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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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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律师贺博士5月30日16时37分回帖释疑。

发表于 2010-6-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守法才是

发表于 2010-6-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对待

发表于 2010-6-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内江市地区失地农民。我知道很多内江市的农民朋友都失去土地,但是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我想详细了解下大家的情况和补偿标准文件的来源!
包括:
一、土地征用(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租用标准。
二、房屋补助标准,(土培,瓦房,楼房)。
三、征用后的失业补助。是否缴纳三金(养老,医疗,社保)。
四、征用后失地农民房屋补偿等。
越详细越好!谢谢给位了!这些东西网上都没的,各个地区也不一样。所以大家来晒晒,注明是那一年,最好是最新的,谢谢大家了!
   现在房没了 地没了 4-5万赔偿给我们 不知道律师你知道这类文件

发表于 2010-6-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遗憾地告诉楼上,我国没有农村土地的拆迁法律,只有每个地方制定的政策,所有各地不尽相同,即使你的补助低了,也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的解决。对农村拆迁不满意,只能向地方政府反映问题,争取得到政府同情,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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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对待
chenhuifengchun 发表于 2010-6-3 16:3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没错,欢迎你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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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内江市地区失地农民。我知道很多内江市的农民朋友都失去土地,但是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我想详细 ...
leomnn 发表于 2010-6-6 23:0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部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予以规定。
国家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家、省、市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上述规定表明,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以达到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特殊情况下,补偿标准还可以再提高的.
国土资源部于2004113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等要求,并且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年产值标准通常由地级市政府统一公布,内江市的年产值标准你可以上其市政府网站查询一下,因最近事情多,确实没有时间查询,如果有内江律师在线,麻烦告诉leomnn网友一声。
我在2006年时曾办理过乐山市夹江县涉及2000多人的征地拆迁案,当时乐山市人民政府6号令公布的有关数据,夹江县的年产值标准粮棉地为1000-1500/,蔬菜地为1500-2000/.

发表于 2010-6-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是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集体而言,个人只能有知情权,即使个人不服,也没有诉讼权,这是立法的缺陷。针对个人的农村的拆迁补偿绝对是没有法律的,个人不服,连救济权利与法律法规依据都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请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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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是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这个补偿不针对个人,而是针对集体而言,个人只能有知情权,即使个人不 ...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0-6-8 10:3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贺博士是在学校做教学工作还是在法律实务部门?是文学博士还是法学博士?可能是在学校更多一些哈,从你以前回答部分网友问题问题看得出来哈,很多回答是在不停假设,这更象探讨哲学问题或点评赛事。
---------以上纯属玩笑哈,别见怪。
回到正题,作为普通网民或者普通老百姓,他们也许不会关心法律是否有缺陷或者不合理,他们更关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自己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或者有救济渠道,因此,在回答网友问题时,我尽量会减少对现行法律无谓的批判(就象一个好的医生不能总是埋怨现行医疗技术仍然无法解决有些问题,而不告诉患者到底可以服什么药一样),这也是我最初开帖的本意及一直坚持的做法。
我认为立法批判可以在学术专帖中来探讨,而不适合在回答普通网友问题中来作答,否则,网友问了等于没问。(我在新浪网和网易有专门的学术类博客,欢迎你常来,那儿可以展开探讨)
关于农村土地补偿问题,根据多年的经验,我谈几点,希望抛砖引玉,也希望有更多同行指正,尤其是代理过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加入:
1、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补偿确实是给土地所有人——当地村或社,但是,村、社是由众多村民所组成的,村民对补偿情况需要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补偿标准,而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土地补偿费最终要拿给村民个人,有的地方,安置补助费也最终由村或社商量后还是分给了村民个人。
2、农村土地征用中还常会遇到房屋拆迁,这部分款项全部规村民个人。
3、由于农村土地补偿中年产值标准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于2004113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等要求,并且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4、年产值标准通常由地级市政府统一公布。
5、土地征用补偿,个人不服,真的没有救济权利与法律法规依据吗?我自己曾经办过的案件及答复也许不具有权威性,下面引用安徽省桐城市农委的一个类似回复作结。
http://www.ahtc.agri.gov.cn/Html/2008-7-1/2_1899_2008-7-1_4363.html

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

发布者:农委办        发布时间:2008年7月1日


某市某村一位姓倪的农民来信说:我于2002年承包了村里的5亩土地,种植了桃、葡萄和花椒等经济作物,次年即有经济收入。2004年因市某机关建办公大楼,征收了我村的部分土地,其中也包括了我的承包地。在进行征地补偿时,政府将我补偿标准与其他晚栽2年的桃树一样补偿,每亩均为5000元,而且没有将我的其他经济作物算在内。  
请问,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我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该怎么办?
  

    答:你反映的问题是关于补偿标准争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详细规定了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关于征地补偿的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果你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方案的实施。
  按照上述规定,你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可以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请求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 来源:法制网广西频道 )

发表于 2010-6-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得很好,可惜救济程序还是回到作出补偿的政府部门,这个也是救济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6-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2007年4月《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规定“释疑案件包括适用审判程序和…案件”,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明显包括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但现却有人说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案件不属于释疑案件,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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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得很好,可惜救济程序还是回到作出补偿的政府部门,这个也是救济吗?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0-6-8 22:2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呵,我个人的观点是: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渠道,只要权利人的问题能最终得到解决,不管是哪个部门,哪个渠道,只要是合法渠道,我都认为是救济.这可能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多边解决机制和当前我国倡导的大调解格局吧。
因为最近开庭日程排得满,可能没有更多时间进行深度探讨。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单从救济的角度,交由第三方裁决也许是更合适的。但是,一部法律法规的诞生,往往是各方利益平衡的最终结果。
还是很高兴能和你探讨和交流。另外,也有个小小的建议,如果下次有同行提出业内问题,大家可以展开讨论,如果是普通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尽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多给他们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祝你工作顺利。

发表于 2010-6-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意见!不要误会哈。

发表于 2010-6-9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律师,我们在当地有一处老地基,应为一直没在上面建过房,所以就行成了过人的通道,因为是老宅地基所以我们也没有土地证,后来有人在上面建房,我们出面阻止,并让城建出面阻止,但人家上面有人。我们走了人家就建,我们一来人家就停,最终建好了房屋。他们建的房正好建在2家人宅地基上,我们一家,另外还有一家
,另外一家正好有个54年的土地证,上面清楚的证明现在我们没土地证的这块地是我们的,并且有土地证的这家上告,因为人家上面有人,所以也没告准。不知道律师能给我们出个主意吗?

发表于 2010-6-10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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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高院2007年4月《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规定“释疑案件包括适用审判程序和…案件”,而《民事 ...
口口口 发表于 2010-6-8 23:1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个人认为法官判后释疑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意义不大,《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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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律师,我们在当地有一处老地基,应为一直没在上面建过房,所以就行成了过人的通道,因为是老宅地基所以 ...
ddrnq 发表于 2010-6-9 19:1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按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每户人只能有一处,并且只能有使用权,不知道你们是否在同村的别处是否有宅基地,如果已经有,那么该处闲置地不应视为还属于你们的宅基地。
由于你们案件的特殊性,历史间隔这么久,建议找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反映。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6-11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需要明白这个问题,请贺博士一定作答!

  谢谢您的1901贴!

[发帖际遇]: 口口口参加每周的篮球活动,奖励小米椒19个.

发表于 2010-6-11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后释疑属于法官对判决后的理由与事实的解释,本身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除非最高院的判后释疑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判后释疑你别太在意,对判决不满就上诉,对上诉后判决再不满,就申诉,再不满的话,只有依法信访解决,救济程序很多的,相信你的问题一定能得到合法解决的。

发表于 2010-6-1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自己的宅基地又要被当世黄世仁强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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