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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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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要求:我是绵阳X县的,回答一下以下问题好吗?谢谢!情况描述:06年我以倒插门女婿的名义迁移户口,因她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和她没办结婚证。(我户口迁移程序:1.我和她带有双方户口本,迁入证明,迁出证明,没有结婚证,没有亲属在场,没走关系。2.办证工作人员询问我以什么名义迁移户口,我们回答以倒插门女婿的名义,工作人员未要求出示结婚证就办理了迁户。)没有结婚证户口却迁移到了她家,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06年和她父母签定了一份抱子协议,协议中说明只要他们没踢我出门,我就有赡养义务,并且在我户头上的1万元钱也要归他们所有,有双方亲戚签字证明,请问这具有法律效益吗?08年前我和她协议分开,没有结婚证所以不存在离婚,协议书明确解除一切关系,却未明确我户口的问题,她父母坚决不同意我迁户,户口本在她们手里,一直拖到现在,多次解决无果,说我当初签定有抱子协议,不管我和她有没有关系,都必须赡养她父母,并把1万元钱归他们,她们利用民俗和时间优势耍无赖,我现在已经29岁了,我要结婚还得经过她们同意,很多事情都不方便。
   请求政府解决,政府多次调节,工作人员说我们当初有抱子协议,户口又在她们手里,符合地方法律,要我们各做出让步,要他们做出调解建议,我们好起诉,调解委员会那几个不出,现在我都要了1年户口了,难道非要起诉才行吗?难道政府不可以强制解决吗?还有我现在回家工作就没有了,父母还担心我回家以后的人身安全,请问委托处理行吗?她父母的名声现在是远近闻名的,在她们那个地方很臭,这是我到她家才知道的,而且她们那个家族很大,很会走关系,道德上她们永远是输的,告诉我如何解决最简单?谢谢!我的邮箱;324254349@qq.com
以下是地方公安局的回信,帮我看看他的建议如何?

发表于 2009-10-2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我是福建漳州市的,我叫陈毅财,2009年6月27日我跟朋友的租赁公司租了一部车牌为闽D BW958的现代依兰特。第2天被四川的一个朋友借去,过了20多天,与我失去联系。发现事情不对头就上来找车,车被朋友卖到四川西昌市这边还换了车牌。(川W 88037)回去后跟车主商量后在次上来找车,通过西昌市公安的协助找到车,现在车暂时扣留在公安局里,也确定了是我们的车,公安局负责这个案子的却说要我们交1万块钱,说是买这部车的那人在这部车上花的钱(换轮胎,跟一些修理费用)。我想问下我们是不是应该要交这个钱,买车的这个人是西昌这边的人,他等于是买了黑车,买黑车没犯法吗?在车上花的费用还能讨回去?是不是通过什么关系,公安局才要求我们交一万块钱,我们询问我们福建的公安人员,他们都说交这个钱没道理。我跟车主现在还住在西昌的费用谁来出,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把车要回去

发表于 2009-10-2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地方公安局的回信,帮我看看他的建议如何?
以下是回复信息:
你好!也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人,就你反映的问题看,迁入户口的证件和程序应该是对的,结婚证件是社区或民政部门管理。有关你们的协议、经济、户口、纠纷等,已经过有关部门调解未协商好,请你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政府也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不能强制处理。

发表于 2009-10-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

发表于 2009-10-3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服务让你满意,让你卖得安心,用得舒心,售后放心,超低的价格让你镇心,我们是专业的手机批发公司,秉着一台也批发的原则,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便宜的产品,联系电话:13989196432    QQ474662382 

 

发表于 2009-10-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48小时了,没回答我问题,郁闷

发表于 2009-10-5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发表于 2009-10-5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是不是出差还没有回来

发表于 2009-10-6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如果物业公司推卸属于他们的责任,该怎样处理为好?非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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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不容易有几天休息时间,趁大假外出,未及时回复咨询,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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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pple999在2009-10-2 9:48:00的发言:
仅仅利用姓名能查找此人的身份证号码吗?

如果同名同姓的不止一个人则无法唯一确定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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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pple999在2009-10-2 9:51: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什么办法利用姓名就能查找此人的身份证号码?

除了姓名,最好再提供其户籍地大致信息才能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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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acky-he在2009-10-2 10:47: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我是南充市嘉陵区大观乡人。我们想回乡创业,但是我们这里的  一立到大观   的乡村公路到现在都没有动手修整,路面破烂不堪,走路都难,根本没办法开车回来,更谈不上运输农产品!!!!--创业!!!我们知道,为了搞活,搞好,农村经济,国家重点重视,支持,农村建设!!!好像都拨了款到乡村修路,但到现在这么多年了,我们的路怎么就不能动工?为什么呢???我们打市长热线电话咨询,接电话同志很好,很客气,但是就是不解决问题的!!他给我们指示,打电话给嘉陵区政府(0817-3631030)“他们才可以搞定!!!”我们给嘉陵区政府电话,接电话的阿姨好像是很忙-----(可能快放国庆假了吧!!!我的问题都没有来得及说完)她就非常不情愿的:“我很忙,你们有事向我反映也是没有用的!!你们有啥事到乡政府反映去!!!!!”就冲冲挂了我们电话,每次都是这样!!我们真是有诉不能投;有问题没有的解啊!!!怎么办!!可以给我们指条明路吗???我在此代表我们所有乡亲谢谢你了!!

  另外我也真的不明白!!!为什么,我们南充嘉陵区就没有申诉的地方呢??为什么我们嘉陵区乡民反映的问题,我们的“领导”的解决方法就是推来推去,从来不做正面回答!!!推到我们找天天不应,找地地不灵的时候,就自动放弃!!!这是我们的干部想要的解决办法吗???

 

      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要到哪里才可以真正找我我们的理想诉讼之门,我们到那里才可以找到我们的好“领导”。为什么我们的干部不是选来的???而是指定的??··············

你所反映的情况,应该由嘉陵区政府负责解决.

乡村公路一般按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部分地方可以争取国家投入。如果是投资到当地,根据投资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之类一般由当地财政投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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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黄云在2009-10-2 14:09:00的发言:
具体要求:我是绵阳X县的,回答一下以下问题好吗?谢谢!情况描述:06年我以倒插门女婿的名义迁移户口,因她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和她没办结婚证。(我户口迁移程序:1.我和她带有双方户口本,迁入证明,迁出证明,没有结婚证,没有亲属在场,没走关系。2.办证工作人员询问我以什么名义迁移户口,我们回答以倒插门女婿的名义,工作人员未要求出示结婚证就办理了迁户。)没有结婚证户口却迁移到了她家,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吗? 06年和她父母签定了一份抱子协议,协议中说明只要他们没踢我出门,我就有赡养义务,并且在我户头上的1万元钱也要归他们所有,有双方亲戚签字证明,请问这具有法律效益吗?08年前我和她协议分开,没有结婚证所以不存在离婚,协议书明确解除一切关系,却未明确我户口的问题,她父母坚决不同意我迁户,户口本在她们手里,一直拖到现在,多次解决无果,说我当初签定有抱子协议,不管我和她有没有关系,都必须赡养她父母,并把1万元钱归他们,她们利用民俗和时间优势耍无赖,我现在已经29岁了,我要结婚还得经过她们同意,很多事情都不方便。
   请求政府解决,政府多次调节,工作人员说我们当初有抱子协议,户口又在她们手里,符合地方法律,要我们各做出让步,要他们做出调解建议,我们好起诉,调解委员会那几个不出,现在我都要了1年户口了,难道非要起诉才行吗?难道政府不可以强制解决吗?还有我现在回家工作就没有了,父母还担心我回家以后的人身安全,请问委托处理行吗?她父母的名声现在是远近闻名的,在她们那个地方很臭,这是我到她家才知道的,而且她们那个家族很大,很会走关系,道德上她们永远是输的,告诉我如何解决最简单?谢谢!我的邮箱;324254349@qq.com
以下是地方公安局的回信,帮我看看他的建议如何?

我认为你们的所谓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抱子协议是以组建家庭为前提条件的,现在既然已经解除,户籍当然应该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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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yicai0在2009-10-2 14:10:00的发言:

            你好!

            我是福建漳州市的,我叫陈毅财,2009年6月27日我跟朋友的租赁公司租了一部车牌为闽D BW958的现代依兰特。第2天被四川的一个朋友借去,过了20多天,与我失去联系。发现事情不对头就上来找车,车被朋友卖到四川西昌市这边还换了车牌。(川W 88037)回去后跟车主商量后在次上来找车,通过西昌市公安的协助找到车,现在车暂时扣留在公安局里,也确定了是我们的车,公安局负责这个案子的却说要我们交1万块钱,说是买这部车的那人在这部车上花的钱(换轮胎,跟一些修理费用)。我想问下我们是不是应该要交这个钱,买车的这个人是西昌这边的人,他等于是买了黑车,买黑车没犯法吗?在车上花的费用还能讨回去?是不是通过什么关系,公安局才要求我们交一万块钱,我们询问我们福建的公安人员,他们都说交这个钱没道理。我跟车主现在还住在西昌的费用谁来出,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把车要回去

公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对方继续坚持,建议向州公安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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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黄云在2009-10-4 17:07:00的发言:

都48小时了,没回答我问题,郁闷

你说叙述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再向市公安局反映,实在不行只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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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maanzhangyu2008在2009-10-5 8:06:00的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关于张雍强奸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张煜、李世蓉: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律诊所接受张雍的父母张煜、李世荣委托,对于张雍强奸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川检字〔2005〕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2007)刑监字第119号提出客观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只涉及法律问题,其他信息来源于委托人提供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书证,诊所不对各项事实和证据负责。

根据委托人李世蓉的陈述,在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雍是在给原审被害人刘某100元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嫖娼,而非原审中所认定的张雍对刘某的强奸。而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张雍的行为是强奸而非是嫖娼。但是委托人称其有十三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被告人张雍并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所以对于法院判决一直不服, 要求提起再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诉状和其陈述,该案中存在的十三条证据中,而其中可以要求提起再审主要是:

(1)、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在被害人的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一句:“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同时,此处修改没有盖有指印,而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有指印。而此处是用于证明张雍违背刘某意志发生性行为的重要证据。

(2)、证据存在被伪造的情况。在受害人的第一份询问笔录中,被害人的签名“汤晓莉”处并未捺指印。同时,这里的签名与笔录中的汤晓莉的笔迹完全一致,而笔录是由办案机关制作的。

(3)、被告人的笔录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张雍的笔录的第90页,公安机关问:“那名小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道:“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而在案卷的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原审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情况下,同时其他同案人也在服刑,张雍不可能以前不知道小姐的姓名而现在却知道了。

(4)、证人与被害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相印证和支撑。因为在案卷中,证人证明张雍违背刘某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谈话在被害人的陈述里面并未提到。同时,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中表述的张雍说过了“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同时做出了被迫收下张雍100元钱的行为。而这些陈述同样在证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人证言里也没有。

(5)、公安机关刑讯证人,暴力取证;检查机关隐匿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据一,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是那个女子说的,你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二,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说:“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以上几处证据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已经作出了不予再审的决定。所以,委托人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撤销原来对张雍的刑事判决,其行为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诊所

电话:010—89700038

二00八年十

高校的法律意见书从不属于法定的七类证据之一,但是,其分析如果合理合法,有时候会引起司法机关重视。如田文昌律师在代理刘涌案二审时即出示了国内几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的法律意见书,最后也确实产生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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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fangzi在2009-10-6 20:57: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如果物业公司推卸属于他们的责任,该怎样处理为好?非常谢谢.

看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一般业主会采取拒交物管费的方式。

发表于 2009-10-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

 

     本人原是个体工商户,因坐牢200天后被法院撤销判决、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请问我们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除申请人身自由权赔偿外,是否还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营业损失赔偿、家属车旅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赔偿?谢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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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安岳记折在2009-10-9 13:41:00的发言:

请问张律师:

 

     本人原是个体工商户,因坐牢200天后被法院撤销判决、检察院撤诉、公安局撤案,请问我们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除申请人身自由权赔偿外,是否还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营业损失赔偿、家属车旅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赔偿?谢谢1

营业损失赔偿、家属车旅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确实是你的损失,但是依据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你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营业损失赔偿、家属车旅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赔偿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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