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得不到移民补助是否可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谁?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张连琼,女,现年57岁,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联系电话4540125。
被告:安岳县悦来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乡长
诉讼目的: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移民,责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因领不到移民补助金进行了信访,三级信访部门均不予支持自己的诉求。2009年5月7日,原告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安岳法院收到原告诉状已超过法定立案日,既不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故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发[2006]17号文件决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原告因得不到补助,请求政府解决,政府不予解决,逼迫提起诉讼。
1974年,因修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政府征用该队大批耕地并动员村民搬迁。
原告当年居住在乐至县土桥乡五大五队一个有二十多家人居住的邓家大院,在稀密调整过程中,有邓祖友、吴秀兰、邓祖宣、邓祖右和原告搬迁了,户主吴秀兰还在书房坝水库领到300元搬迁费。由原支部书记邓祖流、邓从朝丈量原告家中一锅吃饭居住在同一栋房中共有11人,包括户主母亲吴秀兰、丈夫邓时忠、 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
生产队多位当事人搬迁户证明(见附件2),原告全家和其他家一样在同一时期搬迁。其中,父 、母吴秀兰、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搬迁到通贤胜利公社,而张连琼夫妻“就地后靠”,先租用邓永亮的堂屋居住,等帮妈修好房后再二次搬家到本队地形较高的小沟坡头上修房,即现在的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居住至今。
原告父母、兄妹和同村同院村民都领到了移民后期扶持款,为何我家几人没有?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条(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原告认为政府违反了本条行政法规的规定;混淆了移民概念,将是否“外迁”作为衡量移民的唯一标准,否定文件中的四种安置方式,是对“安置”二字的曲解。只要证明原告是因修水库而移居;土地被征用;生活受到其影响,就证明原告是水库移民,就该享受移民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附件: 证据
具状人张连琼(手印)
200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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