,扣押和解除扣押冻结的行为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不属于赔偿委员处理的范围,被告人成立的清算组是否放弃了原告人部份债权款属民事纠纷,应另案处理。

为此原告人根据赔偿决定,于2007年6月以承包合同结算纠纷重新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兩次开庭对实体进行了审理,当庭执证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部份圽签字认可,并记录在案。2008年9月该院下达的〔(2007)宜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已作出过二审终审判决为由,驳回了原告人的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1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川民终字第713号〕民事裁定书,维待了原裁定。

我要问法制社会的中国,还有没有公理?公平、公正?该怎么办?

没有看到你另案起诉的诉状,不便评价.

从民诉法法理及规定看,诉讼具有确定性,已作处理的确实不能再诉讼.

但法院既然对另3000件认为:同年9月就解除扣押冻结,扣押和解除扣押冻结的行为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不属于赔偿委员处理的范围,被告人成立的清算组是否放弃了原告人部份债权款属民事纠纷,应另案处理。那么另案处理应该有结果.

发表于 2009-3-2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交警六分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科的黄国兴!

昨天我从华西医大法学院取回我老公的伤残鉴定去市交警六分局盖章(实在不懂为何一定要跑很远的路去六分局盖章),已经四点多钟,怕下班我又白跑一趟,急奔管“盖章”的办公室却没人!门开着,电脑开着,周围静悄悄,我高声喊“有人吗?”喊了十多声,等了将近四十分钟,眼看近下班时间又逢周末,盖不成还得拖下去!无奈只得挨门找,回答的人不多还都不知道!只好站院里大叫“我把电脑偷走啦!”这才来了“黄警官”,一脸不高兴扬言“开会去了”接过文本却盯着时钟,差几秒到五点才匆匆写了些字并盖了章。回家细看那一行字竟是--------“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比例为10/100”!也即原本该赔三万的只给三千!他有权这么写吗?

--------这是什么意思?管盖章的“警官”是法官吗?这分明是报复!一周前去他那里开“委托书”时姓黄的就百般刁难,找种种借口不给盖章,而门口又站了个“律师”说不用盖章他就能帮忙“搞定”,只是要价是索赔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且要先付两千“预付款”。又是快到下班时间,“黄警官”稳起不动,“律师”也不走,我们为难得几乎抢天呼地!还是一边的出租车司机提醒我们:别是那两人串通好了的吧?我开始拨打司法局的电话准备投诉,刚拨通号码黄警官忽然不再稳起,立即开出“委托书”并盖了章,而后喋喋诉说干他们这一行如何辛苦可怜,要我们“千万理解”。我没说话,抓起文本走了。

才知道“受害者”三字仅是被车撞伤的开头-------那以后的一系列奔波劳苦,受不尽的白眼,挨不完的刁难,跑不完的部门,盖不完的“章”,比起肇事司机的悠闲和恶劣态度,才明白因何交通事故益愈频繁,越发恶性,受害者无辜受害还被雪上加霜地继续被害被盘剥敲诈,何曾有过“公道天理”衙门口就永远朝南开吗?        投诉人:赵幼兵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9-3-28 17:00:00
本帖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新闻网立场
等级:鹿鼎公
威望:1
文章:8396
积分:11777
魅力:22140
现金:15750
金币:852
注册:2007年2月18日
2

那位六分局门口的“律师”曾许愿,若请他代理能帮我们“弄”,还说你是成都市户口赔赏金是农村户口的三倍,光你的伤残费就该七八万,加上医疗费误工费就到十几万!还保证能给评成八级伤残。还看到那“警官”和“律师”同时在悄悄打手机-----受害者还要受多少害?!警官提议我们去川医法医处给定。真怀疑川医法医处他们与保险公司有猫腻!

根据惯例,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并手术加钢板均属“九--八级伤残”,不知为什么川医法医处给定的“十级伤残”,还把就医的医院名子给搞错了,分明我们在市七医院做的手术,报告上却写的“八一骨科医院”,伤情也写得莫明其妙,明明是伤口受感染大量流血,却写成“伤口远处大量流血”前后矛盾,面测看片先说骨裂处尚未愈合,报告上却白纸黑字写着“骨裂处已长骨痂”。。。。。六百块“鉴定费”就换来这么一纸荒唐言,谁还敢相信“科学”和“法医”?现在伤情根本就脚不能用力触地,腿申不直,只能弯60度,膝盖发出响声....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9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辣瓣*在2009-3-28 20:11:00的发言:

投诉交警六分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科的黄国兴!

昨天我从华西医大法学院取回我老公的伤残鉴定去市交警六分局盖章(实在不懂为何一定要跑很远的路去六分局盖章),已经四点多钟,怕下班我又白跑一趟,急奔管“盖章”的办公室却没人!门开着,电脑开着,周围静悄悄,我高声喊“有人吗?”喊了十多声,等了将近四十分钟,眼看近下班时间又逢周末,盖不成还得拖下去!无奈只得挨门找,回答的人不多还都不知道!只好站院里大叫“我把电脑偷走啦!”这才来了“黄警官”,一脸不高兴扬言“开会去了”接过文本却盯着时钟,差几秒到五点才匆匆写了些字并盖了章。回家细看那一行字竟是--------“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比例为10/100”!也即原本该赔三万的只给三千!他有权这么写吗?

--------这是什么意思?管盖章的“警官”是法官吗?这分明是报复!一周前去他那里开“委托书”时姓黄的就百般刁难,找种种借口不给盖章,而门口又站了个“律师”说不用盖章他就能帮忙“搞定”,只是要价是索赔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且要先付两千“预付款”。又是快到下班时间,“黄警官”稳起不动,“律师”也不走,我们为难得几乎抢天呼地!还是一边的出租车司机提醒我们:别是那两人串通好了的吧?我开始拨打司法局的电话准备投诉,刚拨通号码黄警官忽然不再稳起,立即开出“委托书”并盖了章,而后喋喋诉说干他们这一行如何辛苦可怜,要我们“千万理解”。我没说话,抓起文本走了。

才知道“受害者”三字仅是被车撞伤的开头-------那以后的一系列奔波劳苦,受不尽的白眼,挨不完的刁难,跑不完的部门,盖不完的“章”,比起肇事司机的悠闲和恶劣态度,才明白因何交通事故益愈频繁,越发恶性,受害者无辜受害还被雪上加霜地继续被害被盘剥敲诈,何曾有过“公道天理”衙门口就永远朝南开吗?        投诉人:赵幼兵





ip地址已设置保密
2009-3-28 17:00:00
引用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编辑
    
    
   
本帖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新闻网立场
帅哥哟,在线,有人找我吗?
    
等级:鹿鼎公
威望:1
文章:8396
积分:11777
魅力:22140
现金:15750
金币:852
注册:2007年2月18日
 给*辣瓣*发送一个短消息
     我要播报
     搜索*辣瓣*在警民交流的所有贴子
     引用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2

那位六分局门口的“律师”曾许愿,若请他代理能帮我们“弄”,还说你是成都市户口赔赏金是农村户口的三倍,光你的伤残费就该七八万,加上医疗费误工费就到十几万!还保证能给评成八级伤残。还看到那“警官”和“律师”同时在悄悄打手机-----受害者还要受多少害?!警官提议我们去川医法医处给定。真怀疑川医法医处他们与保险公司有猫腻!

根据惯例,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并手术加钢板均属“九--八级伤残”,不知为什么川医法医处给定的“十级伤残”,还把就医的医院名子给搞错了,分明我们在市七医院做的手术,报告上却写的“八一骨科医院”,伤情也写得莫明其妙,明明是伤口受感染大量流血,却写成“伤口远处大量流血”前后矛盾,面测看片先说骨裂处尚未愈合,报告上却白纸黑字写着“骨裂处已长骨痂”。。。。。六百块“鉴定费”就换来这么一纸荒唐言,谁还敢相信“科学”和“法医”?现在伤情根本就脚不能用力触地,腿申不直,只能弯60度,膝盖发出响声....


个人认为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具体赔偿是按城市还是农村必须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和常住地情况证明.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2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辣瓣在麻辣杂谈是名人啊,这次来群众呼声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是为公众利益呐喊哈.

发表于 2009-3-3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信箱上,通过写信网上信访地方政府有关"三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而地方政府不予回复,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发表于 2009-3-30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介

中国蓬安同乡促进会是全国蓬籍综合服务功能最强的社团之一。目前,共有8个服务机构,分别是:商贸部、 发展部、行政部、 事务部、法务部、纪检部、财务部、秘书处,详细的分工使社团组织结构分明,各司其责,具有更强的综合性服务能力。
    中国蓬安同乡促进会作为在外发展的蓬籍人员的一个群众性组织,起到蓬籍人员与外界沟通、密切政府和企业间的联系、积极反映民意的桥梁作用。将充分发挥各个人会员、企业会员之所长,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并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蓬粤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为主要任务,让个人会员拓宽发展空间,让大型企业更有社会影响力,让中小企业更上一层楼,让创业者找到更多的机会。实现壮大蓬籍实力、铸造蓬商品牌的美好愿景,使之成为蓬粤经济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蓬安同乡促进会的宗旨是:通过与社会各界建立起广泛的联系,以此来提高我们蓬安儿女在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提高蓬安儿女在外的声誉和社会地位,促进国内外各界和蓬安的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各方关系,调解纠纷,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在外的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有效地为国家、社会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为在外的蓬安儿女提供一个互帮互助、相互扶持的发展平台,为蓬安的繁荣富强努力奋斗!
中国蓬安同乡会网站;www.zgpatxh.com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3-30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睡着的潮河在2009-3-30 8:21:00的发言: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信箱上,通过写信网上信访地方政府有关"三农”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而地方政府不予回复,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何追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发表于 2009-3-3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邻居喷有毒家具漆无遮拦,严重伤害我们身体谁来管?

发表于 2009-3-31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2004年在自贡办的C照驾证,无意中被告知,已转出与内江的D照合并,于是我跑到内江车管所去换领合并后的新照,却又被告知,内江无法办理,我的C照已作废被吊销,受此影响,我快到期的D照也没法办理了;我的那个急啊,又跑回自贡查问原因,自贡车管所回答:是在系统升级倒库时驾照就被划转出了自贡,他们也没法办。还是要我去内江。天啊,我都快晕死了!我平时谨谨慎慎开车,老老实实做人,驾照也没过期,从未出过啥错,每个月都一分不少的给国家纳税,为什么竟会落个如此下场?

我想咨询专家: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向哪里去投诉呢?如果行车出现了意外,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会因此而拒赔吗?

发表于 2009-4-1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

你好!向你咨询一个关于新生儿上户口的问题,我于2000年结婚后,因与前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02年离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收养小孩。当时的离婚协议书被县民政局存档了,自己没有保留复印件。

20055月我与现在的老婆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由于当时大家都在广东打工,也就没有办理计划生育准生证。我们于20086月生下一个小孩(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于20093月份去我老婆户口所在地镇上的派出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小孩户口时,却被告知因为没有办理准生证,要罚款2300元,去了几次后,后来又被告知,需要开具与前妻没有生育小孩的证明,于是我们又去居委会开具了证明,拿到镇计生办后却又被告知,需要当时离婚的协议书,我问:我去县民政局把档案调出来复印后是否可以?却又被告知:小孩户口不能上在我老婆户口所在地,不予办理,小孩户口只能随我。

注:我的户口和我前妻的户口均在县城,而我老婆的户口为农村户口,是在同一个县的镇上。

针对此情况,请问律师:

第一:没有办理准生证应该罚款吗?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针对我小孩户口不能随母亲的问题,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做法是否不当?

第三:请问律师,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或者措施?

我查了199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1998722《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以上问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09-4-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

你好!向你咨询一个关于新生儿上户口的问题,我于2000年结婚后,因与前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02年离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收养小孩。当时的离婚协议书被县民政局存档了,自己没有保留复印件。

20055月我与现在的老婆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由于当时大家都在广东打工,也就没有办理计划生育准生证。我们于20086月生下一个小孩(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于20093月份去我老婆户口所在地镇上的派出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小孩户口时,却被告知因为没有办理准生证,要罚款2300元,去了几次后,后来又被告知,需要开具与前妻没有生育小孩的证明,于是我们又去居委会开具了证明,拿到镇计生办后却又被告知,需要当时离婚的协议书,我问:我去县民政局把档案调出来复印后是否可以?却又被告知:小孩户口不能上在我老婆户口所在地,不予办理,小孩户口只能随我。

注:我的户口和我前妻的户口均在县城,而我老婆的户口为农村户口,是在同一个县的镇上。

针对此情况,请问律师:

第一:没有办理准生证应该罚款吗?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针对我小孩户口不能随母亲的问题,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做法是否不当?

第三:请问律师,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或者措施?

我查了199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1998722《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以上问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ang037655在2009-4-1 15:06:00的发言:

尊敬的律师:

你好!向你咨询一个关于新生儿上户口的问题,我于2000年结婚后,因与前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02年离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也没有收养小孩。当时的离婚协议书被县民政局存档了,自己没有保留复印件。

20055月我与现在的老婆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由于当时大家都在广东打工,也就没有办理计划生育准生证。我们于20086月生下一个小孩(有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于20093月份去我老婆户口所在地镇上的派出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小孩户口时,却被告知因为没有办理准生证,要罚款2300元,去了几次后,后来又被告知,需要开具与前妻没有生育小孩的证明,于是我们又去居委会开具了证明,拿到镇计生办后却又被告知,需要当时离婚的协议书,我问:我去县民政局把档案调出来复印后是否可以?却又被告知:小孩户口不能上在我老婆户口所在地,不予办理,小孩户口只能随我。

注:我的户口和我前妻的户口均在县城,而我老婆的户口为农村户口,是在同一个县的镇上。

针对此情况,请问律师:

第一:没有办理准生证应该罚款吗?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针对我小孩户口不能随母亲的问题,镇计生办和派出所做法是否不当?

第三:请问律师,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或者措施?

我查了199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1998722《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超计划生育的,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以上问题,请帮忙解答,谢谢!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你所说的情况,是否是把征收社会抚养费理解为罚款?

你们有权选择小孩户口上在男方或女方.

发表于 2009-4-3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好人,我有问题了也来问你。[em06]

发表于 2009-4-4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

  请问在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下,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仅仅是没有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的,这种情况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