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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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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昨天忘说明,车是我的。我是收了运费的。如果他有责任。能承担多少,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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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XIEFM在2009-8-19 13:45:00的发言:
你好;昨天忘说明,车是我的。我是收了运费的。如果他有责任。能承担多少,谢谢哈。。。

我认为如果是这样,假如你们仅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涉及承运方自身意外伤害,得看双方约定.

发表于 2009-8-19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咨询

 

我是一个被征地农民,现就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事项进行咨询:

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之规定,我有以下不清楚的地方,进行咨询:

1、被征地农民按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集体、当地政府各自承担多少比例?个人、集体、当地政府各自负担部分的资金来源?

2、地方政府出资11470元,被征地农民从所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中出资26087元,合计37557元,一次性缴纳了养老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的10倍计为13730元,安置补助费: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的6倍计为8238元,提高3倍: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计为4119元,三项之各为26087元)

3、未给被征地农民办理医疗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注:我县从2009年起施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一次性为女1854周岁、男1859周岁的补征地农民发放8470元的失业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5、像我们这个地方没有执行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如何才能争取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

发表于 2009-8-21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

   

    我朋友被人设计,以合伙形式被诈骗了,先是欺骗,然后胁迫暴力.

 

    我朋友用可以证明四方5人合伙的各自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行业调整执照停办)的19项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被告两兄弟除对用债务送货单投资诈骗作辩解外,对其他18项证据原件质证无异议.

     后来被告方向法庭提供合伙关系散伙了,在另一地方半年后申请取得的与合伙时同一名号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并谎称我朋友是他聘请的财务管理.

     一审法院根据这个执照了对我朋友不利的判决.

     我朋友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个人合伙在前,个体工商户执照登理在后.而且是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主体不同.执照朔及力没有法律依据.

     我朋友在调查时发现执照注册的主体是虚假的,是被上诉人用虚假证明骗取的.工商所以确认.

     我朋友请求工商所撤消该个体执照,然而工商所似乎不愿纠错,倒是到处找被上诉人想变更执照让它生效.

    

     问:我朋友是向法院行政诉讼还是向上级工商所提出请求;或是向政府申诉

   

发表于 2009-8-21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朋友向公安局报执照诈骗案,但不是主体,工商所才是执照诈骗的主体.工商所会报案吗?

发表于 2009-8-21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朋友向公安局报执照诈骗案,但不是主体.执照诈骗的主体会报案吗

发表于 2009-8-2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问一下。

我有个表弟在4月13日因为朋友打架去帮忙,可他到现场时已经打完了。被当时敢到的攀枝花警察抓了。

从4月14日收到拘捕证后就在没有他的消息。也没再见过他本人,每次问派出所的人员回答我们的只有叫我们等。

一直等到现在,后面我又去咨询了一下,不是说被抓后三个月之类法院会提取诉讼吗?为什么会把这个案子一直拖到现在?

不管是关还是放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正确吗?

发表于 2009-8-2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问一下

我表弟4月13日因为去帮朋友打架,但他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正好被当时敢到的攀枝花警察抓了。

4月14日我们收到拘捕证后就没在有任何的消息

每次去咨询派出所的人员都叫我们等

一直等到现在不但没见到人,也没给我们任何结果,是关是放也没说明

我咨询了一下,一般被抓后不是3个月之内法院就会提取诉讼吗?

那这种情况算正常吗?

顺便一下,打架人员除了受伤外并没死亡

发表于 2009-8-21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为办关系案不惜违法,最终造成施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再次成为受害者。原告近三年来四处上访,找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等,均被一级一级批回,最后石沉大海。按正常渠道是一点用都没有的,难道真要用生命去换取关注,换取公正?那些“跳楼秀”是怎样逼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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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hhua在2009-8-19 22:34:00的发言: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咨询

 

我是一个被征地农民,现就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事项进行咨询:

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之规定,我有以下不清楚的地方,进行咨询:

1、被征地农民按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集体、当地政府各自承担多少比例?个人、集体、当地政府各自负担部分的资金来源?

2、地方政府出资11470元,被征地农民从所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中出资26087元,合计37557元,一次性缴纳了养老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注: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的10倍计为13730元,安置补助费: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的6倍计为8238元,提高3倍:按2007年年均产值1373元计为4119元,三项之各为26087元)

3、未给被征地农民办理医疗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注:我县从2009年起施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一次性为女1854周岁、男1859周岁的补征地农民发放8470元的失业保险是否符合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5、像我们这个地方没有执行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被征地农民如何才能争取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不高于8%,基本医疗保险本人不缴费.

出资比例不适当.

应办理医疗保险

建议向当地区县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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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山清清在2009-8-21 1:02:00的发言:

    张律师您好

   

    我朋友被人设计,以合伙形式被诈骗了,先是欺骗,然后胁迫暴力.

 

    我朋友用可以证明四方5人合伙的各自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行业调整执照停办)的19项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被告两兄弟除对用债务送货单投资诈骗作辩解外,对其他18项证据原件质证无异议.

     后来被告方向法庭提供合伙关系散伙了,在另一地方半年后申请取得的与合伙时同一名号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并谎称我朋友是他聘请的财务管理.

     一审法院根据这个执照了对我朋友不利的判决.

     我朋友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个人合伙在前,个体工商户执照登理在后.而且是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主体不同.执照朔及力没有法律依据.

     我朋友在调查时发现执照注册的主体是虚假的,是被上诉人用虚假证明骗取的.工商所以确认.

     我朋友请求工商所撤消该个体执照,然而工商所似乎不愿纠错,倒是到处找被上诉人想变更执照让它生效.

    

     问:我朋友是向法院行政诉讼还是向上级工商所提出请求;或是向政府申诉

   

要求主动纠正-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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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山清清在2009-8-21 1:07:00的发言:
我朋友向公安局报执照诈骗案,但不是主体,工商所才是执照诈骗的主体.工商所会报案吗?

一般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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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山清清在2009-8-21 1:12:00的发言:
我朋友向公安局报执照诈骗案,但不是主体.执照诈骗的主体会报案吗

可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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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aiyingzi在2009-8-21 11:10:00的发言:

我想请问一下。

我有个表弟在4月13日因为朋友打架去帮忙,可他到现场时已经打完了。被当时敢到的攀枝花警察抓了。

从4月14日收到拘捕证后就在没有他的消息。也没再见过他本人,每次问派出所的人员回答我们的只有叫我们等。

一直等到现在,后面我又去咨询了一下,不是说被抓后三个月之类法院会提取诉讼吗?为什么会把这个案子一直拖到现在?

不管是关还是放都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正确吗?

一般刑事案刑拘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但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达到六七个月,案件到法院的时间一般从刑拘起算在三四个月左右。

建议在当地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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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海尔曼在2009-8-21 23:43:00的发言:

法院为办关系案不惜违法,最终造成施工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再次成为受害者。原告近三年来四处上访,找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等,均被一级一级批回,最后石沉大海。按正常渠道是一点用都没有的,难道真要用生命去换取关注,换取公正?那些“跳楼秀”是怎样逼就的?

按新的民诉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已达10多项,你需要仔细分析是否具备其中的情形才可能予以再审立案。

发表于 2009-8-2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

     本人向来行车尊纪守法,今早不幸中了一张占道罚单,当时对开罚单的警官提出异议,原因是停车的地方在不久前是有两停车位的,今天习惯性没注意已无停车位,根据道法规定临时划道路征用停车或取消都应该对社会公示,但悄悄咪咪的这样做是否管理方也应承当失误的责任,如应承担责任想问下除了通过法院应该怎么做,另罚单上还写违反了道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4款,不知是我看错还是没找到,这条款与占道停车根本无任何关联,最后想请问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93条是什么内容?谢谢


发表于 2009-8-22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9-8-22 10:51:00的发言:

可以督促。

  谢谢

 

  谁督促呐,

 

  我那朋友历时一年被该工商局忽悠,后来调出了执照的书式档案经查确实是用虚假证明骗取的。问题是工商局不想主动纠

 

错,到初找涉嫌执照诈骗人变更执照。对这种掩盖自己的工作失误而纵恿犯罪的行为谁负责。

发表于 2009-8-2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丈夫去年底被肇事车撞伤,至今没得到赔偿,上个月起诉到法院,“开庭”不到十分钟,法官收走所有证据,几天后竟下了“判决”,断的赔付款不到我们花掉的一半!说不赔“误工费”因我们没证据(丈夫的工作单位明明开了证明!)说驳回“后续治疗费”是因我们自己表示放弃(要放弃我们何必要起诉?)在我们表示要上诉时,法院某官员打来电话,说我们不服一审是“不懂法”,说肇事者撞人不是故意的,要人家赔钱“不公平”,若我们上诉了将有我们的“好看”!果然,当我们因无钱再交“上诉费”申请缓交时,本市中级法院竟在过了上诉期以后才来信说驳回我们的缓交申请-------上诉期已过,又没钱打官司,我们身体受伤害,精神受创伤,经济上更是倾家荡产耗尽了积蓄!成都锦江区法院就可以这样瞪眼说瞎话地践踏受害者吗?成都的车祸屡禁不绝,头顶国徽的法官就这样助纣为虐让受害人更加雪上加霜!讨不回公道了么?我们该怎么办?不知那肇事司机什么来头,从撞了人就没任何歉意,还骂医生,骂交警,砸保险公司,甚至在法庭上大骂法官,“法律”还真给骂怕了,正当合理的索赔被“莫须有”地驳回,天里公道何在啊!!!!!!!!!!!!!!!!!!!
http://hi.baidu.com/1947john/blog/item/429608970ef3986455fb96b6.html
http://hi.baidu.com/1947john/album/item/f676c91196373beca6ef3fc9.html
http://hi.baidu.com/1947john/album/item/481ee7eacd4e7ff9d439c932.html
http://hi.baidu.com/1947john/album/item/481ee7eacd4e7ff9d439c932.html#IMG=b5b586d3ce9e081e960a1632
http://hi.baidu.com/1947john/album/item/61a522f3d1457fe10b46e000.html
http://hi.baidu.com/1947john/album/item/ceff784ef8b1d223b2de05da.html ;

锦江区法院副院长杨小琳在此之前曾找我“谈话”,正是她建议我写个“缓交诉讼费”申请并用信封寄给“中级法院”的。她态度和蔼似朋友,我当然会听这位“内行”的建议!谁知竟是大骗子故意拖延时间,好叫我们失去上诉机会!她还问我是否有《中国法制报》记者给我打电话,我说我接到了这个电话。她问我是否准备说实话?我说我当然要说实话!她说没必要把这事登报上,问题都能好解决。------中国就这样执法的?难怪车祸越发多而惨烈!这里根本就没法律没公道,老百姓可被肆意欺凌践踏,“法律”二字只意味着受害者还得加倍受害!“法律”正和车祸一起在屠杀人民!!!!!!

       我是俄罗斯族人,我能随时申请回俄定居!只因父母的骨殖丢在这里才忍苦受穷熬日子!看来我一开始的选择就错了!该走了!我会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和中国的法律都是什么玩意儿!实在不服这压迫!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死不瞑目!!!!!!!!

                                      ------------------俄罗斯族公民        赵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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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3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你姓什么????????

     我的父亲赵一是老红军,是成都机车厂第一任厂长,从他13岁当红军起直到病逝,出生入死几十年,为国家作出许多重大贡献。一生过着最低生活标准,也不许我们子女要任何特权。我母亲高洁仅在机车厂医院当医生就救活过48个垂危病人。父母是人们公认的大好人!每年清明节他们的坟前都上满了香。母亲死于“文革”动乱,因为张西庭要“抓典型”显示“文革成果”硬说我妈是“苏修特务”,批斗时给活活打死了!那年她刚满四十岁。老爸是患癌病死的,本来就伤病缠身,69岁去世时骨灰里有好几个弹片和子弹头。

     “文革”让我失去挚爱亲人,让我受尽苦难,可我从没怀疑过制度和政党。本来我有选择国藉的权力,被骂了半辈子“杂种狗崽子”,好容易盼得云开日出,民委为我更改民族为“俄罗斯族”,说我可任选国籍,可我考虑再三仍决定留下,已经盼得苦尽甘来我为什么还要走呢?可如今看来我错了!大错特错了!苦难远远没有结束!事实是------无论我父母和我作过多大贡献,无论我为社会做过多少善事,无论我怎样没要过特权,无论我身患癌症还为社会创造过多少财富,这块土地还是根本容不得我!曾经那样坚定地信仰共产主义,曾经那样热爱我父母所爱的世界,从不怀疑从不动摇,踏实工作,勤奋创造,总以为------腐败仅属少数,党和国家还是红色..........我太天真了!受了那么多人为的摧残我竟还当傻瓜!连个区级“法官”都能肆意地滥权枉法,老百姓还无处投诉!我还是个“新闻人物”都可以被“法律”残忍屠戮,那许许多多平凡小百姓呢?受了多少欺压!

      我的许多老同学都在公检法部门工作,可我不想走后门,我是无辜受害者,走前门就够了,始终不信司法会真的腐败到这种地步------没有任何,没有一丁点“公道”!没有!受害者寻求法律保护反而会“败诉”!!!!!!!!!!!法官张口就来谎言!“判决”荒诞得把人类都贬成了畜生!本来当前就在“打击交通肇事”,可事实则是-------“法律”和车匪路霸联合起来屠杀平民百姓!还要开什么“世博会”,开什么“世界小姐选美大赛”,哈!哈哈!把联合国官员也撞死几个,中国“法官”也会信口雌黄吗?老百姓的命一钱不值对吧?别把人逼急了!别把人逼急了!!!!这社会能靠谁?“黑”的还是“红”的??????????????????????

                                                                   死不瞑目的     赵幼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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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unbest在2009-8-22 18:11:00的发言:
 

楼主你好:

     本人向来行车尊纪守法,今早不幸中了一张占道罚单,当时对开罚单的警官提出异议,原因是停车的地方在不久前是有两停车位的,今天习惯性没注意已无停车位,根据道法规定临时划道路征用停车或取消都应该对社会公示,但悄悄咪咪的这样做是否管理方也应承当失误的责任,如应承担责任想问下除了通过法院应该怎么做,另罚单上还写违反了道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4款,不知是我看错还是没找到,这条款与占道停车根本无任何关联,最后想请问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93条是什么内容?谢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总共只有49条。

如果你认为处罚的法律依据错误,你有权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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