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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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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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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008 发表于 2010-4-9 00:3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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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我是安岳县鱼龙乡的,村上集资修公路,人均1000以上,如果不同意,村委会就以扣各种福利、以后不 ...
决不 发表于 2010-4-9 02:3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集资修路应征得多数村民同意.

发表于 2010-4-1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dlawyer


   

关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执法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各位领导:

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和愤慨?也不知道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使我的申诉得到重视?难道一定要像发生在上海袭警事件那样,等到悲剧发生了,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一起起血淋淋的事件,为什么还是不能唤醒四川达州当今当权者和执法者的良知,为什么四川达州的执法者总是打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旗号,干着弄虚作假、颠倒黑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勾当!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肯定认为我的言语过于激愤,对整个社会是一种侮辱和伤害。当你们看完我的申诉,审查所有证据,了解事实真相后,会有同样的感觉了。受害人:四川达州市杂技团专业魔术师,系归侨,侨属。
   1993年文艺界开始进行体改,我在这改革的大潮推动下,很多演员都停薪留职下了海,我也跟着下海,在我下海后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做香烟批发的朋友,这位朋友要我和他们合伙做生意,并与另一王姓朋友商议签定了[三人联合经商协议书]尔后王姓朋友说她银行有朋友,周姓朋友就向瞿姓朋友(周、瞿系妯娌关系)借了一本房产证及产权人身份证交王女士向银行做抵押贷款,银行方面也按程序到该抵押房屋所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于1993年9月15日贷款25万元做流动资金,在此期间,开办了一家酒楼,在酒楼开张的第二天,不幸、我四岁的女儿因意外头部受到严重伤害,住进医院抢救,当时本案相关人王、周二女士为抢救我女儿,主动送钱来医院帮我垫交了1万元的住院费,两个月间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

尔后我出据了借条,言明归还时承担该笔借款的利息,(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1993年9月18日,本案周女士叫我到王女士处帮他领2000元出差款,我领款时出据了领条,并将该款转给了出差人周女士,并也向我出据了领条,(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由于女儿住院无力与合伙人经营生意,于1993年11月13日我主动要求退出联合经商,并与合伙人签定了退出协议书,(我与本案相关人经商协议存续期只有一个月二十多天)并在协议书中注明该贷款25万元由周女士接管,并到期负责偿还银行,退出协议后一切债权债务都由周女士负责。

1993年12月15日我女儿伤愈出院,我又收到了马来西亚国汉城园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工作邀请,于1994年元月抵达广州,等待使馆的工作签证,尔后抵达马来西亚,从事我的魔术艺术专业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除自己演出外,还每天在专业“魔术学院”授课,为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魔术新秀,弘扬了中国民族文化,受到了同行业及国际魔术师协会的赞扬。

1996年10月我在国外没遗忘家乡和我工作单位,(原达川地区杂技团)主动多方联系外商,在我的努力下,经外商答成共识,我受外商委托携带马国外交部批文及外商邀请函回到重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赴马来西亚商演,100场,共演出费收益10万美元,演员伙食补贴30人×20元=600×100天=60000美元共计16万美元(有证据证明)在办理该团中国官方“批文”出访手续中,不幸于1996年11月12日被达川地区公安处以涉嫌贷款诈骗在重庆将我抓捕,外商见我被中国公安抓捕后放弃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曾组织出面担保过我“取保候审”未成)造成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为出防商演,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损失10余万人民币,(该团可提供证据)达川公安处在重庆抓捕我时,在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办公室里收缴了我随身财物,(金戒指一枚价值两千余元,现金500美元,人民币300元,马来西亚币500元,共折合人民币7900余元,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某警官可作证)连收据都不出一个,至今也没退还,(该财物已被公安承办人私吞) 太黑暗了。

侦察期间,公安说原合伙人周女士已破产,无力偿还25万贷款,你在国外赚了钱,要拿50万出来替周偿还25万的本息。我坚决不从,我认为我没有责任替周偿还债务的义务,更无贷款诈骗行为。我当初签定3人经商协议是合法的,我也没有参与贷款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王春容一手操办的,一个月后我退出了经商协议也是合法的。协议中明文规定,该25万元贷款由周女士到期偿还银行,我没有非法占有该25万元贷款部分或者全部。更没有携款潜逃,分脏,25万元贷款由王女士建立财务制度负责管理。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客观方面行使了犯罪手段,才能构成犯罪,我主、客观都不具备犯罪要件,更谈不上构成犯罪,显然所有判决和裁定都是枉法的。

我女儿住院救治时合伙人王、周两女士主动送钱到医院为抢救我女儿的生命借给我的,我又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后来我已连本带息全部还清。从主观上我没有拒绝偿还10000元的故意,从客观上讲我有偿还能力,我当时拥有两套住房,按当时市价计算,价值20多万元,也有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岂能定我贷款诈骗罪。

从1996年11月12日,关押到1997年9月27日近一年的关押中,公安要我私下拿12.3万元+他们办案打的长途手机费,到重庆去抓我的汽车油费生活费等2万元才释放我,要我打电话回重庆找家人要,同时他们自己被着我给我妹妹打电话要上述费用,我家人讲要钱可以,但要见我本人,后与我家人发生冲突,我家拒绝支付了上述费用。

尔后,公安提交检查院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又要9万元可以判决我2年缓刑,我不从,我认为我没有替周女士偿还债务的义务,更不能助长腐败行为的滋生。1997年9月27日四川达川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制作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2月20日公判大会宣判,同日收到判决书。

可笑的是,他们把周女士领走的出差款2000元也强行认定在我头上,不认周在我处的领条,认定为12000元收取本息加罚息共21460.20元,又认定本案25万元贷款中之有6万为相关人瞿继荣合法债务,那么实际金额就应为19万元,在一笔贷款中那有两种实用法律条款,是一审法官首创法律,一审法官当庭认定后,不追究本案王春容,瞿继荣等相关本笔贷款重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下判又是以25万的总额来定罪量刑的,判词存在相互矛盾。

法律规定:如以构成犯罪,不管什么理由,只是法律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等,不能说想放就放,想抓就抓,想判谁就判谁,可见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既把法律当儿戏,制造了这起冤案。

1998年3月12日,二审法院驳回我的上诉,维持了原判。1998年3月底,我被投入到四川通江海拔1500米的原始森林中服刑。我在毫无人权的监狱里苦苦挣扎了7年零1个月,于2003年12月12日获释。

从获释起我卖掉了住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我2003年被刑释的时候我已经44岁,更为悲惨的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父母双双过世,连父母最后一面都没有见上,一直靠亲朋好友的接济生活,昔日的艺术风采已不复存在,艺术青春也被葬送,没工作,没医保,没住房,没生活来源,流浪街头,基本的生存及生活确无保障,生命感到失去了意义。

我刑释后,不管有多么艰苦,都没有忘记申诉及上访历程,使自己能沉冤得雪。 2007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数名著名法学专家联名作出《关于对陆恒羽“贷款诈骗”申诉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充分以我国法学及我国法律条文,证明我所蒙受的冤屈,严肃指出原达川公,检,法以“刑”代“民”,以 “民”代“刑”枉法裁决的事实。

2007年我上访中纪委重庆巡视组,受到中纪委的高度重视并批示四川省纪委转至达洲中院。于2007年11月5日下达了《2007》达中刑监字第17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我的冤案终于有望昭雪了。本案“再审”共用了1年零7个月该中院明知是冤假错案,就不愿纠,说什么纠起困难,阻力太大,影响政绩,怕赔偿等等,但他们只顾自己,确不知蒙冤当事人的痛苦

中院再审裁定书第5页第3行所指, “其主观方面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句空话,即是我想“占有”这只是意识形态问题,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好比主观上我想杀人,客观上我没杀人,总不能认定我犯有杀人罪,事实上我出据向王春容借款就是借款,借款总是要还的,我没诈骗谁,我没向银行贷款,银行也不会认我,银行认的据体贷款人是王春容,银行贷款是全看在王春容政协委员及王春容之丈夫贺福洲的面子上,贺福洲系原达川市房管局法人,银行信托办租的"房管局"的房子设的营业部,所以银行信托办吹收贷款都找王春容,周述碧,这与我毫无什么关系, 申诉人既无过错,也无责任,原一审判决对以上作了认定,但在实体的判决中诛连了申诉人,罗织了罪名,于法于理都是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2009
1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文交办本案,中院讲他们已下裁定结案了,不好办,要我向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法律程序,我已20093720103月三次向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书,但无答复,中院把材料交到高院,中院讲被高院退回来了,中院答复要纠正也要高院起动程序,下判决或撤销原裁定,发回再审才行,我最后一线希望就是请求高院起动程序立案,或发回中院重审,还我的清白,洗刷清我的冤屈,还我公道,如果上级省高院不依法起动程序,立案纠错,

我将誓死捍卫我的政治生命,
愿不惜生命抗争到底,我真的快绝望了。

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几十名新老员工曾联名请愿,要求达州市人大督办,谁知达州中院知错不改,并以法学专家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人大意见不顾,仍坚持维持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我收到中院“通知书”后,几乎感到昏天黑地,天理何在,王法何在,难道在达州真没法说理了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达州中院明知是错案就是要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其原因是怕赔偿,怕问责,两次再审开庭中承办法官要求我主动书面承诺放弃国家赔偿,否则将维持原判,我不从,我只让承办法官换位思考。

现迫于无奈上访申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程序立案,提审,相信中国的历史,更相信四川省高院不会让达州中院一两个当权者肆意妄为,一手盖天,希望领导们及省高院能奔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对待我的上访申诉,拿出确实有效的方案,维护我的人生清白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国真正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后,请求四川省人大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领导,本着响应中央有关以人为本,解决好民生问题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督促立案庭起动程序调卷立案,并尽快答复,谢谢!

附:1、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联名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2、刑事申诉状
  3、一审判决书
  4、二审裁定书
 5、刑事再审决定书


6
、通知书                           
                     公民.申诉人:陆恒羽

                现借居住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一路159
                      电话:023-86558940

  

  


2010
330

请求律师指点,谢谢......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4-1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bbs.mala.cn/thread-1793134-1-1.html
感谢

发表于 2010-4-12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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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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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平 发表于 2010-4-12 16:3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发表于 2010-4-13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zdlawyer


    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人都知道,每年根据工商总局的要求,都会有一次例行“年检”,而这个年检按规定是不收费的,可武侯区金花工商所年检营业执照的个管工作人员却逼着要年检的人,必须先去旁边的“个协交会费”,然后才由个协的人在收费后,将执照拿到个管工作人员那里盖年检戳章,不交钱的就不给年检。武侯区工商分局金花工商所将“逼人先交个协会费”作为年检的首要条件,此等捞钱的手段是不是明的吃、拿、卡、要呢????这种拿着某种特权的行径与拿着刀抢劫的“土匪”有何本质区别???请成都市分管副市长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10-4-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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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9日,在绵阳市三台县断石乡西城城建公司发生了一起没有公道,王法的事情,请各位好心人来主持公道啊!


事情因三台县西城城建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民工去讨要钱,未得一句好话,口角中,黑心老板用石头打破民工的头,脑震荡,血流不止,缝数针,黑心老板对此事不理,至今未拿出钱负担医药费。当民工家属找到相关的部门解决时,部门对此事也不重视,不理不问,说先医人,怎么医?黑心老板不拿钱,怎么医????????至今还在三台县人民医院~~或许此时对相关部门是小事,但对这个农民家是大事啊,他们的同情心哪去了??他们的良知哪去了
???国家的法律又在哪去了
???????黑心老板仗着自己有几个臭钱,仗着自己认识几个当官的,就可以无视王法吗????就能随便打人吗
???如果是这样,我想昨年的富2代飙车撞人也是属于合法的吗??????


农民兄弟靠力气挣点血汗钱,我相信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们的辛苦,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是受人尊敬的!!!!虽然在全国很多地方也发生过这类似的事情,但是通过相关部门都很快的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但为什么???????为什么在绵阳市三台县就不能得到及时的,很好的解决呢????????????????????这不得不让人们反思!!!!!!!!!!!!!!!!!!!!!


三台县,作为全中国第一大农民县,绝大多数人都在外打工!相关部门应该更清楚农民工的处境~很好的解决此事!但事实并不是我门推想的那样~~!!!!!同样作为农民工的我听到此事心都在发凉了~我为此事不满!!!我同情这为农民兄弟的遭遇,我对三台县相关部门的办事能力.效率表示质疑,我愤恨那个黑心,人渣,背人皮却不是人的老板!!!!!!!


希望各位好心人,农民兄弟门来帮帮这位普通的民工,转发或者顶下帖子!发表下你门的意见!


愿这位农民工快健康起来!

      让世界充满爱!!!!!!!!!!!!!!!!!!!!!!!!!!!!!!!!!!!!!!!

发表于 2010-4-1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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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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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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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9日,在绵阳市三台县断石乡西城城建公司发生了一起没有公道,王法的事情,请各位好心人来主持公道 ...
猜猜贝贝 发表于 2010-4-13 18:2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所述属实,建议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根据伤残程度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轻伤以上可以刑事立案)。

发表于 2010-4-1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16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原因很简单,中国是人治的社会,还没有进入法治社会的轨道,有钱人往往可以用钱来改变违法或者犯罪的本质。如果都认真的执行法律就不会有重庆的文强了,当然中国贪官何其多,没有人敢说我想十官五贪的说法不过份,过分的是没有人去查处他们,要是认真了当官的人人自危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4-16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1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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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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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平 发表于 2010-4-16 10:4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已回复。
(如果已经过户在个人名下,按物权法规定,只要房管局产权登记簿已经作了记载,今后他人或单位要想用这些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字。
如果单位坚持不给产权证,建议去办个挂失,声明产权证遗失,再补办一个产权证就可以了。
补充一点:现实中很多人向别人借款,为表明诚意,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保管,实际上债权人拿上债务人的房产证对自己的债权并无多大的保护作用。债务人可以随时声明产权证丢失再补办。)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4-1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如果已经过户在个人名下,按物权法规定,只要房管局产权登记簿已经作了记载,今后他 ...
zdlawyer 发表于 2010-4-16 14:0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张律师,辛苦了~~

发表于 2010-4-17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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