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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法官联手 缔造人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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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9:1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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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死一伤,损失超百万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居然完全无视客观证据而信口雌黄,指鹿为马确定当事人,为了让事故责任人逃避刑责,违法划分事故责任,徇私舞弊,恣意妄为!;法院官官相护,视百姓利益如儿戏,不作任何调查核实,同样无视客观证据的存在,而将错就错,仅以一纸交警作出的虚假事故认定为唯一判案依据,错案错判,最终造就本起冤案,错案!
   
我是四川绵阳一名刚满18岁的农村男孩,2012年3月19日晚,同伴小刘驾驶摩托车搭乘我和另一同伴小张,沿绵阳市长虹干道直行,途经一十字路口时(夜间路口仅有黄色警示灯),遇一辆从左侧支路直行驶入的出租车猛烈碰撞,导致小刘、小张经抢救无效死亡,我被鉴定为双九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
     
绵阳市交警一大队民警何伟,办案之初,就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利用“不承认就要被判刑”,且要求交一万元所谓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等言行相威胁,强行要我承认是摩托车驾驶人,不顾我的声明和辩解,最后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行将我认定为事发时摩托车驾驶人,且与出租车方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该认定与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严重不符和矛盾,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明确证实:出租车右前方与摩托车左侧前半部猛烈相撞,受撞部位覆盖摩托车驾驶人左腿放置部位(如图) http://img.mala.cn/forum/201305/30/183032obkbii6z1b4lz6bi.jpg 2013-5-30 18: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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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小刘在撞击中导致左大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同时整条左腿多处受创,死者小张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而我整条左腿未发现任何损伤,显而易见:事发当时摩托车驾驶人是死者小刘,小张坐中间,我搭乘在最后面,这也与我记忆中当时的情形完全一致;同时,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主干道车辆享有“干道先行”的优先通行权,且规定十字路口处直行车辆应让右侧道路来车先行。同时,出租车司机在发现两车即将相撞时,居然采取了加速通过的错误避险方式,导致和加重了事故后果,显然至少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办案民警却作出事故同等责任的划分,如此一来,出租车驾驶员则可逃避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办案民警如此不公正地划分事故责任,其中原由,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同年7月,因不服交警部门的错误认定,我将本次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但同样遭遇法院违法判案:主审法官黄薇不但不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取证,也不对本案最关键的证据材料(相关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并作为判案证据,而仅把交警部门出具的毫无证据支持且明显与证据材料相矛盾,同时责任划分明显不公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最终导致该案一错再错。
   
人命关天的大案,在交警队和法院那里就这样进行了违法认定和枉法判决,致使如今的我面临近50万元的巨额赔偿,自己借钱治病还花去近10万,且留下终身残疾还需后续治疗,如今对我这样一个贫穷农村家庭的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当然,如果肇事者真的是我,一切后果我也只有面对和承担,但事实上我却是被冤枉的呀!两名死者家属多次上门蛮横索要赔偿,事故中致残的我和家人只好远走他乡,过着流浪度日的生活,内心的苦痛和茫然无助,只有自己知道,渐渐的,我发现我开始憎恶这个社会……
   
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国家执法人员却如此践踏法律,恣意妄为,不得不说是国家和人民的悲哀!
如此冤案又能再向何处伸诉?政府和法律还能让我们这些弱势的百姓信任和依靠吗?
我祈求听到人们伸张正义的声音。
我期待相关政府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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