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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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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好多年都没有搞明白的问题请问张律师:请问私人安装卫星接收器(锅盖),为什么有人干预还要撤除。

难道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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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好多年都没有搞明白的问题请问张律师:请问私人安装卫星接收器(锅盖),为什么有人干预还要撤除。

...
YYP1970 发表于 2010-6-11 21:4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9号 )第九条规定: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安装卫星接收器,肯定会被要求撤除,甚至有可能被罚款。

发表于 2010-6-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私人安装卫星接收器是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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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私人安装卫星接收器是不是违法行为?
YYP1970 发表于 2010-6-12 22:1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是

发表于 2010-6-13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您好!请问我09年12月交接新商品房屋后(ABCD栋),装修后半年就有大部份墙体开裂(并且B栋楼今年5月经外地质检部门检验不满足设计要求)。我是A栋现有200余户出现质量问题。现可以要求开发商给我们重新请外地有资质的单位来给我们做质量鉴定吗?需要什么手续。理由等谢谢。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6-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贺博士在我第二次请求的当天、而且是午休时间即又作答!

谢谢贺博士非常全面而务实的指点,但是那些途径我都走遍了!

发表于 2010-6-15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所有程序都走遍了,也没有解决问题,说明可能原因:1、确实你的要求不合乎法律规章的规定,建议你服从,除此无它法。2、确实是你受到冤屈,则建议你依法向更高级别的部门申诉,不可能所有国家机关都歧视你,相信法律吧!!

发表于 2010-6-16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 发表于 2010-6-13 08:3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现在听说农村有的地方还给他们发‘卫星接收器’。这个又是咋个的呢?

发表于 2010-6-16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泸州市烟草专卖局:
改路基建车库,危及邻近小区安全,只有业主叫停!
我们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北新区香林路二段“华锦园”小区的170多户业主,在此小区居住八年了。小区前面是泸州市烟草专卖局,该局在办公区修建完综合办公大楼和两栋各25层电梯商品房﹝取名“蘭香苑”﹞后,又将与“华锦园”小区中间的一条7来宽的水泥消防通道挖去一半将要修25个商品车库时,有关部门却视若无睹;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无人问津;对此,“华锦园”小区全体业主坚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恢复原样,并联名多次上访向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都无济于事。
实事和理由:
2003年,市烟草专卖局就建设办公楼的用地约二十亩,一直闲置着,2007年才公告开工修建了一栋综合办公楼。办公楼修好后不久,无任何告示又建了两栋25层的商品房“蘭香苑”;无任何告示,2010年3月中旬又动工开始将“华锦园”与“蘭香苑”商品房之间7米宽的公共消防通道挖去了一半,要在这段路基下开发修建25个商品车库。目前已挖掘这条道路深近10米,长约100米,严重破坏了原有消防通道的基础,危及“华锦园”小区邻近道路楼房的安全,原有硬化路面(3.5米)基础部分垮塌。因业主极力反对,“问题车库”目前被迫暂时停工了,但也没有见到恢复道路原样的举动。
3月24、28日,由华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天立社区领导、泸州市规管局代表、英豪开发公司(市烟草局的开发商)代表等四方参加调解,市规建局古科长解释:“兰香苑”原来没有规划建独立车库, 2009年12月,“兰香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为满足小区车库需要,规划局同意将原有的在3.5米道路外修建斜坡绿化带的规划改为在小区道路下建有偿独立车库。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质疑:一是划拨土地建商品房违规违法;二是深挖路基危及相邻楼宇安全;三是违反法定权限擅自调详规;四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公共道路为经营性商品用地;五是修车库后道路维护、噪音影响等长期的纠纷隐患;六是不公告不听证,无视群众利益和安全。
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可见泸州市规建局在“烟草局这块用地”上严重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详规的突出问题。
我们业主代表先后依理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市法制办人说:不合条件不受理;咨询法院人士行政诉讼,法院人称:不可能去改变规划;指责开发商时,开发商说:是市规建局同意我修的;诉说规建局在规划时应该考虑周围的安全时,规划局的人答,他们不管安全……,还有的官员说:开发商超标也好,改变用途也好,我们收钱就是,“钱规则”在这里是公开的。好像我们就只有眼巴巴等着家园被挖垮。
因此,我们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官商之间的猫腻言行暂且不论,单就市烟草局该不该在公共路基下修建商品车库?我们特向新闻媒体及全社会呼吁:这种“问题车库”的安全隐患是谁之过?该谁买单?!

华锦园小区全体业主
                          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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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4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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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青烛 于 2010-5-24 07:49 审核通过收藏 分享 44 0 顶 踩

[发帖际遇]: 正义之魂早餐吃了碗过桥米粉,花了小米椒14个.  

发表于 2010-6-1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支招,谢谢!!!!!

发表于 2010-6-1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路基建车库,危及邻近小区安全,只有业主叫停!
我们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北新区香林路二段“华锦园”小区的170多户业主,在此小区居住八年了。小区前面是泸州市烟草专卖局,该局在办公区修建完综合办公大楼和两栋各25层电梯商品房﹝取名“蘭香苑”﹞后,又将与“华锦园”小区中间的一条7来宽的水泥消防通道挖去一半将要修25个商品车库时,有关部门却视若无睹;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无人问津;对此,“华锦园”小区全体业主坚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恢复原样,并联名多次上访向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都无济于事。
实事和理由:
2003年,市烟草专卖局就建设办公楼的用地约二十亩,一直闲置着,2007年才公告开工修建了一栋综合办公楼。办公楼修好后不久,无任何告示又建了两栋25层的商品房“蘭香苑”;无任何告示,2010年3月中旬又动工开始将“华锦园”与“蘭香苑”商品房之间7米宽的公共消防通道挖去了一半,要在这段路基下开发修建25个商品车库。目前已挖掘这条道路深近10米,长约100米,严重破坏了原有消防通道的基础,危及“华锦园”小区邻近道路楼房的安全,原有硬化路面(3.5米)基础部分垮塌。因业主极力反对,“问题车库”目前被迫暂时停工了,但也没有见到恢复道路原样的举动。
3月24、28日,由华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天立社区领导、泸州市规管局代表、英豪开发公司(市烟草局的开发商)代表等四方参加调解,市规建局古科长解释:“兰香苑”原来没有规划建独立车库, 2009年12月,“兰香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为满足小区车库需要,规划局同意将原有的在3.5米道路外修建斜坡绿化带的规划改为在小区道路下建有偿独立车库。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质疑:一是划拨土地建商品房违规违法;二是深挖路基危及相邻楼宇安全;三是违反法定权限擅自调详规;四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公共道路为经营性商品用地;五是修车库后道路维护、噪音影响等长期的纠纷隐患;六是不公告不听证,无视群众利益和安全。
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可见泸州市规建局在“烟草局这块用地”上严重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详规的突出问题。
我们业主代表先后依理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市法制办人说:不合条件不受理;咨询法院人士行政诉讼,法院人称:不可能去改变规划;指责开发商时,开发商说:是市规建局同意我修的;诉说规建局在规划时应该考虑周围的安全时,规划局的人答,他们不管安全……,还有的官员说:开发商超标也好,改变用途也好,我们收钱就是,“钱规则”在这里是公开的。好像我们就只有眼巴巴等着家园被挖垮。
因此,我们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官商之间的猫腻言行暂且不论,单就市烟草局该不该在公共路基下修建商品车库?我们特向新闻媒体及全社会呼吁:这种“问题车库”的安全隐患是谁之过?该谁买单?!

发表于 2010-6-1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路基建车库,危及邻近小区安全,只有业主叫停!
我们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北新区香林路二段“华锦园”小区的170多户业主,在此小区居住八年了。小区前面是泸州市烟草专卖局,该局在办公区修建完综合办公大楼和两栋各25层电梯商品房﹝取名“蘭香苑”﹞后,又将与“华锦园”小区中间的一条7来宽的水泥消防通道挖去一半将要修25个商品车库时,有关部门却视若无睹;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也无人问津;对此,“华锦园”小区全体业主坚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恢复原样,并联名多次上访向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反映都无济于事。
实事和理由:
2003年,市烟草专卖局就建设办公楼的用地约二十亩,一直闲置着,2007年才公告开工修建了一栋综合办公楼。办公楼修好后不久,无任何告示又建了两栋25层的商品房“蘭香苑”;无任何告示,2010年3月中旬又动工开始将“华锦园”与“蘭香苑”商品房之间7米宽的公共消防通道挖去了一半,要在这段路基下开发修建25个商品车库。目前已挖掘这条道路深近10米,长约100米,严重破坏了原有消防通道的基础,危及“华锦园”小区邻近道路楼房的安全,原有硬化路面(3.5米)基础部分垮塌。因业主极力反对,“问题车库”目前被迫暂时停工了,但也没有见到恢复道路原样的举动。
3月24、28日,由华锦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天立社区领导、泸州市规管局代表、英豪开发公司(市烟草局的开发商)代表等四方参加调解,市规建局古科长解释:“兰香苑”原来没有规划建独立车库, 2009年12月,“兰香苑”项目主体工程完成后,为满足小区车库需要,规划局同意将原有的在3.5米道路外修建斜坡绿化带的规划改为在小区道路下建有偿独立车库。
对此,一位资深律师质疑:一是划拨土地建商品房违规违法;二是深挖路基危及相邻楼宇安全;三是违反法定权限擅自调详规;四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公共道路为经营性商品用地;五是修车库后道路维护、噪音影响等长期的纠纷隐患;六是不公告不听证,无视群众利益和安全。
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可见泸州市规建局在“烟草局这块用地”上严重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详规的突出问题。
我们业主代表先后依理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市法制办人说:不合条件不受理;咨询法院人士行政诉讼,法院人称:不可能去改变规划;指责开发商时,开发商说:是市规建局同意我修的;诉说规建局在规划时应该考虑周围的安全时,规划局的人答,他们不管安全……,还有的官员说:开发商超标也好,改变用途也好,我们收钱就是,“钱规则”在这里是公开的。好像我们就只有眼巴巴等着家园被挖垮。
因此,我们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些官商之间的猫腻言行暂且不论,单就市烟草局该不该在公共路基下修建商品车库?我们特向新闻媒体及全社会呼吁:这种“问题车库”的安全隐患是谁之过?该谁买单!



请求律师帮忙分析和支招,谢谢!!!

发表于 2010-6-1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您好!请问我09年12月交接新商品房屋后(ABCD栋),装修后半年就有大部份墙体开裂(并且B栋楼今年 ...
达州刀客3 发表于 2010-6-13 14:0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10-6-17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问我09年12月交接新商品房屋后(ABCD栋),装修后半年就有大部份墙体开裂(并且B栋楼今年5月经外地质检部门检验不满足设计要求)。我是A栋现有200余户出现质量问题。现可以要求开发商给我们重新请外地有资质的单位来给我们做质量鉴定吗?需要什么手续。理由等谢谢。

发表于 2010-6-17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我是四川达州(金都景苑业主)请问我09年12月交接新商品房屋后(ABCD栋),装修后半年就有大部份墙体开裂(并且B栋楼今年5月经重庆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检验不满足设计要求)。我是A栋现有200余户出现质量问题。现可以要求开发商给我们重新请外地有资质的单位来给我们做质量鉴定吗?需要什么手续,合理的理由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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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我是四川达州(金都景苑业主)请问我09年12月交接新商品房屋后(ABCD栋),装修后半年就有大 ...
达州刀客3 发表于 2010-6-17 09:5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你们在房屋交接时,房屋应该先进行验收再收房,购房合同条款应该也有约定。不知道房屋的质量问题是什么时间发现的?如果是在收房之前,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你们有权拒绝收房;如果是在收房之后,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你们可以直接找开发商,由开发商去联系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同时建议向当地建设局反映这一情况。
因最近事情多,未及时回复,请谅解。

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
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
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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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7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听说农村有的地方还给他们发‘卫星接收器’。这个又是咋个的呢?
YYP1970 发表于 2010-6-16 21:0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呵,那是经过主管部门同意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在进行安装,其传输的节目都是经过审核的。

发表于 2010-6-1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所说的帖子已经合并了。为了给每一位网友公平分配第一版版面资源,本版会对重复发布的帖 ...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5-26 09:4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网友反映强烈,点击量巨大.......
          在此请问王娅平,此贴何时递交“相关部门”,还事实于真相.......
                                         感谢!!!

发表于 2010-6-2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10-6-2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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