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孟松林在2009-8-24 19:10: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
我下面这个行政诉状法院该不该受理?
行政诉状
原告:王开金,男,现年58岁,住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红双村三组,电话13118051227,4226094
被告:安岳县公安局,法人代表,局长杜勇
诉讼目的:
1、 请求确认被告以涉嫌敲诈勒索拘留原告王开金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安岳县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解除对原告的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依据安岳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字【2009】92号)证明,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敲诈勒索将原告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安岳县看守所。(见附件1)。
依据安岳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守看释字[2009]043号),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因乡政府取保候审,经安岳县公安机关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予以释放。(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原告于2009年3月 日去国务院信访局请求解决 问题,安岳县公安局便以涉嫌敲诈勒索将原告拘留 天,至今还取保候审。
原告认为,被告以涉嫌敲诈勒索政府为由,拘留原告的行为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一错再错。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依法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王开金
2009年8月23日
我认为你所提起的诉请法院不会受理.因为确实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你的描述,安岳县公安局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而只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公安机关才会进行刑事拘留.
你目前处于取保侯审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你是否会最终被不诉或判决无罪是不确定的,如果检察院或法院认为你系错误羁押而无罪释放,依据有关规定,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