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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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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不给用药明细单,应该怎么办?

您好,08月27日我于某乡镇医院住院生产,顺产,9月1日出院,费用共计花费1930元(远高于同院其他平产产妇,其他平产产妇一般费用800元左右),医院出院时仅出具结算汇总单(汇总单上已有多收费用项目),于是我们索要其费用明细单据,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另外如果医院确实有多收费用,我应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最佳的处置方案是向上级部门投述(向谁投诉?)还是走法律途径?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院方确实有多收费用,我应该如何申请退费或者赔偿?盼复,致谢!

发表于 2009-9-7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下,我在县级医院检查出说是癌症,但在川医去再次复查,而且多个专家会诊确定不是癌症,只是一般的炎症,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县级医院索赔精神损失吗,可以要求他赔偿多少为正常要求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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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幸福61秒在2009-9-6 15:21:00的发言:

您好,08月27日我于某乡镇医院住院生产,顺产,9月1日出院,费用共计花费1930元(远高于同院其他平产产妇,其他平产产妇一般费用800元左右),医院出院时仅出具结算汇总单(汇总单上已有多收费用项目),于是我们索要其费用明细单据,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另外如果医院确实有多收费用,我应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最佳的处置方案是向上级部门投述(向谁投诉?)还是走法律途径?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院方确实有多收费用,我应该如何申请退费或者赔偿?盼复,致谢!

可以直接向物价局和卫生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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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7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uigushi在2009-9-7 9:12:00的发言:
请问一下,我在县级医院检查出说是癌症,但在川医去再次复查,而且多个专家会诊确定不是癌症,只是一般的炎症,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县级医院索赔精神损失吗,可以要求他赔偿多少为正常要求呢,谢谢

一般不能.

发表于 2009-9-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315乱收费日子”〕

默认分类    2008-03-26 12:18    阅读40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3年1月21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来,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工作中,擅自提高年检收费标准,违法向个体工商户收取验照费,并巧立名目搭车收取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以及代收各种基金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一贯精神,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的精神,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36号)要求,严肃查处“三乱”问题。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行政,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年检验照的范围、程序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有其他代收代扣行为。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上述各种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予以退回或由委托收费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年检验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基层,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过了这么多年了,为什么绵阳市安县秀水还有很严重的问题在,还在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且还用很重语气要求必须要缴。我们还在地震灾区,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吗,国家干部就是这样的吗,就是土匪吗。你们不来处理,反正现在上级领导也来得比较多,我们只有向上报了
发表于 2009-9-8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315乱收费日子”〕

默认分类    2008-03-26 12:18    阅读40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3年1月21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来,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工作中,擅自提高年检收费标准,违法向个体工商户收取验照费,并巧立名目搭车收取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以及代收各种基金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一贯精神,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的精神,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36号)要求,严肃查处“三乱”问题。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行政,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年检验照的范围、程序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有其他代收代扣行为。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上述各种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予以退回或由委托收费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年检验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基层,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过了这么多年了,为什么绵阳市安县秀水还有很严重的问题在,还在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且还用很重语气要求必须要缴。我们还在地震灾区,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吗,国家干部就是这样的吗,就是土匪吗。你说我们那么办啊,

发表于 2009-9-9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迟来的回贴

以前求助律师的贴子(已锁定),今天才看到律师已回复。感谢律师的回复,实在是对不起那时没有回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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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315乱收费日子在2009-9-8 19:42:00的发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的通知

                        〔“315乱收费日子”〕

默认分类    2008-03-26 12:18    阅读40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3年1月21日工商个字[2003]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来,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有些地方工商局在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验照工作中,擅自提高年检收费标准,违法向个体工商户收取验照费,并巧立名目搭车收取会员费、管理费、报刊费、培训费以及代收各种基金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上述各种费用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这种作法,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三乱”的一贯精神,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的精神,加强行风建设,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三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办字〔2002〕第236号)要求,严肃查处“三乱”问题。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行政,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律法规对年检验照的范围、程序和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严禁提高年检收费标准;严禁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有其他代收代扣行为。决不允许把是否缴纳上述各种费用,作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的前置条件。对违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如数予以退回或由委托收费部门予以处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年检验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领导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将通知精神尽快传达到基层,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过了这么多年了,为什么绵阳市安县秀水还有很严重的问题在,还在借年检验照之机向私营企业收取年检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而且还用很重语气要求必须要缴。我们还在地震灾区,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吗,国家干部就是这样的吗,就是土匪吗。你说我们那么办啊,

如果确有此类情况,建议向上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地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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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ianshitou在2009-9-9 18:47:00的发言:
以前求助律师的贴子(已锁定),今天才看到律师已回复。感谢律师的回复,实在是对不起那时没有回贴。

欢迎常来.

发表于 2009-9-9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什么让安岳长河中学的教师集体患“神经病”?(

是什么让安岳长河中学的教师集体患“神经病”?(安岳县教育局回复)  

     四川省安岳县长河源初级中学在编教职工54人,在岗教职工43人。应工作在教学前沿的教师42人(不包括领导),实际一线教师人数31人(不包括5名领导)。有11人因病长期离岗待退,这11人中有两人年龄在50岁以上,而另外9人年龄在30岁至43岁之间。长中第一例患者始于2003年到现在短短6年时间9人中有8人患上了“精神病”,一人患上了“肺癌”。因“病”不能工作的教师比例占全校教职工比例的20.37%,占教学一线教师人数的26.19%,他们将长期病休待退。
假病门
两名老教师的情况这里不作讨论。那9名中青年教师若说真的患上了精神病或肺癌可能地球人都不会相信。事实上,只要关系疏通,金钱铺路,弄个假病历,然后长期不用上班而工资照领,在教师间已不是什么的秘闻。
9名假病休教师中有4名是一级教师,有一名曾经是学校的会计,有男性7名、女性2名,他们全都是学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与较高的工作水平,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定业绩。在病休之前,他们均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有一名女教师可能有轻度的抑郁症状)、吐词清晰、思维有序、无自闭症状、无攻击行为;同事、领导均未发现有精神异常行为;学生、家长、街上居民均未有上述反映;未听说以上各教师家族三代内有精神病史。
通过办理”假病历”而长期病休者算是鱼跃龙门,脱离了苦海。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可以放心大胆的开拓的第二事业。而事实也证明教师队伍里是人才倍出的:有的下海经商,有的搞种植,有的和别人联手干事业,听说还有的当起了和尚。。。他们在各自的领域施展他们的才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迅速树立起了在家庭中的领导地位,博得妻子欢心、儿子的崇拜、丈母娘的夸赞、朋友的羡慕、美女的青睐。而且有力的驳斥了外界传言教师只会教书不懂其它的歪理。
  办理假病休的过程之前并不复杂,花钱办事已成为教师队伍中的潜规则,只要你的钱花到了位,成功率在100%。一报纸上有这样一则新闻,“一建筑商说:只要把钱一送到王局长那里就给办事,真是好官呀!”,那我要说安岳县教育局的领导绝对是好领导。你只要钱到位,你的事也绝对能到位,既然是办理假病休那病历骨定也是假的了,如果你与医生不熟悉,也不要紧,他们会主动帮你去勾兑,这就是所谓的利益均沾。
这样的事情看起来很美呀!真正做到了让教师成功、让妻子满意、让领导成“财”,但其后果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一事情已经严重的伤害到在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我们来做一个分析,长中现有14班(现在是生源的低峰期,在生源高峰时达到22个班,教师的总人数基本不变),每周35节正课,一周1节班会课、1节安全课,12节自习课(有教师监护),则每周总课时量为14×(35+1+1+12)=686节,上课情况为:学校领导的基本课不变,三个校级干部每人4节,两个主任每人6节(实际工作量每人9节),余下的一线教师每周的工作总量为686—3×4—2×9=656(节),如果所有一线教师都到岗则每个普通教师的平均每周课时量为656÷42=15.61节。而现在实际一线教师为31人,则现在实际的平均课时量为656÷31=21.16节。教师病休后不会新调入教师来填补,因为一个学校的教师编制是一定的,而他们却仍然占着编制。换句话说在岗教师每个为他们无尝多上了21.16—15.61=9.55节课,而没有任何报酬。他们一节课不用上,工资一分不少照领。最让人想不通的是,在岗教师,还会因为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等因素从93里面扣钱,而假病者则全额领取,最终上课在岗教师的工资收入可能还不及一节课不上的多,你说在岗教师还有何种工作激情可言。
在岗教师心态
不怨地、不怨天,只怨祖坟上没有冒青烟。在现实社会中,钱、权从来就是孪生兄弟,钱可以转化为权,权也可以转化钱,有权有钱很好办事,有权无钱也能办事,有钱无权可以办事,无权无钱梦想办事。对于余下来的教师就属于后一种了。你说不教书直接放弃工作,没有人能有那么大的魄力,毕竟寒窗十多年,找到一份有保障的工作不容易,虽说年收入只有13×1000元≈13000元,上养老母,下养妻儿有些清贫,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至少还能图个温饱。那怎么办呢?有怨气不能发,心理不平衡,但工作还得照做,那就只有得过且过,混日子了。归纳起来教师中有三种心态:
(1)羡慕型,对已成功假病了的教师羡慕不已,希望自己有朝一日也能成功的假病。这类人平时工作与以前差异不大,没有因为别人的假病而有不平的表现,在教学之于的最大爱好就是思索别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假病的,自己直系、旁系亲属中有无在教育局或某政府机关任职的,通过网络联系同学查找是否有可以利用的同学关系,以达到使自己成功引退目的。
(2)愤懑不平型,对此事件的不满写在脸上,挂在嘴间。这类可能已分析过自己的状况,自己假病的机会是零,可能也是从来就没有想过假病,已把教书这一职业当做自己的事业来做,已把“长中是我家,大家爱护它”作为人生信条了。但又不是活雷锋,别人的事由我来做,做不好还会被领导骂,而别人全领了工资连谢都不道一个,可能他还会在某个繁华的都市讥笑着你们这群土里土气的老九。
(3)得过且过型,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从踏上工作岗位,就没有想过去外面的世界,我对自己的处境很满意,不想改变,每天的生活就是,工作内容:上课、批改作业、写教案、骂学生、开会。娱乐活动:看电视、上网、打牌、接送孩子、煮饭洗衣服,和同事聊天内容:猪肉跌价了、喝了半斤老壳(头)有点昏、绩效工资还没来、年终奖金一分都没得、昨天输了100多元、两个炸弹没有打活、钓了两斤鱼、还有两个月就放假了、还有20年就退休了。
树欲静而风不止,想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无奈世事太嘈杂。

地位:
  基层教师的地位是崇高的,收入是贫乏的。教师是春蚕、是蜡烛、是园丁、是工程师,从古至今就不吝词藻对教师的歌颂,中国历来尊师重教,寒门学子、富家子弟、官宦子女,无一不想通过老师淳淳教晦,通过真才实学进入“象牙塔”,自己学富五车,才高八斗后,在社会的大舞台一展人生的抱负。但我要说,教师首先是人,每天要吃饭,也要如侧,有七情六欲,有喜怒哀乐,只有社会把教师这一群体当常人看,他们才会做常人事。
历史事件已无数次证明,别人给你戴一顶荣誉的高帽,不是有求于你就是想你廉价为他办事,说俗点就是享受被拍马屁的待遇,却干着马一样的事。在八十年代,基层教师的景况比现在差得多,但社会地位真的很高,普通老百姓是从心底里尊敬教师,二十多年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人活水平迅速提高,教师待遇也得以改善,社会地位却是益下降了,在教师节期间收到一条短信“谨以此短信敬祝已达到农民工待遇的教师们节日快乐”,这里我不是贬低农民工朋友,而是说明一个事实教师的待遇是比以前好了,但社会地位已很底了。当然如果你想在大街上亲耳听到某人贬斥教师的声音,那可能性还是相当的小,自己儿子毕业了,但孙子难免不在这里上学。教师能感受到,从一些居民不经意的感情或面部表情上流露出来。在街上,一老师向一老妇买菜,老妇应找回两毛钱给老师,却没有零钱,于是老师抓了一把菜,老妇说五毛钱的都不止了,老师讪笑着离开,老妇投之以轻蔑的目光。一些生活琐事直接导致了其社会地位下降,街上那些腰肥体圆的屠夫从来对教师是不屑一顾,教师永远不是他们主要客户,买半斤肉还挑三拣四,在算账收钱时永远是只舍不入。
  教师群体不是生来就斤斤计较,他们在刚踏上工作岗位时也是雄心壮志,豪情冲天,他们有激情、有理想,现实磨平了他们的棱角,时光冲淡了他们的锐志,在年复一年的工作中,他们学会了放弃,学会了隐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一条恒古不变的真理,他们工资卡上的钱每月没有跨过1000元,他们也不会跨过世俗轻蔑的目光,他们能承受他们的薪水,他们就能承受所处的地位。
教师工资现状:一个本科生毕业基本工资700多元,每年正常增资20元左右,随着工龄的增加工资增长幅度会增大(但没有外界想像的大),那就按每年增资25元计算,十年后,这位体科生的工资不超过1000元。
原因
  在2000年以前,未听说过有以假病手段出去某第二职业的事情。以前有停薪留职,不但不能领到工资还要向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这种情况比较少发生。后来没有停薪留职这一说了,在2000年后就兴起了以长期病休的名义而实现不上班的目的,事实证明了这一手段不仅效果比停薪留职好,实施的难度也较以前底,追逐者当然趋之若鹜。

  路漫漫其休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小而言之为了自己子女有一群良师为他传道、授业、解惑,大而言之是为民族教育担心。以上语句虽有不妥之处,但决无过激言辞,特附仿写《陋室铭》一首:
假病铭
教龄不够,装病则行。
后台不硬,送钱则灵。
假病患者,唯你独尊。
局里发文件,出门奔前程。
“直夸政策好,不负党恩情。”
可以当老板,做生意。
无教学之压力,无教师之清贫。
升官包小蜜,发财养情人。
老子曰:“何病之有?”


长河源中学电话:4330057

发表于 2009-9-1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情况:绵阳市梓潼县供销合作社在对直属企业棉麻公司产权制度时,2000年6 在依法取得梓体改领[2000]05号批复后,公司用县体改办统一监制的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全部99名职工签字(除法人未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政工代表公司单方公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除留少部分人员上了一年班外,企业就关门停工停产8年,不按批复重组有限公司(至今还是棉麻公司),也不给职工发生活费,中断社会各种保险。职工为了支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县体改办、公司的要求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签名签章,结果它们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
    上述改制,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及绵委发(1998)23号、绵府发(1998)41号、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把单一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作为改制,也不搞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重组有限公司,就连县社拟定的改制方案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典型的违法改制,通过改制达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县供销社当年成立棉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有着不可推卸责任。县体改办、劳动局这些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同样负有责任。 
    相关政策:
    1。一般程序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确认、产权界定、产权转让、改制、改组、公司化改造;拟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具体改制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绵委办发[1998]23号)。
    2、产权量化应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无偿量化到职工名下绵委发([1998]23号)。抵减企业负债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财产,本着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宽严适度、公平合理的原则,界定职工资产,作为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按照职务、贡献等条件量化到人头,并实行配股、增股相结合绵府发(1998)41号。                            
    3、通过清产核资的企业经营性净资金产,可界定为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社有资产在农资、棉麻等行可以实行控股或参股,在其它行业可以全部转让(  绵府发[1998]41号)。                                                       

    4、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补偿标准:用现金补偿按身份4000元、工龄400元/执行,用资产补偿按身份6000元、工龄500元执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程序办;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筹备;认真做好改制的宣传动职工的思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梓体改领[2000]05号)。
    按照政策,我们职工理解公司的改制应这样进行操作:一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二是确认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并量化到职工人头;三是按照《公司法》重组有限公司;四是改制后,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 合同(按劳动法签订),与企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劳动法第26条3项办理这样一个先后顺遂进行。     
    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
    第二条: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指割断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意。
     请问:企业未按05号批复组建设有限公司 ,也没有通知职工说不组建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现在还有效吗?职工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吗?

发表于 2009-9-1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发表于 2009-9-1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谢谢专家解答

发表于 2009-9-1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谢谢专家解答

发表于 2009-9-1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m54]

发表于 2009-9-10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m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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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小西湖在2009-9-10 22:01:00的发言: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你母亲的情况属于与事业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用工,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应给给予相应补偿和赔偿.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交纳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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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求生者的呼声在2009-9-10 18:11:00的发言:

基本情况:绵阳市梓潼县供销合作社在对直属企业棉麻公司产权制度时,2000年6 在依法取得梓体改领[2000]05号批复后,公司用县体改办统一监制的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让全部99名职工签字(除法人未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政工代表公司单方公证。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除留少部分人员上了一年班外,企业就关门停工停产8年,不按批复重组有限公司(至今还是棉麻公司),也不给职工发生活费,中断社会各种保险。职工为了支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县体改办、公司的要求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签名签章,结果它们把职工全部推向社会。
    上述改制,严重违反中央有关政策及绵委发(1998)23号、绵府发(1998)41号、梓体改领(2000)05号文件精神,把单一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作为改制,也不搞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重组有限公司,就连县社拟定的改制方案都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典型的违法改制,通过改制达到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目的。县供销社当年成立棉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指导小组有着不可推卸责任。县体改办、劳动局这些政府职能监督部门同样负有责任。 
    相关政策:
    1。一般程序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确认、产权界定、产权转让、改制、改组、公司化改造;拟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具体改制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查(绵委办发[1998]23号)。
    2、产权量化应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无偿量化到职工名下绵委发([1998]23号)。抵减企业负债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的净资财产,本着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宽严适度、公平合理的原则,界定职工资产,作为企业职工的劳动产权,按照职务、贡献等条件量化到人头,并实行配股、增股相结合绵府发(1998)41号。                            
    3、通过清产核资的企业经营性净资金产,可界定为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社有资产在农资、棉麻等行可以实行控股或参股,在其它行业可以全部转让(  绵府发[1998]41号)。                                                       

    4、同意你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彻底割断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补偿标准:用现金补偿按身份4000元、工龄400元/执行,用资产补偿按身份6000元、工龄500元执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程序办;同意你司重组为有限责任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筹备;认真做好改制的宣传动职工的思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梓体改领[2000]05号)。
    按照政策,我们职工理解公司的改制应这样进行操作:一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包括土地评估);二是确认社有资产和职工劳动产权,并量化到职工人头;三是按照《公司法》重组有限公司;四是改制后,职工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 合同(按劳动法签订),与企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劳动法第26条3项办理这样一个先后顺遂进行。     
    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相关条款 :
    第二条: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指割断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意。
     请问:企业未按05号批复组建设有限公司 ,也没有通知职工说不组建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现在还有效吗?职工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吗?

我认为解除协议如果没有设立附加生效条件,应该已经生效.

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

 

发表于 2009-9-11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解除协议如果没有设立附加生效条件,应该已经生效.

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

      律师你好:回答第一问题我还是有点不满意。依据事实,全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组建有限公司,目的都未实现解除协议应无效,有05号批复及实施细则为证,协议里也明确了根据05号批复,为支持改制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今后用工制度实行双向大选择。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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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1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求生者的呼声在2009-9-11 12:09:00的发言:

我认为解除协议如果没有设立附加生效条件,应该已经生效.

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

      律师你好:回答第一问题我还是有点不满意。依据事实,全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组建有限公司,目的都未实现解除协议应无效,有05号批复及实施细则为证,协议里也明确了根据05号批复,为支持改制职工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今后用工制度实行双向大选择。请回复。

如果你有解除协议文本,能否发一份过来.

你所说的情况也许的确存在,但是,案件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完全以书面凭据进行裁决,这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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