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我租一门面.房东要涨租金但涨的不合理,租金要从2.5W涨到4.8W一年时间.我们这条街要涨但都没涨他这么多...由于他是私人门面.我们应该怎么办??合同明年也要到期了.我们想要转让收回装修费,但他说要过户费1W请问这合理么??后面他又不给我们转让了..还说要租就租不租就算了,合同上写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我们要转必须他经他同意.请问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我们的损失....

发表于 2009-6-23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

   

        你好!

 

 由于头一次做生意.房东的要求不知是否合理..求助于律师请帮我分析下.谢谢!

 

我租一门面,房租今年2.5W但明年房东要求涨到4.8W.这样涨房租是否合理??

4.8W我就做不出来.想转让出去.把装修费赚回来..可是他先是同意转.但要给他1W过户费.(有这一说??)

后面他又不让我们转让了.合同上写的合同有效期内要转让要经房东同意..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09-6-2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09-6-2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lyliudongmei在2009-6-23 10:37:00的发言:

请问律师:我要举报某人的违纪行为,可又担心当官的都是同流合污,不起任何作用,如何介定?再说,多大的金额才算贪污?谢谢为我解惑!

我认为只要你有证据,你应该大胆举报.从昨天开始,全国范围内已经在开展“举报宣传周”,比如成都市民拨打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行为,如果举报属实,有望获得与1成赃款相当的奖励,数额可达20万元人民币甚至更多.贪污罪金额起点一般为5000元.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lyliudongmei在2009-6-23 10:39:00的发言:
请问律师:感情与理智纠缠在一起时,法律是站在哪一边?谢谢!

你这个问题有点象文学类问题.

法律很少讲感情的,更多是理智的.如果感情与理智无法决断时,法律更多考虑理智.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ichii在2009-6-23 10:42:00的发言:
请问律师,我租一门面.房东要涨租金但涨的不合理,租金要从2.5W涨到4.8W一年时间.我们这条街要涨但都没涨他这么多...由于他是私人门面.我们应该怎么办??合同明年也要到期了.我们想要转让收回装修费,但他说要过户费1W请问这合理么??后面他又不给我们转让了..还说要租就租不租就算了,合同上写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我们要转必须他经他同意.请问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减少我们的损失....

要看租金调整的单独约定.一般情况下,房东会把同等条件自己作任意解释和操作,甚至叫托儿作所谓的租赁竞争者.你们最好协商处理.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ichii在2009-6-23 12:33:00的发言:

律师:

   

        你好!

 

 由于头一次做生意.房东的要求不知是否合理..求助于律师请帮我分析下.谢谢!

 

我租一门面,房租今年2.5W但明年房东要求涨到4.8W.这样涨房租是否合理??

4.8W我就做不出来.想转让出去.把装修费赚回来..可是他先是同意转.但要给他1W过户费.(有这一说??)

后面他又不让我们转让了.合同上写的合同有效期内要转让要经房东同意..现在我们该怎么办呢??.

只有看到你们的全部合同条款后才好评判.

发表于 2009-6-23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张律师:我们村口有条铁路,由于没有修遂道天桥供人行走,所以每天村民必须和火车抢道而过,最可恶的是红绿灯都没有一个,这些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伤了不少人,全都是撞了白撞,请问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

发表于 2009-6-24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张旗鼓评击啊

发表于 2009-6-2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得不到移民补助是否可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谁?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行政诉状

原告: 蒋润平,女,生于1929年3月5日,现年80岁,汉族,农民,家住四川省安岳县九龙乡小观村五组。

被告: 安岳县九龙乡政府,乡长

第三人 邹X,男,54岁,汉族,生产队长,住九龙乡小观村五组。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发给原告移民补助金。

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邹泽华发放移民补助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侵犯了原告应该领取移民补助的权利,依法撤销第三人的移民资格,停止发放第三人的移民补助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1970年因修建九龙乡报花厅水库,原告所在的九龙乡   XXX生产队有六户人属于淹没区,并同时搬迁,原告就在其中搬迁之内。这六户人分别是:邹银光,迁至九龙乡六大八队;邹世武,迁至九龙二大三队;蒋明伍,蒋伯高迁至小观村一队;邓付安迁至小观村五队;邓世魁(奎)即原告的丈夫迁至小观村五组。1985年原告丈夫病故。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该文件规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补助20年。依据该文件规定,原告应该是资格的享受人。但是,经原告一二再申请,被告就是不发给移民补助金。不可理解的是,第三人生产队长邹泽华根本没有搬迁不是移民,第三人在上报移民名单时却将原告的移民资格取而代之,被告未经依法审查对第三人邹X发放移民补助金。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发[2006]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同时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附件:原告的老房产证和搬迁后的新房产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 蒋润平

2009年6月18日

发表于 2009-6-24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得不到移民补助是否可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谁?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张连琼,女,现年57岁,农民,住资阳市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联系电话4540125。

被告:安岳县悦来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 乡长

 诉讼目的: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移民,责令被告向原告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因领不到移民补助金进行了信访,三级信访部门均不予支持自己的诉求。2009年5月7日,原告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安岳法院收到原告诉状已超过法定立案日,既不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故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发[2006]17号文件决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原告因得不到补助,请求政府解决,政府不予解决,逼迫提起诉讼。

     1974年,因修建安岳县书房坝水库,政府征用该队大批耕地并动员村民搬迁。

原告当年居住在乐至县土桥乡五大五队一个有二十多家人居住的邓家大院,在稀密调整过程中,有邓祖友、吴秀兰、邓祖宣、邓祖右和原告搬迁了,户主吴秀兰还在书房坝水库领到300元搬迁费。由原支部书记邓祖流、邓从朝丈量原告家中一锅吃饭居住在同一栋房中共有11人,包括户主母亲吴秀兰、丈夫邓时忠、 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

生产队多位当事人搬迁户证明(见附件2),原告全家和其他家一样在同一时期搬迁。其中,父 、母吴秀兰、二弟邓时光、三弟邓时建、妹邓琼辉、邓志英搬迁到通贤胜利公社,而张连琼夫妻“就地后靠”,先租用邓永亮的堂屋居住,等帮妈修好房后再二次搬家到本队地形较高的小沟坡头上修房,即现在的安岳县悦来乡沙坪村10组居住至今。

原告父母、兄妹和同村同院村民都领到了移民后期扶持款,为何我家几人没有?

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条(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原告认为政府违反了本条行政法规的规定;混淆了移民概念,将是否“外迁”作为衡量移民的唯一标准,否定文件中的四种安置方式,是对“安置”二字的曲解。只要证明原告是因修水库而移居;土地被征用;生活受到其影响,就证明原告是水库移民,就该享受移民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附件: 证据

                                              具状人张连琼(手印)

 

2009年6月20日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896573290在2009-6-23 23:20:00的发言:

      请教张律师:我们村口有条铁路,由于没有修遂道天桥供人行走,所以每天村民必须和火车抢道而过,最可恶的是红绿灯都没有一个,这些年经常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伤了不少人,全都是撞了白撞,请问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

建议你们向当地主管该段的铁路分局反映,该问题应该引起主管部门重视.

发表于 2009-6-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6/1/116056.shtml

彭州灾后重建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吴彩平在2009-6-2410:15:00的发言:

  请问律师:得不到移民补助是否可行政诉讼?被告应该是谁?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行政诉状

  原告:蒋润平,女,生于1929年3月5日,现年80岁,汉族,农民,家住四川省安岳县九龙乡小观村五组。

  被告:安岳县九龙乡政府,乡长

  第三人邹X,男,54岁,汉族,生产队长,住九龙乡小观村五组。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发给原告移民补助金。

  2、判令被告向第三人邹泽华发放移民补助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侵犯了原告应该领取移民补助的权利,依法撤销第三人的移民资格,停止发放第三人的移民补助金。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1970年因修建九龙乡报花厅水库,原告所在的九龙乡XXX生产队有六户人属于淹没区,并同时搬迁,原告就在其中搬迁之内。这六户人分别是:邹银光,迁至九龙乡六大八队;邹世武,迁至九龙二大三队;蒋明伍,蒋伯高迁至小观村一队;邓付安迁至小观村五队;邓世魁(奎)即原告的丈夫迁至小观村五组。1985年原告丈夫病故。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发[2006]17号,该文件规定对水库移民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款,人均每年600元补助20年。依据该文件规定,原告应该是资格的享受人。但是,经原告一二再申请,被告就是不发给移民补助金。不可理解的是,第三人生产队长邹泽华根本没有搬迁不是移民,第三人在上报移民名单时却将原告的移民资格取而代之,被告未经依法审查对第三人邹X发放移民补助金。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发[2006]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同时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附件:原告的老房产证和搬迁后的新房产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具状人蒋润平

  2009年6月18日

  你的诉状可能是专业人士代书的吧,因为不太清楚你们的整个事件,所以不便评价.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09-6-25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6-25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的回答,以上两份诉状是一位没有律师资格的公民80岁陈鹏作家、63岁的胡代国代写的,安岳法院说诉状的被告、诉讼请求没有写对,更不属于立案范围,应该去找纪委解决,故坚持不立案,(已经上访两年了而无人解决)。被迫请教于有名望的张律师。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6-25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ぁルΘ…灡在2009-6-25 11:58:00的发言:

  请问··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下药(K)

按照法律下药的人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主要依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决定受何种处罚.

 

发表于 2009-6-2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请教张律师:

 

     在上述移民资格审查认定过程中,由于乡政府没有将该上报的移民蒋顺平上报县人民政府,致使其领不到移民补助金,请问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