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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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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交警队查过了,全是一个浙江的车牌,而且交警还说是我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了,这个车是在外省被罚款的,好像要省交警队才可以把我的分删掉。。。。我晕死哟

 

发表于 2009-7-27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有一朋友在昆明开办一公司,说是什么发展三农,种植辣木,去年10月9日被查,其拘留证上写明为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估计吸纳存款为300万左右,后得知公司注册还未成功,会以自然人身份起诉,其名下二辆车已被昆明警方提走,可到现在快一年时间了都还在拘留.请问到什么时候能宣判?估计定几年刑?其名下个人财产会没收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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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8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飞雪轩2009在2009-7-27 23:16:00的发言:
  律师您好:有一朋友在昆明开办一公司,说是什么发展三农,种植辣木,去年10月9日被查,其拘留证上写明为非法吸纳公众存款,估计吸纳存款为300万左右,后得知公司注册还未成功,会以自然人身份起诉,其名下二辆车已被昆明警方提走,可到现在快一年时间了都还在拘留.请问到什么时候能宣判?估计定几年刑?其名下个人财产会没收吗?

  谢谢!!!

如所述评属实,可能已存在超期羁押.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后羁押时间近一年未判很少.

可能会判十年以上,名下个人财产被没收的可能性比较大.

发表于 2009-7-3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骗子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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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3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hmily0834在2009-7-30 14:23:00的发言:
遇到骗子了怎么办?

一、不要轻易相信其虚构的好处,坚信“天上不会掉陷饼”,也不要认为自己运气比别人都好,幸运的事情砸在自己身上了,因为从概率的角度讲,人人都有机会。

二、如果已经受骗,记得留下对方的所有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发表于 2009-8-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应该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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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fdwh在2009-8-1 10:00:00的发言:
好帖,应该顶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09-8-4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问一下律师朋友,四川省的关于退伍伤病残军人的伤残抚恤是什么标准,我个人的伤残抚恤是163元每月,489元每季度。我实在是在网上找不到这个标准是按那个文件发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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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想什么呢在2009-8-4 12:19:00的发言:

麻烦问一下律师朋友,四川省的关于退伍伤病残军人的伤残抚恤是什么标准,我个人的伤残抚恤是163元每月,489元每季度。我实在是在网上找不到这个标准是按那个文件发的。谢谢!

2009年08月02日10:11  来源:新华社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原文暂时还未找到.

另外,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由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6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

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

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


发表于 2009-8-8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凌晨3点过钟,我被一阵停车声震醒,因为我家就住在公路边上,又是木楼。所以震动大了,会感觉到。当时我迷迷糊糊的,突然听到有人用力的敲门,说买烟(我家有个小买部)。我妈妈就起床去窗台,而门却被外面的人一脚踹开了。我被一下惊醒,我就听到我爸爸吼道;“你们爪子?”他们吧我爸爸扯起就往外推。我当时听到声音,害怕极咯,就赶忙穿起衣服去外面。当时外面的人就声声恐吓饿哦爸爸;“你是不是想挨打?”我爸爸还不知道为什么。。。

 

【我爸爸是一名村干部,现年都52岁了。已经当干部有7,  8年咯。当年当干部是政府的人主动找到我爸爸喊我爸爸当干部。那时候我们家三姐妹读书,我妈妈没读过书,还有个80多岁的婆婆。就我爸爸一个劳动力。生活极其辛苦,但是我爸爸在政府再三劝说下就接了这个村干部,当了村干部之后,我爸爸尽心尽力的为村上办事情。我爸爸为了维持家里的生活。为咯供我们三姐妹读书,就买咯三轮,不当场就下乡给村名办事情。有时候开会半夜三四点才回家,然后5,6点又开始经营三轮车。日子一天比一天辛苦,我爸爸为人正直,从不贿赂。从不被贿赂,经常教育我们做人要做个正直的人。这么多年来。我爸爸都老咯许多。我们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可是辛辛苦苦却换来这样的结果。。。。】

 

 

当我走出门外。。看到三个年轻小伙子抓住我爸爸。还指着我爸爸的脸说;“你挡我生意,我要找你算账。。。”我爸爸才知道是因为村道路请挖挖机的事情。。其中有个年龄比较小的  口口声声的说 :“ 你要挨打额 ,你是不是想挨打额 ”;;;;句句语言带恐吓。。

 

【我们的山村很偏僻,我们这个村子也比较穷,我爸爸经常对我们说,他没能力帮村上做什么大事情,就想把村道路弄通,给村名一个方便。这么几年来,村道路是通咯。但是在没有经济的情况下质量就没有那么好。一遇到天晴下雨就会出现小问题。这次,又是因为下了几天暴雨,让村道路受损。然后政府开会也强调把村道路修复好,因为没有钱的,所以只能拉赞助商,最后就我们村上一个养猪户投资区修复那段受损的路。然后是养猪户请的挖挖机,我爸爸不知道,然后养猪户的喊我爸爸去检查一下质量,我爸爸就去了,看了不行,就把挖挖机老板喊在一旁,茶水到起,和和气气的对他说:你那路实在是整的不行,要整就好好的整。”然后我爸爸就带他去按我爸爸的标准先整一段。然后挖挖机老板就觉得吃亏,5000块钱的工资就做不下来,最后那个养猪户就没有要他做,工资接咯就请咯另外一个挖挖机。因此他怀恨在心,觉的是我爸爸在其中搞鬼,断了他的财路。。。所以他就来找我爸爸的麻烦、。。。。】

 

 

原本他以为我爸爸一个人在家,所以他就喊咯两个人,加他三个,没想到我姐夫和我男朋友也在,但是准备动手,我爸爸阻拦他们。不想让他们受到伤害,我妈妈在、一旁哭着向那三个求情。声声的说对不起。还说下次有生意找他们就是了,他们听不进去,还说是某某怎么怎么样,他说我们找派出所也没用、他们关系好的很,找政府的也没用,还说,5000元把我们村上的书记打两耳光,用两万块把我爸爸摆平。说话,动作嚣张至极。。。我爸爸也就说,我怕你们不成,本来事情就是你们不对,你们想打人就打,。。。。最后他们真的对一个52岁的父母官动手了。他们第一次动手我一下从前面吧我爸爸抱到说不准打我爸爸,但是他们却不听,重锤落在我身上,然后我姐夫和我男朋友都上前去,准备对他们动手,但是被我爸爸阻拦,最后矛盾升级了,。。。。他们又动手,用重锤向我爸爸的头部打去。我爸爸才还手,我就在中间劝他们不要打。,其中一个看我爸爸手上有个电筒,他就上车拿出一把砍刀。想砍我爸爸。。。我妈妈吓傻了 。大声的吼道 。。。杀人啦。杀人啦。。然后我们旁边的邻居也随声而来,。其中一个人看情形不妙就把刀藏起了,然后他们三个又开始拳打脚踢。。。。

 

 

在打架途中,我怀孕的姐姐一直在屋里没出来,她打110,110又转到我们地方派出所,派出所过了20分钟才来,实际快的话5  。6分钟就可以赶到。。,他们来了并没有先将那个拿刀杀人性质最恶劣的进行手铐逮捕,而是慢悠悠的,拍照。问过程。。。然后就上车吧我爸爸和那两个拉去派出所,而其中有个人开车先去藏凶器,然后又上来,看到派出所,又不知道去向。。

 

去了派出所,,肯定是进行审问,但是没过几分钟,我就看见那个拿刀杀人的既然在楼道上准备上下楼,口里还念叨。厕所在哪里我想上个厕所。。?

还刻意的对我笑咯一下,没想到他身旁也没有警察的跟从。而是他独自一人。一会儿就没了那个人的身影,派出所的给我们的答案就是:逃了!然后对那个肇事者就行审问。我们也一一的录口供。然后才去医院检查,因为我爸爸年龄大,受伤的又是头部,我姐姐身怀6个月,也受到惊吓。。就准备去医院检查,但是我家没有钱。正是缺钱的时候,希望对方能给我们受害者5000元先作为医疗费,能及时检查,没想到,他们拿500,然后说啥样拿咯1000元,然后我们去找政府,毕竟是为公事而受伤,到镇上去。镇长很是气氛,。当时就把派出所的所长喊来说,,不管怎样,不管跟政府跟派出所怎样的关系,都要把这件事处理好。。我们相信政府,,当时看到政府都这样表态了。我们心里也舒畅些。中午派出所的又来我们家将邻居喊来作证,写咯口供之后就回去了。我们就格会儿打电话咨询案件怎么发展的,但是还是说传了两次在逃的那个犯罪分子,,还希望我们能私聊。,和解算咯,。在派出所的时候,其中一名警官也叫我劝劝我爸爸。私聊算了。意思能用钱化解的就算了。,还有一个穿着警服,但是不是派出所的,也是一个撒子部门的官官。他是在逃杀人犯的兄弟的儿子,他也代表私人私聊。中午肇事者的就有人请派出所的出去吃饭。是派出所自己说的。。。。。但是就是私聊你们也拿个诚意,,家属应该赔礼道歉,应该赔的医药费主动出。但是却没有人后响动,而是周围人,来劝我爸爸。。 。一般拘留人,在没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只能拘留24小时。但是证据确凿,人还没在24小时就被放了。、,就在10个小时后就放了。派出所对我们说的,是肇事者说的我们已经协调了,。。。所以就把人放了。但是我们受害方根本没同意协调。昨天晚上我一个人在家。一晚上都不敢睡觉,因为拿刀杀人的犯罪分子他们没抓到。还有肇事者也放了。,我一个人在家。。对我的人生安全造成对么打的威胁。。。但是派出所,从没主动打电话给我们受害方通知是案件是怎么样的发展,,。。。最不能理解的是。作为政府一名村干部,为政府,。为群众而遭打了。。政府却没派一个人关心一下。。今天群众却有代表来医院看望我爸爸。。。我们给政府再次打电话,。希望给我们一个公道。,他们却说,该关心的也关心了。就是记者曝光他们也没什么了。。。。

 

 

派出所我们再次去找他们,人为什么放啦。说只能拘留24小时。但是即使是24小时,那也应该是今天凌晨4点。但是他们说的那时候他们下班怎么怎么的。,没上班。。。然后相当于关超时了就是他们的则任了,会受处分。。。然后我们问那个在逃的,他们也不能给我们答案。。

 

 现在我们从正确的角度走,希望为政府做事,为群众做事,给个公道,我爸爸姐姐还躺在医院,他们却不管不问,我们给新闻打花,但是都是说忙。然后就是一个转接一个,有些就是不接电话。。。现在那方肇事者不管不问。  我们是穷人家,,,我们是普通百姓的家庭。。我爸爸一个一辈子为人老实,为人耿直的人。弄得现在这个地步,,,,,我们真的想要一个公道。。。。为什么。。。半夜三更踹门而入。。对我52岁的爸爸拳打脚踢。拿刀砍人,,,,,却现在我们还得自己到处借钱让爸爸姐姐住院检查,,,,为什么派出所,政府不给我们一个公道。。。为什么为什么。。。。。。

 

 

  我呼吁,,希望各方社会朋友为我家主持公道,,照这样,我们全家的安全,我们全家的生活怎样才能进入以前的那种贫穷但幸福的生活。以后,象我们都不在家。。只有我爸爸妈妈在家,,我们那一共才两户人,,  那以后是不是有人踹门而入想把我爸爸怎样就怎样,,,想象昨天凌晨要不是我们当时那么的巧合的回来。。我爸爸恐怕。。。。。真的,伤心透了。我爸爸妈妈那么的辛苦。。。我爸爸那么的辛苦为百姓为政府,。为子女,为家庭。现在却这样。。。。。谁为我们主持公道。。。。。

 

 

请问我们家从法律的角度能讨回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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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xh123LXH在2009-8-8 23:59:00的发言:

    昨日凌晨3点过钟,我被一阵停车声震醒,因为我家就住在公路边上,又是木楼。所以震动大了,会感觉到。当时我迷迷糊糊的,突然听到有人用力的敲门,说买烟(我家有个小买部)。我妈妈就起床去窗台,而门却被外面的人一脚踹开了。我被一下惊醒,我就听到我爸爸吼道;“你们爪子?”他们吧我爸爸扯起就往外推。我当时听到声音,害怕极咯,就赶忙穿起衣服去外面。当时外面的人就声声恐吓饿哦爸爸;“你是不是想挨打?”我爸爸还不知道为什么。。。

 

【我爸爸是一名村干部,现年都52岁了。已经当干部有7,  8年咯。当年当干部是政府的人主动找到我爸爸喊我爸爸当干部。那时候我们家三姐妹读书,我妈妈没读过书,还有个80多岁的婆婆。就我爸爸一个劳动力。生活极其辛苦,但是我爸爸在政府再三劝说下就接了这个村干部,当了村干部之后,我爸爸尽心尽力的为村上办事情。我爸爸为了维持家里的生活。为咯供我们三姐妹读书,就买咯三轮,不当场就下乡给村名办事情。有时候开会半夜三四点才回家,然后5,6点又开始经营三轮车。日子一天比一天辛苦,我爸爸为人正直,从不贿赂。从不被贿赂,经常教育我们做人要做个正直的人。这么多年来。我爸爸都老咯许多。我们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可是辛辛苦苦却换来这样的结果。。。。】

 

 

当我走出门外。。看到三个年轻小伙子抓住我爸爸。还指着我爸爸的脸说;“你挡我生意,我要找你算账。。。”我爸爸才知道是因为村道路请挖挖机的事情。。其中有个年龄比较小的  口口声声的说 :“ 你要挨打额 ,你是不是想挨打额 ”;;;;句句语言带恐吓。。

 

【我们的山村很偏僻,我们这个村子也比较穷,我爸爸经常对我们说,他没能力帮村上做什么大事情,就想把村道路弄通,给村名一个方便。这么几年来,村道路是通咯。但是在没有经济的情况下质量就没有那么好。一遇到天晴下雨就会出现小问题。这次,又是因为下了几天暴雨,让村道路受损。然后政府开会也强调把村道路修复好,因为没有钱的,所以只能拉赞助商,最后就我们村上一个养猪户投资区修复那段受损的路。然后是养猪户请的挖挖机,我爸爸不知道,然后养猪户的喊我爸爸去检查一下质量,我爸爸就去了,看了不行,就把挖挖机老板喊在一旁,茶水到起,和和气气的对他说:你那路实在是整的不行,要整就好好的整。”然后我爸爸就带他去按我爸爸的标准先整一段。然后挖挖机老板就觉得吃亏,5000块钱的工资就做不下来,最后那个养猪户就没有要他做,工资接咯就请咯另外一个挖挖机。因此他怀恨在心,觉的是我爸爸在其中搞鬼,断了他的财路。。。所以他就来找我爸爸的麻烦、。。。。】

 

 

原本他以为我爸爸一个人在家,所以他就喊咯两个人,加他三个,没想到我姐夫和我男朋友也在,但是准备动手,我爸爸阻拦他们。不想让他们受到伤害,我妈妈在、一旁哭着向那三个求情。声声的说对不起。还说下次有生意找他们就是了,他们听不进去,还说是某某怎么怎么样,他说我们找派出所也没用、他们关系好的很,找政府的也没用,还说,5000元把我们村上的书记打两耳光,用两万块把我爸爸摆平。说话,动作嚣张至极。。。我爸爸也就说,我怕你们不成,本来事情就是你们不对,你们想打人就打,。。。。最后他们真的对一个52岁的父母官动手了。他们第一次动手我一下从前面吧我爸爸抱到说不准打我爸爸,但是他们却不听,重锤落在我身上,然后我姐夫和我男朋友都上前去,准备对他们动手,但是被我爸爸阻拦,最后矛盾升级了,。。。。他们又动手,用重锤向我爸爸的头部打去。我爸爸才还手,我就在中间劝他们不要打。,其中一个看我爸爸手上有个电筒,他就上车拿出一把砍刀。想砍我爸爸。。。我妈妈吓傻了 。大声的吼道 。。。杀人啦。杀人啦。。然后我们旁边的邻居也随声而来,。其中一个人看情形不妙就把刀藏起了,然后他们三个又开始拳打脚踢。。。。

 

 

在打架途中,我怀孕的姐姐一直在屋里没出来,她打110,110又转到我们地方派出所,派出所过了20分钟才来,实际快的话5  。6分钟就可以赶到。。,他们来了并没有先将那个拿刀杀人性质最恶劣的进行手铐逮捕,而是慢悠悠的,拍照。问过程。。。然后就上车吧我爸爸和那两个拉去派出所,而其中有个人开车先去藏凶器,然后又上来,看到派出所,又不知道去向。。

 

去了派出所,,肯定是进行审问,但是没过几分钟,我就看见那个拿刀杀人的既然在楼道上准备上下楼,口里还念叨。厕所在哪里我想上个厕所。。?

还刻意的对我笑咯一下,没想到他身旁也没有警察的跟从。而是他独自一人。一会儿就没了那个人的身影,派出所的给我们的答案就是:逃了!然后对那个肇事者就行审问。我们也一一的录口供。然后才去医院检查,因为我爸爸年龄大,受伤的又是头部,我姐姐身怀6个月,也受到惊吓。。就准备去医院检查,但是我家没有钱。正是缺钱的时候,希望对方能给我们受害者5000元先作为医疗费,能及时检查,没想到,他们拿500,然后说啥样拿咯1000元,然后我们去找政府,毕竟是为公事而受伤,到镇上去。镇长很是气氛,。当时就把派出所的所长喊来说,,不管怎样,不管跟政府跟派出所怎样的关系,都要把这件事处理好。。我们相信政府,,当时看到政府都这样表态了。我们心里也舒畅些。中午派出所的又来我们家将邻居喊来作证,写咯口供之后就回去了。我们就格会儿打电话咨询案件怎么发展的,但是还是说传了两次在逃的那个犯罪分子,,还希望我们能私聊。,和解算咯,。在派出所的时候,其中一名警官也叫我劝劝我爸爸。私聊算了。意思能用钱化解的就算了。,还有一个穿着警服,但是不是派出所的,也是一个撒子部门的官官。他是在逃杀人犯的兄弟的儿子,他也代表私人私聊。中午肇事者的就有人请派出所的出去吃饭。是派出所自己说的。。。。。但是就是私聊你们也拿个诚意,,家属应该赔礼道歉,应该赔的医药费主动出。但是却没有人后响动,而是周围人,来劝我爸爸。。 。一般拘留人,在没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只能拘留24小时。但是证据确凿,人还没在24小时就被放了。、,就在10个小时后就放了。派出所对我们说的,是肇事者说的我们已经协调了,。。。所以就把人放了。但是我们受害方根本没同意协调。昨天晚上我一个人在家。一晚上都不敢睡觉,因为拿刀杀人的犯罪分子他们没抓到。还有肇事者也放了。,我一个人在家。。对我的人生安全造成对么打的威胁。。。但是派出所,从没主动打电话给我们受害方通知是案件是怎么样的发展,,。。。最不能理解的是。作为政府一名村干部,为政府,。为群众而遭打了。。政府却没派一个人关心一下。。今天群众却有代表来医院看望我爸爸。。。我们给政府再次打电话,。希望给我们一个公道。,他们却说,该关心的也关心了。就是记者曝光他们也没什么了。。。。

 

 

派出所我们再次去找他们,人为什么放啦。说只能拘留24小时。但是即使是24小时,那也应该是今天凌晨4点。但是他们说的那时候他们下班怎么怎么的。,没上班。。。然后相当于关超时了就是他们的则任了,会受处分。。。然后我们问那个在逃的,他们也不能给我们答案。。

 

 现在我们从正确的角度走,希望为政府做事,为群众做事,给个公道,我爸爸姐姐还躺在医院,他们却不管不问,我们给新闻打花,但是都是说忙。然后就是一个转接一个,有些就是不接电话。。。现在那方肇事者不管不问。  我们是穷人家,,,我们是普通百姓的家庭。。我爸爸一个一辈子为人老实,为人耿直的人。弄得现在这个地步,,,,,我们真的想要一个公道。。。。为什么。。。半夜三更踹门而入。。对我52岁的爸爸拳打脚踢。拿刀砍人,,,,,却现在我们还得自己到处借钱让爸爸姐姐住院检查,,,,为什么派出所,政府不给我们一个公道。。。为什么为什么。。。。。。

 

 

  我呼吁,,希望各方社会朋友为我家主持公道,,照这样,我们全家的安全,我们全家的生活怎样才能进入以前的那种贫穷但幸福的生活。以后,象我们都不在家。。只有我爸爸妈妈在家,,我们那一共才两户人,,  那以后是不是有人踹门而入想把我爸爸怎样就怎样,,,想象昨天凌晨要不是我们当时那么的巧合的回来。。我爸爸恐怕。。。。。真的,伤心透了。我爸爸妈妈那么的辛苦。。。我爸爸那么的辛苦为百姓为政府,。为子女,为家庭。现在却这样。。。。。谁为我们主持公道。。。。。

 

 

请问我们家从法律的角度能讨回公道吗??

建议你们向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人及基层政府负责人反映,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幕后指使人员进行追查.

发表于 2009-8-9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凌晨三点多开车持刀破门而入打伤村主任,,,,,按这句话来看,。,,,,他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忘回复。。。。。。。。。。。。。谢谢为盼!。。可否告诉电话。。。。15082708880

发表于 2009-8-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我们论坛的贴子是:为什么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尖山村集体林场不承包给农户。现在我们和政府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请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我们那样合理吗?或者说应该怎么做才行?土地费政府已答应,陈其杰退耕还林也答应纠正,合同的问题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还乡村集体林场该不该分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我们觉得镇政府,林业站和林业局是给陈其吉一条船上的人,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第一,我们老百姓认为陈仕才三个承包合同是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强制性的,不能继续履行(这是首要要搞清楚的问题)。

 

    1.第一个承包看管合同是强行签订的。虽然已吵架结束,但我们老百姓基本认可,因为毕竟基本体现了民主。大家可以想想看,在80年代初每年2500元的看管费那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当时有很多人想承包,为什么你陈仕才能承包到,别人就没承包到呢?这个问题要调查当时参会的还在的社长,宋启兵就是其中一个社长,为什么你们两河镇第二次调解时不作记录?是否属强行承包看管是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不是陈仕才一个人说了算。不是一面之词,而是多方意见。

    2.第二个承包造林未成功的250亩造林是假的。一是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可以作证,特别是60岁上的老百姓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亲自参加造林的人员,有没有造林未成功的他们最清楚,且有些还是签第一合同的社长。二是1981年政府颁发的集体林权证可以说明630亩全部成林。如果有250亩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林地,林权证根本不可能填630亩。三是第一个合同里,也没有另例条款说明有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250亩另签合同进行造林。四是你陈仕才说有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且按1984年的政策不管是承包荒山造林还未造林成功的林地造林要给土地所在社的老百姓签订大户承包造林合同,因为牵扯到土地问题,牵扯到以后林木的分配问题。你有给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签订的合同吗?

    3.第三个承包经营合同是伪造的。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陈仕才作为村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自己监督自己。二是合同条款不齐备。没有土地费和分红费的条款,严重侵害了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利益,特别是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的利益。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三是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打印的,参加的群众代表没有签字盖章(根本没有人参加),只有村公章,而当时陈仕才任村长,公章就在手中,盖个村公章是举手之劳的事,所以应视为无效合同。

    两河镇群工办的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权采取适宜的方式实施管理。虽然陈仕才与原还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看管合同、承包造林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所谓适宜就是要照顾到各方利益,三个合同没有体现民主,没有分红费、没有土地费,这叫适宜吗?
    从陈仕才强行承包至今,总的体现为陈仕才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时间里只交了银行2000元贷款的情况下把原还乡村集体林场636亩林木几乎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想砍就砍想伐就伐。只是从1994年起上交村集体每年1000元,至2009年的15年时间里只交了7000元,欠村集体8000元。根本没有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分红,也没有原还乡村四社的土地费。换句话说,就是陈仕才从1984年至2009年,24年的时间里,只交了9000元的情况下,就将村集体林场636亩变为自己的财产,且24年里砍了10几批次集体林场的树木或进行变卖,或修房子(现陈其吉住的房子就是村集体林场砍的),或嫁女时做型嫁等,获得巨大利益。这个生意挺划算吧。你们说这样的合同合法,合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吗?充分说明是强行承包合同嘛。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吗?

   第二,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陈仕才及陈其吉补偿我们35年来的土地使用费  。

    1.第一个合同老百姓基本认可,第二第三个合同是根本没有的事,然而还居然履行了24年。村集体林场从1972年造林到1976年完毕,后全部成林,于1981年政府颁发了集体林权证,到陈仕才强行承包以来的35年时间里,砍伐村集体林场树木10几余批次,获得巨大利益,全部利益陈仕才一家享受了,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没得到一分钱的分红费,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未得到一分钱的土地费,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无争议,虽然合同条款未写,但按当时的政策也应该有土地费。所以我们要35年的土地费。

    2.补偿的标准每年每亩20元。(协商)

    3.补偿土地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在银行利息算)

    第三,  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要分红费问题。

    1.20多年了,要算清砍伐十几批次的数量和变卖金额比较困难。我们老百姓觉得给他算10次,每次10万元,共计100元,按五五分成法,把50万分给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陈仕才一家出),50万陈仕才自己得(含交村里每年1000元和每次砍伐后的种苗费、人工费)。(协商)

    2.叙永县电信公司牵通信线占地补偿费要平均分配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因为土地是我们的。

   

     3.分红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银行利息算)

    第四,  退耕还林的问题

        1.我们要求林业部门测量陈其吉利用耕地退耕还林的数量,看12.5亩是否属实。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老百姓申请要求公开陈其杰退耕还林签订的合同,办的林权证,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账目。只有公开相关依据才能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才能平民愤。

    3.对是否违法进行论证,如确实是2003年1月20日前办的相关退耕还林手续,我们老百姓没什么说的。就按林业职能部门的纠正办。

    4.要有林业职能部门纠正的文件。(老百姓一份)

    5.要有《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的收款收据(老百姓要复印一份),还要一份收款单位存入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6.至于该不该收利息和进行处罚那是你们职能部门的事。

   

第五,  陈其吉隐瞒林改政策,利用林改之机

大肆盗伐村集体林场林木问题

    1.两河镇和村山村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我们老百姓认可的。原还乡村老百姓不知道林改政策,调解时要包村的镇干

部到位,要尖山村村长到位(因为他是包原还乡村工作),要陈其吉到位(九社社长),既然尖山村委有会议记录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村长罗三娃知道否?社长陈其吉知道否?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按首问责任制看板

子该打在谁身上。

     2.对陈其吉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盗伐村集体林场的树林要求要点完树庄。

     3.请叙永县森林公安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我们老百姓认为陈其吉构成盗伐林林罪,一是林木属村集体所有,二是没砍伐手续,三是数量特别巨大)。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吉属隐瞒林改政策,且在林改期间盗伐,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第六,  636亩林地承包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农户的问题

    “四固定”时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是一片草坡,固定给原两河区还乡大队二队,村集体林场于土地下放前造林完毕的,土地下放时二队分为原还乡村四社和五社(也就是现尖山村九社)四社分得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原两河区金林乡林场的部分土地,(注金林乡林场的占地既有原还乡村的,也有原尖山村的),占原还乡村五社(胡家湾和斑竹坝的人员)和十社(岩桑湾的人员)的土地,已于2007年将林地林木全部划给土地所在地的老百姓了。也就是说原还乡村的集体林场既有村集体林场又有乡集体林场,虽然1981年政府颁发的是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林权证,但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我们老百姓认为村集体林场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社集体,此次林改应该由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来承包村集体林场比较合适。如果按《答复》所说:承包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林改政策的规定。那么《意见》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所谓不搞“一刀切”是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比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我们老百姓认为土地属于我们的就应该改给我们,原还乡村有3个社牵涉到集体林地的问题(原还乡村四社、五社、十社),那么这三个社的林改是不是都要经过原还乡村2/3的群众同意,你们两河镇说不改给我们还乡村四社,该改给哪能里你们要指导呀.怎样体现尊重历史,怎样体现尊重农民意愿,怎样体现以分为主,怎样体现农民得实惠的原则,你们林业职能部门要作指导。



 

 

 

发表于 2009-8-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我们论坛的贴子是:为什么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尖山村集体林场不承包给农户。现在我们和政府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请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我们那样合理吗?或者说应该怎么做才行?土地费政府已答应,陈其杰退耕还林也答应纠正,合同的问题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还乡村集体林场该不该分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我们觉得镇政府,林业站和林业局是给陈其吉一条船上的人,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第一,我们老百姓认为陈仕才三个承包合同是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强制性的,不能继续履行(这是首要要搞清楚的问题)。

 

    1.第一个承包看管合同是强行签订的。虽然已吵架结束,但我们老百姓基本认可,因为毕竟基本体现了民主。大家可以想想看,在80年代初每年2500元的看管费那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当时有很多人想承包,为什么你陈仕才能承包到,别人就没承包到呢?这个问题要调查当时参会的还在的社长,宋启兵就是其中一个社长,为什么你们两河镇第二次调解时不作记录?是否属强行承包看管是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不是陈仕才一个人说了算。不是一面之词,而是多方意见。

    2.第二个承包造林未成功的250亩造林是假的。一是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可以作证,特别是60岁上的老百姓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亲自参加造林的人员,有没有造林未成功的他们最清楚,且有些还是签第一合同的社长。二是1981年政府颁发的集体林权证可以说明630亩全部成林。如果有250亩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林地,林权证根本不可能填630亩。三是第一个合同里,也没有另例条款说明有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250亩另签合同进行造林。四是你陈仕才说有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且按1984年的政策不管是承包荒山造林还未造林成功的林地造林要给土地所在社的老百姓签订大户承包造林合同,因为牵扯到土地问题,牵扯到以后林木的分配问题。你有给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签订的合同吗?

    3.第三个承包经营合同是伪造的。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陈仕才作为村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自己监督自己。二是合同条款不齐备。没有土地费和分红费的条款,严重侵害了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利益,特别是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的利益。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三是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打印的,参加的群众代表没有签字盖章(根本没有人参加),只有村公章,而当时陈仕才任村长,公章就在手中,盖个村公章是举手之劳的事,所以应视为无效合同。

    两河镇群工办的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权采取适宜的方式实施管理。虽然陈仕才与原还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看管合同、承包造林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所谓适宜就是要照顾到各方利益,三个合同没有体现民主,没有分红费、没有土地费,这叫适宜吗?
    从陈仕才强行承包至今,总的体现为陈仕才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时间里只交了银行2000元贷款的情况下把原还乡村集体林场636亩林木几乎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想砍就砍想伐就伐。只是从1994年起上交村集体每年1000元,至2009年的15年时间里只交了7000元,欠村集体8000元。根本没有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分红,也没有原还乡村四社的土地费。换句话说,就是陈仕才从1984年至2009年,24年的时间里,只交了9000元的情况下,就将村集体林场636亩变为自己的财产,且24年里砍了10几批次集体林场的树木或进行变卖,或修房子(现陈其吉住的房子就是村集体林场砍的),或嫁女时做型嫁等,获得巨大利益。这个生意挺划算吧。你们说这样的合同合法,合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吗?充分说明是强行承包合同嘛。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吗?

   第二,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陈仕才及陈其吉补偿我们35年来的土地使用费  。

    1.第一个合同老百姓基本认可,第二第三个合同是根本没有的事,然而还居然履行了24年。村集体林场从1972年造林到1976年完毕,后全部成林,于1981年政府颁发了集体林权证,到陈仕才强行承包以来的35年时间里,砍伐村集体林场树木10几余批次,获得巨大利益,全部利益陈仕才一家享受了,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没得到一分钱的分红费,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未得到一分钱的土地费,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无争议,虽然合同条款未写,但按当时的政策也应该有土地费。所以我们要35年的土地费。

    2.补偿的标准每年每亩20元。(协商)

    3.补偿土地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在银行利息算)

    第三,  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要分红费问题。

    1.20多年了,要算清砍伐十几批次的数量和变卖金额比较困难。我们老百姓觉得给他算10次,每次10万元,共计100元,按五五分成法,把50万分给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陈仕才一家出),50万陈仕才自己得(含交村里每年1000元和每次砍伐后的种苗费、人工费)。(协商)

    2.叙永县电信公司牵通信线占地补偿费要平均分配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因为土地是我们的。

   

     3.分红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银行利息算)

    第四,  退耕还林的问题

        1.我们要求林业部门测量陈其吉利用耕地退耕还林的数量,看12.5亩是否属实。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老百姓申请要求公开陈其杰退耕还林签订的合同,办的林权证,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账目。只有公开相关依据才能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才能平民愤。

    3.对是否违法进行论证,如确实是2003年1月20日前办的相关退耕还林手续,我们老百姓没什么说的。就按林业职能部门的纠正办。

    4.要有林业职能部门纠正的文件。(老百姓一份)

    5.要有《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的收款收据(老百姓要复印一份),还要一份收款单位存入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6.至于该不该收利息和进行处罚那是你们职能部门的事。

   

    第五,  陈其吉隐瞒林改政策,利用林改之机

大肆盗伐村集体林场林木问题

    1.两河镇和村山村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我们老百姓认可的。原还乡村老百姓不知道林改政策,调解时要包村的镇干

部到位,要尖山村村长到位(因为他是包原还乡村工作),要陈其吉到位(九社社长),既然尖山村委有会议记录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村长罗三娃知道否?社长陈其吉知道否?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按首问责任制看板

子该打在谁身上。

     2.对陈其吉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盗伐村集体林场的树林要求要点完树庄。

     3.请叙永县森林公安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我们老百姓认为陈其吉构成盗伐林林罪,一是林木属村集体所有,二是没砍伐手续,三是数量特别巨大)。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吉属隐瞒林改政策,且在林改期间盗伐,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第六,  636亩林地承包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农户的问题

    “四固定”时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是一片草坡,固定给原两河区还乡大队二队,村集体林场于土地下放前造林完毕的,土地下放时二队分为原还乡村四社和五社(也就是现尖山村九社)四社分得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原两河区金林乡林场的部分土地,(注金林乡林场的占地既有原还乡村的,也有原尖山村的),占原还乡村五社(胡家湾和斑竹坝的人员)和十社(岩桑湾的人员)的土地,已于2007年将林地林木全部划给土地所在地的老百姓了。也就是说原还乡村的集体林场既有村集体林场又有乡集体林场,虽然1981年政府颁发的是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林权证,但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我们老百姓认为村集体林场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社集体,此次林改应该由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来承包村集体林场比较合适。如果按《答复》所说:承包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林改政策的规定。那么《意见》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所谓不搞“一刀切”是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比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我们老百姓认为土地属于我们的就应该改给我们,原还乡村有3个社牵涉到集体林地的问题(原还乡村四社、五社、十社),那么这三个社的林改是不是都要经过原还乡村2/3的群众同意,你们两河镇说不改给我们还乡村四社,该改给哪能里你们要指导呀.怎样体现尊重历史,怎样体现尊重农民意愿,怎样体现以分为主,怎样体现农民得实惠的原则,你们林业职能部门要作指导。

发表于 2009-8-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土地征用后是不是要赔偿土地款和青苗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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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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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599421在2009-8-9 13:33:00的发言:

凌晨三点多开车持刀破门而入打伤村主任,,,,,按这句话来看,。,,,,他属于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忘回复。。。。。。。。。。。。。谢谢为盼!。。可否告诉电话。。。。15082708880

还要结合村主任的受伤情况予以定性,只要在轻伤以上即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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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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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问个清楚在2009-8-9 21:14:00的发言:
律师你好:我们论坛的贴子是:为什么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尖山村集体林场不承包给农户。现在我们和政府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请律师给我们分析一下我们那样合理吗?或者说应该怎么做才行?土地费政府已答应,陈其杰退耕还林也答应纠正,合同的问题调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还乡村集体林场该不该分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我们觉得镇政府,林业站和林业局是给陈其吉一条船上的人,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第一,我们老百姓认为陈仕才三个承包合同是不合法、不规范,具有强制性的,不能继续履行(这是首要要搞清楚的问题)。

 

    1.第一个承包看管合同是强行签订的。虽然已吵架结束,但我们老百姓基本认可,因为毕竟基本体现了民主。大家可以想想看,在80年代初每年2500元的看管费那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当时有很多人想承包,为什么你陈仕才能承包到,别人就没承包到呢?这个问题要调查当时参会的还在的社长,宋启兵就是其中一个社长,为什么你们两河镇第二次调解时不作记录?是否属强行承包看管是多数老百姓说了算。不是陈仕才一个人说了算。不是一面之词,而是多方意见。

    2.第二个承包造林未成功的250亩造林是假的。一是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可以作证,特别是60岁上的老百姓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亲自参加造林的人员,有没有造林未成功的他们最清楚,且有些还是签第一合同的社长。二是1981年政府颁发的集体林权证可以说明630亩全部成林。如果有250亩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林地,林权证根本不可能填630亩。三是第一个合同里,也没有另例条款说明有荒山或未造林成功的250亩另签合同进行造林。四是你陈仕才说有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且按1984年的政策不管是承包荒山造林还未造林成功的林地造林要给土地所在社的老百姓签订大户承包造林合同,因为牵扯到土地问题,牵扯到以后林木的分配问题。你有给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签订的合同吗?

    3.第三个承包经营合同是伪造的。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法,陈仕才作为村长,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自己监督自己。二是合同条款不齐备。没有土地费和分红费的条款,严重侵害了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利益,特别是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的利益。没有违约责任条款。三是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打印的,参加的群众代表没有签字盖章(根本没有人参加),只有村公章,而当时陈仕才任村长,公章就在手中,盖个村公章是举手之劳的事,所以应视为无效合同。

    两河镇群工办的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权采取适宜的方式实施管理。虽然陈仕才与原还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看管合同、承包造林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所谓适宜就是要照顾到各方利益,三个合同没有体现民主,没有分红费、没有土地费,这叫适宜吗?
    从陈仕才强行承包至今,总的体现为陈仕才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时间里只交了银行2000元贷款的情况下把原还乡村集体林场636亩林木几乎变为自己的私人财产,想砍就砍想伐就伐。只是从1994年起上交村集体每年1000元,至2009年的15年时间里只交了7000元,欠村集体8000元。根本没有原还乡村十个社老百姓的分红,也没有原还乡村四社的土地费。换句话说,就是陈仕才从1984年至2009年,24年的时间里,只交了9000元的情况下,就将村集体林场636亩变为自己的财产,且24年里砍了10几批次集体林场的树木或进行变卖,或修房子(现陈其吉住的房子就是村集体林场砍的),或嫁女时做型嫁等,获得巨大利益。这个生意挺划算吧。你们说这样的合同合法,合理,规范,不具有强制性吗?充分说明是强行承包合同嘛。还有继续履行的必要吗?

   第二,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陈仕才及陈其吉补偿我们35年来的土地使用费  。

    1.第一个合同老百姓基本认可,第二第三个合同是根本没有的事,然而还居然履行了24年。村集体林场从1972年造林到1976年完毕,后全部成林,于1981年政府颁发了集体林权证,到陈仕才强行承包以来的35年时间里,砍伐村集体林场树木10几余批次,获得巨大利益,全部利益陈仕才一家享受了,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没得到一分钱的分红费,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未得到一分钱的土地费,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无争议,虽然合同条款未写,但按当时的政策也应该有土地费。所以我们要35年的土地费。

    2.补偿的标准每年每亩20元。(协商)

    3.补偿土地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在银行利息算)

    第三,  我们原还乡村四社老百姓要求要分红费问题。

    1.20多年了,要算清砍伐十几批次的数量和变卖金额比较困难。我们老百姓觉得给他算10次,每次10万元,共计100元,按五五分成法,把50万分给原还乡村十个社的老百姓(陈仕才一家出),50万陈仕才自己得(含交村里每年1000元和每次砍伐后的种苗费、人工费)。(协商)

    2.叙永县电信公司牵通信线占地补偿费要平均分配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因为土地是我们的。

   

     3.分红费的金额要算利息(按现银行利息算)

    第四,  退耕还林的问题

        1.我们要求林业部门测量陈其吉利用耕地退耕还林的数量,看12.5亩是否属实。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老百姓申请要求公开陈其杰退耕还林签订的合同,办的林权证,领取国家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账目。只有公开相关依据才能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才能平民愤。

    3.对是否违法进行论证,如确实是2003年1月20日前办的相关退耕还林手续,我们老百姓没什么说的。就按林业职能部门的纠正办。

    4.要有林业职能部门纠正的文件。(老百姓一份)

    5.要有《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开的收款收据(老百姓要复印一份),还要一份收款单位存入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6.至于该不该收利息和进行处罚那是你们职能部门的事。

   

    第五,  陈其吉隐瞒林改政策,利用林改之机

大肆盗伐村集体林场林木问题

    1.两河镇和村山村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我们老百姓认可的。原还乡村老百姓不知道林改政策,调解时要包村的镇干

部到位,要尖山村村长到位(因为他是包原还乡村工作),要陈其吉到位(九社社长),既然尖山村委有会议记录传达贯彻了各级林改政策,村长罗三娃知道否?社长陈其吉知道否?为什么我们老百姓不知道?按首问责任制看板

子该打在谁身上。

     2.对陈其吉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4月盗伐村集体林场的树林要求要点完树庄。

     3.请叙永县森林公安科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行为。(我们老百姓认为陈其吉构成盗伐林林罪,一是林木属村集体所有,二是没砍伐手续,三是数量特别巨大)。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吉属隐瞒林改政策,且在林改期间盗伐,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

 

    第六,  636亩林地承包给原还乡村四社全体农户的问题

    “四固定”时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是一片草坡,固定给原两河区还乡大队二队,村集体林场于土地下放前造林完毕的,土地下放时二队分为原还乡村四社和五社(也就是现尖山村九社)四社分得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原两河区金林乡林场的部分土地,(注金林乡林场的占地既有原还乡村的,也有原尖山村的),占原还乡村五社(胡家湾和斑竹坝的人员)和十社(岩桑湾的人员)的土地,已于2007年将林地林木全部划给土地所在地的老百姓了。也就是说原还乡村的集体林场既有村集体林场又有乡集体林场,虽然1981年政府颁发的是原还乡村集体林场林权证,但农村林地家庭承包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经营。我们老百姓认为村集体林场土地属原还乡村四社社集体,此次林改应该由原还乡村四社全体老百姓来承包村集体林场比较合适。如果按《答复》所说:承包给我们原还乡村四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林改政策的规定。那么《意见》明确规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所谓不搞“一刀切”是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比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我们老百姓认为土地属于我们的就应该改给我们,原还乡村有3个社牵涉到集体林地的问题(原还乡村四社、五社、十社),那么这三个社的林改是不是都要经过原还乡村2/3的群众同意,你们两河镇说不改给我们还乡村四社,该改给哪能里你们要指导呀.怎样体现尊重历史,怎样体现尊重农民意愿,怎样体现以分为主,怎样体现农民得实惠的原则,你们林业职能部门要作指导。

因为无详细情况叙述材料,只有质疑,不便评价,但我认为如果你们对现在的部门答复不满意,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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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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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在农村长大的孩子在2009-8-10 16:43:00的发言:

请问:土地征用后是不是要赔偿土地款和青苗款呢!

应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发表于 2009-8-1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们的材料:

关于请求将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

尖山村集体林场承包给原还乡村

四社全体农户的情况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主要领导,各级信访、群众、林业和国土职能部门:

我们是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两河镇尖山村九社(原还乡村四社)农民,现将尖山村集体林场的有关情况如实反映如下:

一、尖山村集体林场的历史情况

尖山村集体林场的面积为636亩。1961年“四固定”时固定给叙永县两河区金华人民公社还乡大队二队,当时是一片荒山。1973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要在还乡大队二队设置知青点安置知青,于是在636亩荒山的中间修建了13间土木结构的房子供知青住宿。1973底开始由知青和还乡大队村民一起将636亩荒山进行造林,于1976年底造林完毕,树木的品种有:梧桐、柏香、千杖、香樟、油茶、杉树等,由大队推荐本大队村民赵国龙同志进行看管。1978年底开始实行土地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后,还乡大队二队分成叙永县金林乡还乡村四社和五社,四社分得还乡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金林乡集体林场的土地,都属集体所有。村集体林场仍由赵国龙同志看管,直至1983年底。1984年7月6日由当时任还乡村支书兼村长的陈仕才同志对村集体林场进行强行承包至今。2005年并村时还乡村并入尖山村,还乡村集体林场就成为现尖山村集体林场,还乡村四社和五社编为尖山村九社。

二、承包人陈仕才及其长子陈其杰承包管理村集体林场的情况

1.陈仕才承包管理村集体林场的情况:

陈仕才,男,汉族,1942年10月出生,党员,小学文化,现住尖山村九社(原还乡村四社)。1984年至1988年任原还乡村支书,1989年至1992年任原还乡村村长。陈仕才同志在任原还乡村主要领导近10年的时间里,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行承包村集体林场,先后签订了三次承包合同。第一次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是1984年7月6日,承包期为10年,虽然签订承包合同时原还乡村十个社的社长参加了承包合同的签订,但都不敢发表不同意承包的意见,敢怒不敢言,因为稍有不从他就会打击报复,公报私仇,所以社长们害怕他,群众更害怕他,只有忍气吞声,任其侵占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第二次签订的是承包造林合同,时间是1984年8月16日,造林面积为250亩,是虚假的,因为1976年造林完毕时,636亩中只有村集体林场13间房屋的周围有不到10亩的苗圃地,其它全都成林,承包250亩荒山进行造林纯说子虚乌有,合同的有效期居然还是50年,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第三次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是1988年9月11日,承包期为30年,这次的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陈仕才伪造的,承包合同上参加签订的人员没有签名盖章,而是打印出来的,群众和群众代表都没有人参加,更不知情。三次签订承包合同的时间都是在其掌握村里主要权力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当于自己给自己签订合同,自己监督自己,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合同严重损害了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我们要求予以终止。陈仕才同志承包管理村集体林场的时间为1984年至1993年,近10年间砍伐了部份树木,得到一些利益,虚报承包250亩荒山造林骗取国家造林补助款,侵害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1994年交由长子陈其杰进行管理。

    2.陈其杰管理村集体林场的情况

陈其杰,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现任尖山村九社社长,现住尖山村九社(原还乡村四社)。1994年至今对其父陈仕才同志承包的村集体林场进行管理。期间。一是利用村集体林场的林地进行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钱粮。2001年陈其杰在其父陈仕才承包村集体林场636亩中用76亩林地进行退耕还林,严重违反了国家《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居然还一路绿灯通过验收合格。2002年至2003年叙永县退耕还林的标准是每亩补助150公斤大米,2年小计大米:76×150×2=22800公斤;2004年至2008年的标准是按原来每亩补助的大米折每公斤1.4元直补现金,再加上每亩20元的生活补助,每亩为人民币:150×1.4+20=230.00元,5年小计:76×230×5=87400.00元。2002年至2008年骗取国家钱粮合计:大米22800公斤,人民币87400.00元。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二是利用社长职务隐瞒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并大肆乱砍乱伐村集体林场的树木。2007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下发了《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和叙永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市、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分别为泸市府发〔2007〕42号和叙府发[2007]64号文件。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2009年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以中发[2008]10号为主的这些文件都是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重点是明晰产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承包到户。泸市府发〔2007〕42号和叙府发[2007]64号文件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都要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且村委制定的实施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并对集体林权改革的结果在群众集中的地方进行公布,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尖山村的农户还不知道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回事,到现目前为此尖山村集体林场还未承包到户。作为社长的陈其杰同志不可能不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只是他进行了隐瞒,只给群众宣传了换发林权证一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一字未提,他知道村集体林场即将要承包给农户,对自己不利。陈其杰不但对群众隐瞒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还对村集体林场的树木进行大肆乱砍乱伐。2007年到2008年的2年间砍伐树木1100余方,又一次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

三、请求将尖山村集体林场承包给原还乡村四社农户的理由和依据

    1.原还乡大队二队划分为四社和五社时明确过四社分得还乡村集体林场的土地,五社分得金林乡集体林场的土地,乡集体林场的土地已于2007年全部归还给五社的农户。虽然原还乡村四社和五社又并为村山村九社,但属于原还乡村四社的村集体林场未分给农户。

2.依据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08]10号。《意见》明确规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尖山村集体林场也不是属于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更不适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因为自陈仕才同志强行承包24年来,原还乡村四社社集体和社员没有得到过承包费或其它利益,只有承包人陈仕才同志一家获得巨大利益。

    3.依据2007年《泸州市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泸市府发〔2007〕42号,其中讲到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尖山村集体林场就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且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虽然也讲到对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但陈仕才同志承包村集体林场的合同主体不合法,程序也不合法,合同更不规范,因此就说不上要维护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陈仕才同志承包期间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综上所述,原还乡村四社农户强烈要求将尖山村集体林场承包到户,请各级政府的林业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我们期盼解决。

   四、原还乡村四社全体农户的要求

1.请各级政府及时终止陈仕才强行承包原还乡村集体林场的不合法合同,给我们一个公道。

2.必须将原还乡村集体林场636亩承包给我们农户,由我们自己经营管理。

3.要求强行承包人陈仕才补偿我们农民其承包村集体林场24年来土地使用费。

4. 强烈要求林业局对陈其杰利用职务之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乱砍乱伐树木1100余方的问题进行处理。

5.对陈其杰利用村集体林场进行退耕还林76亩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如果林业部门认为是合法的,我们要求将其所得平均分配给我们,如果林业部门认为是违法的,我们坚决要求依法处理,我们不排除走司法程序,必须彻底把这件事情搞清楚。

6.我社村民上访期间严禁强行承包人陈仕才之长子陈其杰乱砍乱伐,林业部门必须停止办理一切批砍手续,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7.林业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必须要原还乡村四社2/3的群众参加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8.在我们上访和林业部门调查时,请不要像审问犯人那样对待我们老百姓,且要及时给我们回复和答复。

附:1.陈仕才同志1984年7月6日承包合同复印件。

    2.陈仕才同志1984年8月16日承包合同复印件。

    3.陈仕才同志1988年9月11日承包合同复印件。

    4.1981年叙永县政府发给原还乡大队集体林场林权证复印件。


 

发表于 2009-8-10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要招聘教师了

有人说“考核:。。。”,教文局占60﹪,学校占40﹪

这是意味着什么呢?

这叫人如何生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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