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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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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律师。

发表于 2009-7-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江油市:攀长钢对5.12大地震中受损房屋中有几个不解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在攀长钢武都片区的西坪小区,维修工作因为没有发改已经维修的工程款而停工(民工说是罢工),这次维修,由于武都是重灾区,每户成套房的维修金国家是按照5000元计算的,不知道攀长钢的腐领导们是怎么搞的:到实际施工的小包工头时就成了每户650元了...。(当然,攀长钢的腐败至少是闻名的。腐败了一搓一搓,好好的一个特殊钢国企就被这些腐败们年年蚕食得债台高筑...。)现在就是国家发的地震维修资金到了攀长钢也不能幸免遇难...。很多家庭住户由于工程款问题而半途停工,民工们停工待款,住户们怨声载道。不知道这种日子何时能了?我们强烈要求四川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纪委,政法系统好好查一查攀长钢的各种贪污腐败行为。为国企正常生存与运作创造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程序。

发表于 2009-7-6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电信强行搭送电话请问这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是一乡镇小网吧 原来是ADSL每月600 然后我们申请换光纤 可电信非要我们购买一部他们的移动电话否则就不给装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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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浪子UU在2009-7-6 13:16:00的发言:

电信强行搭送电话请问这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我们是一乡镇小网吧 原来是ADSL每月600 然后我们申请换光纤 可电信非要我们购买一部他们的移动电话否则就不给装光纤!

电信强行搭送电话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

发表于 2009-7-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同志,在92年法院判给我垫付的医药费700元钱,十五年后经过我十二次上访才付给我七百元,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向法院讨要(七百元钱)在法院扣压十五年的损失?上北京上访,发生的火车票将近三千元应不应该让他赔偿?
发表于 2009-7-1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意看到你发的文章,<<免费法律咨询专帖>>.首先谢谢你这样热心地为大家服务.受朋友之托,今天有个问题向你请教.

我有个朋友在县城新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子设计及周围的绿化环境非常好.可是当房子买了以后,才发现房子周围的绿化改变了许多,根本不符合当初设计图纸上的要求.原来是绿化地带的,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其修成了停车场,而这个停车场距离楼房不到3米,停放车辆极多,噪音严重,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休息.虽然许多购房业主多次打电话甚至到其公司强烈要求开发商废除车场,还原成绿化地带,(这些绿化地带全部是业主购房时出了钱的),可是开发商根本不理睬,一意孤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务必请楼主为我们指出一条路.先谢谢你,静候你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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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t134125在2009-7-9 21:54:00的发言:
请问律师同志,在92年法院判给我垫付的医药费700元钱,十五年后经过我十二次上访才付给我七百元,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向法院讨要(七百元钱)在法院扣压十五年的损失?上北京上访,发生的火车票将近三千元应不应该让他赔偿?

我认为如果该费用系最近才执行回来,应由被执行人支付十五年来迟延履行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双倍计算).如果系法院扣押,应按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交付本金.

赔偿上北京上访发生的火车票将近三千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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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最恨以强欺弱在2009-7-10 9:38:00的发言:

楼主,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意看到你发的文章,<<免费法律咨询专帖>>.首先谢谢你这样热心地为大家服务.受朋友之托,今天有个问题向你请教.

我有个朋友在县城新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子设计及周围的绿化环境非常好.可是当房子买了以后,才发现房子周围的绿化改变了许多,根本不符合当初设计图纸上的要求.原来是绿化地带的,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其修成了停车场,而这个停车场距离楼房不到3米,停放车辆极多,噪音严重,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休息.虽然许多购房业主多次打电话甚至到其公司强烈要求开发商废除车场,还原成绿化地带,(这些绿化地带全部是业主购房时出了钱的),可是开发商根本不理睬,一意孤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务必请楼主为我们指出一条路.先谢谢你,静候你的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认为你们小区的这类情况开发商已经违约.

此外,关于改绿化带为停车场的情况属于擅自改动规划,建议你们向规划局投诉.对开发商违约的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发表于 2009-7-13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em55]
发表于 2009-7-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QUOTE:
以下是引用最恨以强欺弱在2009-7-10 9:38:00的发言:

楼主,你好.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无意看到你发的文章,<<免费法律咨询专帖>>.首先谢谢你这样热心地为大家服务.受朋友之托,今天有个问题向你请教.

我有个朋友在县城新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买房子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子设计及周围的绿化环境非常好.可是当房子买了以后,才发现房子周围的绿化改变了许多,根本不符合当初设计图纸上的要求.原来是绿化地带的,开发商没有经过购房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其修成了停车场,而这个停车场距离楼房不到3米,停放车辆极多,噪音严重,严重影响了业主的休息.虽然许多购房业主多次打电话甚至到其公司强烈要求开发商废除车场,还原成绿化地带,(这些绿化地带全部是业主购房时出了钱的),可是开发商根本不理睬,一意孤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务必请楼主为我们指出一条路.先谢谢你,静候你的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认为你们小区的这类情况开发商已经违约.

此外,关于改绿化带为停车场的情况属于擅自改动规划,建议你们向规划局投诉.对开发商违约的问题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首先真诚感谢楼主指点迷津.现在还想向楼主请教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通过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我们手里的资料就只有买房子时开发商当初给的一张平面结构设计图纸(上面没有注明小区有停车场),还有几张照片,是开发商在沙盘上做的小区模型直观图,请问楼主,我们凭这些能胜诉吗?另外如果去起诉,是否是全部小区的人都要去?小区里一部分人反对将停车场改成绿化地带,因为他们觉得方便,出门就能开车.开发商也正以这少部分人为借口,坚决不改.

发表于 2009-7-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已于2009年3月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请过抗诉被发往资阳市检察院办理,2009年7月资阳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抗诉。

请问律师:申请人不服下一步该怎么办?该向那一级司法机关申诉?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义凤 女 汉族,现年   岁   住安岳北大街,身份证号码511023           ,电话

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王宏斌,县长

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忠文 局长

申请事项

1、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资行申字第0004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诉人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填写土地使用权年限住房70年,商业用房40年。

4、退还已违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被拆迁还房户,因不服被申请人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人民法院均以申请人超过诉讼期限2年裁定驳回。

申请人认为“通知书”将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不超过20年混淆为一般行政行为诉讼期限为2年,混淆了不动产与动产的概念,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裁定和 “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从申请人旧国有土地证证明(见证据1)申请人于1994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79.42平方米;依据(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原有房屋有效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用房40年。

2000年4月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开发建房,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见证据2),依据协议中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后,有政策规定而没有完善的,甲方按政策给予补偿(包括国土使用权补偿等)” 。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协议是民事互易合同,依据《国务院拆迁条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拆迁还房,是产权调换,应本着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何况原告已外补被告成新差和结构差;所谓产权调换就是指产权的延续。那么,所还新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就应该是住宅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

但是,新房建成后,第三人只偿还了房屋,未按政策给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使用年限”和少还那部分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补偿。原因是被申请人在出让该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收取第三人土地出让金,被申请人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在”批准使用年限“一栏公然空着未按国家规定填写“住宅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使用年限”,而在备注栏目又公然违法填写”出让金已交至2005年(两年),以代替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其余商业用房38年,住宅68年的土地出让金便强加到广大被拆迁户的身上。(见证据3)

终审裁定和申诉通知书认为:“其未在知道该颁证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2007年9月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正确的。上诉人“未超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于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服务指南》的规定:“由于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等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告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未告知行政决定全部内容时的最长申请期限,则视为当时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土地出让金,在签订格式协议时(见附件协议),并没有告知申请人在什么时间内可以诉讼。

法院的裁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在2004年12月31日就应知道被上诉人颁发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并违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服务指南》的规定,。

二、裁定和 “申诉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起诉期限不超过20年。

申请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住房门市均属于不动产;涉及不动产的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房产证。而这些均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期限应该是不超过20年;裁定和通知书均认定“其未在知道该颁证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2007年9月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正确的”。

裁定和通知书的上述认定是对不动产的概念认识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所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此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附件:

1、资行申字第000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一二审裁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二OO九年  月  日

发表于 2009-7-14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没有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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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们手头的证据还不太充分.

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认为不需要全体业主集中起诉.应该可以各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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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东方宏在2009-7-14 13:55:00的发言:

         医院没有给职工买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怎么办?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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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罗春花在2009-7-14 9:32:00的发言:

   这个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已于2009年3月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请过抗诉被发往资阳市检察院办理,2009年7月资阳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抗诉。

请问律师:申请人不服下一步该怎么办?该向那一级司法机关申诉?

 

抗 诉 申 请 书


申请人:刘义凤 女 汉族,现年   岁   住安岳北大街,身份证号码511023           ,电话

被申请人: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王宏斌,县长

被申请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唐忠文 局长

申请事项

1、撤销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资行申字第0004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2、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诉人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填写土地使用权年限住房70年,商业用房40年。

4、退还已违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是被拆迁还房户,因不服被申请人收取土地出让金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人民法院均以申请人超过诉讼期限2年裁定驳回。

申请人认为“通知书”将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不超过20年混淆为一般行政行为诉讼期限为2年,混淆了不动产与动产的概念,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一、裁定和 “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从申请人旧国有土地证证明(见证据1)申请人于1994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79.42平方米;依据(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原有房屋有效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用房40年。

2000年4月3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片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第三人开发建房,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见证据2),依据协议中第十二条,“签订协议后,有政策规定而没有完善的,甲方按政策给予补偿(包括国土使用权补偿等)” 。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协议是民事互易合同,依据《国务院拆迁条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拆迁还房,是产权调换,应本着等价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何况原告已外补被告成新差和结构差;所谓产权调换就是指产权的延续。那么,所还新房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就应该是住宅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

但是,新房建成后,第三人只偿还了房屋,未按政策给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使用年限”和少还那部分土地使用权两个方面的补偿。原因是被申请人在出让该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收取第三人土地出让金,被申请人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在”批准使用年限“一栏公然空着未按国家规定填写“住宅为70年,商业用房40年”“使用年限”,而在备注栏目又公然违法填写”出让金已交至2005年(两年),以代替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其余商业用房38年,住宅68年的土地出让金便强加到广大被拆迁户的身上。(见证据3)

终审裁定和申诉通知书认为:“其未在知道该颁证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2007年9月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正确的。上诉人“未超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于以维持

申请人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服务指南》的规定:“由于行政复议申请权(包括复议机关及申请期限等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告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未告知行政决定全部内容时的最长申请期限,则视为当时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土地出让金,在签订格式协议时(见附件协议),并没有告知申请人在什么时间内可以诉讼。

法院的裁定“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在2004年12月31日就应知道被上诉人颁发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内容……”明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并违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服务指南》的规定,。

二、裁定和 “申诉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起诉期限不超过20年。

申请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住房门市均属于不动产;涉及不动产的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房产证。而这些均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期限应该是不超过20年;裁定和通知书均认定“其未在知道该颁证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2007年9月7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正确的”。

裁定和通知书的上述认定是对不动产的概念认识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所述,“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所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此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附件:

1、资行申字第000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一二审裁定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二OO九年  月  日

如你所述情况属实,可能走诉讼的途径已经希望非常小.

发表于 2009-7-14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房屋被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  没有出示任何手续  请问这样合法吗??  请您尽快给我答复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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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的房屋系合法建筑,我认为街道办事处的做法是非法的。建议先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09-7-15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

发表于 2009-7-1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噢  我忘了  合法建筑怎么判定呢  怎么样才能算合法的建筑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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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想要个家在2009-7-15 19:40:00的发言:

噢  我忘了  合法建筑怎么判定呢  怎么样才能算合法的建筑呢?  谢谢

要看是否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在合法的建筑物上未经批准,违章搭建,对于搭建部分是非法的,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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