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区户外广告:
(一)不得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立交桥、人行天桥、灯杆一律不设置户外广告;
(二)不得在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控制性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三)不得在影响交通通行安全和消防通道畅通的地段以及消防扑救面设置户外广告;
(四)禁止设置过街横幅商业广告;
(五)禁止沿街以散发印刷品、举牌游行、出动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发布商业促销广告;
(六)市辖城区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牌;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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