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工程款诉至法院,却被判罚33.6万
原告(施工人)建造的工程,被告已使用五年之久,原告为讨工程款三年前诉至法院,咸阳秦都法院却历时31个月后作出了离奇判决:判罚施工人支付被告延期款33.6万元!
事件发生经过:
1、原告为讨工程款,于2006年12月起诉至咸阳秦都法院,法院收纳诉讼费立案后15个多月没有开庭,也没有任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一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秦都法院拖延案件31个月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显然违反民法对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主审法官师晓黎庭长与被告窜通,制作以“被告要求调解,本案中止审理”的假《民事裁定书》,无由地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法官竟制作假法律文书!
3、原告立案后16个月余,被告提出反诉,明显已超过反诉时效,法院不仅为其立案,还没有收取被告反诉诉讼费,违反了法律对诉讼费交纳的有关规定(经查,被告同另外两家施工单位的诉讼案件中,被告均没有交纳反诉诉讼费)。
为农民工讨血汗钱,施工人举债交纳诉讼费;而被告经营着中医肿瘤医院和景丰制药公司两个企业和数十间门面房(均是自征地自建工程),还拖欠着施工人的血汗钱,这样的富人却无力交纳诉讼费?法官是为民作主,还是利用职权、玩弄法律、钻法律的空子为这样有钱有势的人谋利?在陕西咸阳这里,法院姓私!
4、法院拖延案件、程序违法,为此原告多次上书主管部门,院长赵贤平称:告有什么用,最后还是我法院判案!主审法官余卓君对原告提供的现场实际发生已实际履行且被告现场代表已签字认可的合法事实证据、被告同另一原告本院生效《判决书》中的事实证据均以“客观性、真实性认可,对要证明的问题不采信”为由全部否决,为达枉法判案目的,竟不顾自相矛盾!
咸阳秦都法院无视国家对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一审拖延31个月;违法为被告反诉立案;制作假法律文书;利用职权玩弄法律,扭曲事实,故意以“认识问题”将原告合法事实证据全部否决,打击、报复原告,对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致使原告垫资为被告施工,通过法院不仅讨不到血汗钱,还得为被告倒赔!同时被告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理直气壮地掠夺、侵占施工人的血汗钱竟被法院合法化,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且看被告为何人就知道了。
被告:陕西景丰制药有限公司、咸阳中医肿瘤医院(同一法人,私企)
法人代表:田景丰,陕西省第5届人大代表,第8、9届政协委员;
田景丰儿子:田少鲜,咸阳市秦都公安局副局长(直接参与药厂建设);
田景丰儿媳:庞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长;
田景丰儿子:田少库,陕西省政协委员。
为景丰制药有限公司药厂施工的另一单位,上诉讨要工程款47万余元,反被秦都法院判罚8万余元,施工人不仅血本无归,还得举债倒赔。
同一法院,同一被告,不同的施工人,却相同的命运,不得不叫人“拍案叫绝”!
电话:138920053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