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安岳个体户在2009-4-30 9:00:00的发言:请问律师,
2007年9月15日至2008年4月7日,雷华加被安岳县公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公诉,羁押205
天,后,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撤诉.请问公安局和检察机关各赔偿什么项目的费用,大约赔偿多少钱.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对于(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们的情形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检察院撤诉,则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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