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们论坛的贴子是:为什么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尖山村集体林场不承包给农户。现在我们和政府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请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我们那样合理吗?或者说应该怎么做才行?土地费政府已答应,陈其杰退耕还林也答应纠正,合同的问题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还乡村集体林场该不该分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我们觉得镇政府,林业站和林业局是给陈其吉一条船上的人,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第一,我们老百姓认为陈仕才三个承包合同是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强制性的,不能继续履行(这是首要要搞清楚的问题)。
1.第一个承包看管合同是强行签订的。虽然已吵架结束,但我们老百姓基本认可,因为毕竟基本体现了民主。大家可以想想看,在80年代初每年2500元的看管费那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当时有很多人想承包,为什么你陈仕才能承包到,别人就没承包到呢?这个问题要调查当时参会的还在的社长,宋启兵就是其中一个社长,为什么你们两河镇第二次调解时不作记录?是否属强行承包看管是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不是陈仕才一个人说了算。不是一面之词,而是多方意见。
2.第二个承包造林未成功的250亩造林是假的。一是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可以作证,特别是60岁上的老百姓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亲自参加造林的人员,有没有造林未成功的他们最清楚,且有些还是签第一合同的社长。二是1981年政府颁发的集体林权证可以说明630亩全部成林。如果有250亩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林地,林权证根本不可能填630亩。三是第一个合同里,也没有另例条款说明有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250亩另签合同进行造林。四是你陈仕才说有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且按1984年的政策不管是承包荒山造林还未造林成功的林地造林要给土地所在社的老百姓签订大户承包造林合同,因为牵扯到土地问题,牵扯到以后林木的分配问题。你有给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签订的合同吗?
3.第三个承包经营合同是伪造的。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陈仕才作为村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自己监督自己。二是合同条款不齐备。没有土地费和分红费的条款,严重侵害了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利益,特别是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的利益。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三是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打印的,参加的群众代表没有签字盖章(根本没有人参加),只有村公章,而当时陈仕才任村长,公章就在手中,盖个村公章是举手之劳的事,所以应视为无效合同。
两河镇群工办的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权采取适宜的方式实施管理。虽然陈仕才与原还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看管合同、承包造林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所谓适宜就是要照顾到各方利益,三个合同没有体现民主,没有分红费、没有土地费,这叫适宜吗?
从陈仕才强行承包至今,总的体现为陈仕才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时间里只交了银行2000元贷款的情况下把原还乡村集体林场636亩林木几乎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想砍就砍想伐就伐。只是从1994年起上交村集体每年1000元,至2009年的15年时间里只交了7000元,欠村集体8000元。根本没有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分红,也没有原还乡村四社的土地费。换句话说,就是陈仕才从1984年至2009年,24年的时间里,只交了9000元的情况下,就将村集体林场636亩变为自己的财产,且24年里砍了10几批次集体林场的树木或进行变卖,或修房子(现陈其吉住的房子就是村集体林场砍的),或嫁女时做型嫁等,获得巨大利益。这个生意挺划算吧。你们说这样的合同合法,合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吗?充分说明是强行承包合同嘛。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吗?
第二,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陈仕才及陈其吉补偿我们35年来的土地使用费 。
1.第一个合同老百姓基本认可,第二第三个合同是根本没有的事,然而还居然履行了24年。村集体林场从1972年造林到1976年完毕,后全部成林,于1981年政府颁发了集体林权证,到陈仕才强行承包以来的35年时间里,砍伐村集体林场树木10几余批次,获得巨大利益,全部利益陈仕才一家享受了,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没得到一分钱的分红费,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未得到一分钱的土地费,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无争议,虽然合同条款未写,但按当时的政策也应该有土地费。所以我们要35年的土地费。
2.补偿的标准每年每亩20元。(协商)
3.补偿土地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在银行利息算)
第三, 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要分红费问题。
1.20多年了,要算清砍伐十几批次的数量和变卖金额比较困难。我们老百姓觉得给他算10次,每次10万元,共计100元,按五五分成法,把50万分给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陈仕才一家出),50万陈仕才自己得(含交村里每年1000元和每次砍伐后的种苗费、人工费)。(协商)
2.叙永县电信公司牵通信线占地补偿费要平均分配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因为土地是我们的。
3.分红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银行利息算)
第四, 退耕还林的问题
1.我们要求林业部门测量陈其吉利用耕地退耕还林的数量,看12.5亩是否属实。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老百姓申请要求公开陈其杰退耕还林签订的合同,办的林权证,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账目。只有公开相关依据才能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才能平民愤。
3.对是否违法进行论证,如确实是2003年1月20日前办的相关退耕还林手续,我们老百姓没什么说的。就按林业职能部门的纠正办。
4.要有林业职能部门纠正的文件。(老百姓一份)
5.要有《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的收款收据(老百姓要复印一份),还要一份收款单位存入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6.至于该不该收利息和进行处罚那是你们职能部门的事。
第五, 陈其吉隐瞒林改政策,利用林改之机
大肆盗伐村集体林场林木问题
1.两河镇和村山村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我们老百姓认可的。原还乡村老百姓不知道林改政策,调解时要包村的镇干
部到位,要尖山村村长到位(因为他是包原还乡村工作),要陈其吉到位(九社社长),既然尖山村委有会议记录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村长罗三娃知道否?社长陈其吉知道否?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按首问责任制看板
子该打在谁身上。
2.对陈其吉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盗伐村集体林场的树林要求要点完树庄。
3.请叙永县森林公安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我们老百姓认为陈其吉构成盗伐林林罪,一是林木属村集体所有,二是没砍伐手续,三是数量特别巨大)。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吉属隐瞒林改政策,且在林改期间盗伐,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第六, 636亩林地承包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农户的问题
“四固定”时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是一片草坡,固定给原两河区还乡大队二队,村集体林场于土地下放前造林完毕的,土地下放时二队分为原还乡村四社和五社(也就是现尖山村九社)四社分得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原两河区金林乡林场的部分土地,(注金林乡林场的占地既有原还乡村的,也有原尖山村的),占原还乡村五社(胡家湾和斑竹坝的人员)和十社(岩桑湾的人员)的土地,已于2007年将林地林木全部划给土地所在地的老百姓了。也就是说原还乡村的集体林场既有村集体林场又有乡集体林场,虽然1981年政府颁发的是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林权证,但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我们老百姓认为村集体林场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社集体,此次林改应该由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来承包村集体林场比较合适。如果按《答复》所说:承包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林改政策的规定。那么《意见》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所谓不搞“一刀切”是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比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我们老百姓认为土地属于我们的就应该改给我们,原还乡村有3个社牵涉到集体林地的问题(原还乡村四社、五社、十社),那么这三个社的林改是不是都要经过原还乡村2/3的群众同意,你们两河镇说不改给我们还乡村四社,该改给哪能里你们要指导呀.怎样体现尊重历史,怎样体现尊重农民意愿,怎样体现以分为主,怎样体现农民得实惠的原则,你们林业职能部门要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