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利用手中掌握业委会印章的便利,悄悄的同一没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并冒用业主大会名义,说是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实上根本是子虚乌有)。在该协议中,把我们小区临街的楼梯间的租金收入也一并划给物业公司。这种明显的出卖业主利益的事引起了业主们的愤怒,我们准备通过法律维权。但是,我们感到棘手的是,在此事件中,我们应该起诉谁,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起诉业主委员会,则可能把参与起诉者中的一个也列为被告(因他也是业委会主要成员),我们担心的是,这样会不会使整个诉讼复杂化?!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单个成员在未告之其他成员的情况下,私自订立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个人行为还是视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是整个业主委员会群体还是他个人?签定协议的个人的越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现在被物业公司收走的租金,可以让私自签定协议的个人赔偿吗?) 这里,涉及到每年数万元的经济利益,法律倘若追究责任,是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还是那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除了通过法律解决以外,在行政手段上还有可行的手段吗?比如,房产管理局有责任或权力介入这样的"纠纷"吗? 希望在法律方面懂行的网友能及时给我们解惑,这里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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