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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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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老师8年前我的户口上在朋友的户口本上,由于我和朋友关系已经闹僵我几次去找朋友拿户口办理身份证 ...
啃两口 发表于 2010-1-1 20:3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可以试试先去公安户籍管理窗口把你的基本信息打印出来,或开具证明.
另外,实在无法协商,试试找对方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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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得有水平,以后有空要向你们请教哟
tanzhou 发表于 2010-1-1 17:1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0-1-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难题需要咨询一下,我父亲在工地上出事故,被石头砸断4-8根肋骨,现在施工方既不派人照顾,也没有负责人出来调解,政府,司法局。信访办,劳动局,建筑局我们都去了,得到的答复就是会给我们调解解决,叫我们不要慌,网上能够查到这个工程是政府工程,而建筑局回答是没有批准的工程,如今我父亲还在医院,当初只有右肺被刺穿有淤血,现在已经扩散到左肺了,施工方现在似乎大有拖延不给费用的倾向,我家本身经济能力就有限,家在农村,今年我母亲才在省医院动过手术,已经入不敷出了,现在又面临我父亲的伤情日益严重,确实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帮忙出点主意,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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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难题需要咨询一下,我父亲在工地上出事故,被石头砸断4-8根肋骨,现在施工方既不派人照顾,也没有负责 ...
620519 发表于 2010-1-2 14:3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类情况肯定属于工伤.工程批准与否并不能推卸工伤责任的承担。
你父亲的工伤责任首先应由用人单位(一般为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还可以要求追究发包单位(甲方)的责任.
建议你们再向当地安监局反映,要求有关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先垫付医药费用,此外,你还可以去当地司法局找法律援助中心,看能否争取法律援助,由援助中心律师免费为你们协调或诉讼.

发表于 2010-1-3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我们县城里面,地方保护主义实在是太强了,我们就像是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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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我们县城里面,地方保护主义实在是太强了,我们就像是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踢去
620519 发表于 2010-1-3 17:2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也不要一直想问题都由政府来解决,可能最终要走司法程序.建议找一下你们县法律援助中心,万一无法协调,只能提起诉讼.

发表于 2010-1-6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年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局称:乙方作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合。理由是注销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之甲乙双方的用地协议又已经过期。
请问律师,乙方是否可以作为复议的申请人,为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0-1-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年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局称:乙方作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合。理由是注销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之甲乙双方的用地协议又已经过期。
请问律师,乙方是否可以作为复议的申请人,为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0-1-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年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局称:乙方作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合。理由是注销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之甲乙双方的用地协议又已经过期。
请问律师,乙方是否可以作为复议的申请人,为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0-1-6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年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局称:乙方作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合。理由是注销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之甲乙双方的用地协议又已经过期。
请问律师,乙方是否可以作为复议的申请人,为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0-1-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年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年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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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6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图片)提起复议或起诉?

1996年,长安村村委会根据上级指示,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申请人即乙方与村委会即甲方签订了村办企业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由甲方负责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营时间暂定五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延期事项;经营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资金自备,房屋自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管理费200元。

199811月甲方依照协议约定,交给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

企业经营13年,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11年多来,从来没有任何执法人员前来告知申请人使用的“安岳集建(96)字第0201436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书》不合法。

200911月县政府发出“安府函【2009371号文件,批准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理由是该证属于重复登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与下列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当。

村委会也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其依法申请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是被申请人按程序,通过现场勘查、测量、制图、审查后颁发的,没有任何人欺骗被申请人。

所谓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53“重复登记”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无论是从两个登记证上的时间、地点、图纸、制图人员,证件号码和房屋实体坐落均看出,不属于重复登记。

即使是“重复登记”,也不应该由申请人来承担经济损失,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和村委会及其国土局工作人员。

即使是“重复登记”,历史形成的问题,也应当对申请人先依法据实补偿再注销。

即使是“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也超过时效。

村委收到注销通知后,村委转交给了乙方,乙方不服,以自己的名义对安岳县政府的注销证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法制局称:乙方作为复议申请人主体不合。理由是注销的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加之甲乙双方的用地协议又已经过期。

请问律师,乙方是否可以作为复议的申请人,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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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否有资格以申请人的名义对这个“注销安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 ...
asd1227 发表于 2010-1-6 18:0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乙方并非行政相对人,若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发表于 2010-1-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立案有一定难度.
zdlawyer 发表于 2009-12-30 11: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尊敬的张律师:新年好!

          衷心感谢您!请您继续指点给予法律援助——为创建法治社会!为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行政诉讼立案有一定难度。

          但,我们坚定信念——党纪国法在四川省成都市决不会被视为废纸!四川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还是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的法院!

发表于 2010-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哭先父十五载

父亲孙大华,是在1994年9月5日被当时的四川巴中(县级)市人民检察院非法毒打致死的。
那时候,我才四岁,出事的当初,成天跟着大人们在父亲的灵位前呼天抢地,祖母失声了很长一段时间,姑姑及叔父们白天忙出忙进,奔走呼号,夜晚瘫倒在床,偌大一家人,不说一句话。只要灵前的香蜡快燃完时,立刻有人从床上爬起来,首先把躺在沙发上的我拉到父亲的灵位前去添香蜡、换供品,每次必对我重复着一句话:你爸是被检察院的坏人活活毒打致死的,大人们哭是大人们的事,你小孩子家不要哭,莫悲伤,要挺住,要坚强,为你爸申冤前赴后继,意志如刚!就这样,月亮出来太阳落,次复一次,日复一日地重复着如此极其悲壮的程序,我牢牢地记下了。
到了2007年,我外地上学放假回到家中,翻阅了大人们为父申冤昭雪所有的档案材料,才真正弄清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深知他们在这十几年里走的是一条漫长的,历尽坎坷的上访之路!泪水再一次模糊了我的双眼,责任的使然,激发我把这件事的来龙去脉重新履出,把这段沉冤十五载的案情原原本本、完完全全,清晰地展现给大家,一来宽慰先父的在天之灵,让他知道亲人们为他的不幸遭遇一直在奔走在呼喊;二来将直接致我父冤死的原巴中(县级)市人民检察院的罪魁祸首的罪恶行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直至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三是将那些当年直接插手我父冤案,现又位居更高层的个别权贵把如何加强法制建设的口号喊得震天价响,而对这起冤案仍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四是对当年曾给予我家表示过同情、关照和支持的所有好心人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深深地感谢!
我所收集整理的上诉材料约200多万字,由于时间紧迫加之神情恍惚,材料中的纰漏在所难免,请读者鉴谅。有热衷于早日昭雪我父那十五年前骇人听闻的震惊巴中的大冤案的人们欲知整个案件的详情,部分证据附后。
父亲的忌日很快就要到了,我该对他说些什么呢?追思之情,溢于言表,学作小诗一首以慰父在天之灵。
为避官情退彼案
却遭诬陷入黄泉
双祖失儿丧明痛
两叔折翼冲关难
伤姑累飞京城地
                                              孙琪钧       四川巴中市巴州区图书馆家属楼。

                                                             联系电话:13108271066

发表于 2010-1-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资阳一个事业单位招聘的驾驶员,我们签订的合同是计时工作制,我们现在一个月至少要上210多个小时,有时有240小时,发福利也和正式员工不一样,工资不到正式员工的一半,出差也没有出差补助(只有周六,周日才有出差补助),晚上加班也只算15元(上半夜7元,下半夜8元,如果超过0点才算15元),不算加班,这到底对不对?这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我们要投诉,应该怎么走,需要准备些什么相关资料?
希望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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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0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四川资阳一个事业单位招聘的驾驶员,我们签订的合同是计时工作制,我们现在一个月至少要上210多个小时, ...
蜗牛路过 发表于 2010-1-9 20:1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单位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投诉.

发表于 2010-1-1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聚龙实业开发公司,开发的金都景苑项目.从2008年开始对外出售.四川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出台相关政策不得另行收取配套费,从2009年2月1日执行,现2010年我买了一套.还是要求我们业主自行交纳配套费.这让我们业主很想不通,希望得到板主的帮助.谢谢!   下载 (22.48 KB)

2010-1-1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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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 11:35

发表于 2010-1-11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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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聚龙实业开发公司,开发的金都景苑项目.从2008年开始对外出售.四川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于2008年11月出台 ...
达州刀客3 发表于 2010-1-11 13:0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建议你们向当地物价局和建设局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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