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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实vs事实

绵阳黑交警——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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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坚决支持你到最高人民法院去伸冤哈,去跪求他们彻查“绵阳涪城法院、中级法院、绵阳交警沆瀣一气裁定判决楼主要对自己害死的朋友家属给予赔偿”一事!!!楼主,以你的勇气和决心,最关键的是以你 保护了你死里逃生的、无比坚固厚实、胜过头盔的无耻脸皮,你一定能在最高法院讨得“公道”的,说不定,最高法院还能依楼主的建议,撤销审判庭,建立“赌咒发誓庭”,取得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最伟大成果”,楼主啊,你功在千秋啊,还不快去快去!!!

发表于 2013-1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那天答应赔给人家的钱办得怎么样了?现在的 黄世仁 真的很怕 杨白劳 啊!

发表于 2013-12-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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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伟大的楼主天皇陛下!蒜头鼻、香肠嘴、媒婆痣,实在是帅呆了啊!!!
长这幅样子,难怪闹着喊着想给人当孙子都没有人敢收——收了折寿啊!

发表于 2013-12-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12-4 17: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姓嘿的--------穿马甲的何伟!,你也好意思搬出国家相关法律来说事呀!你瓜娃子要是办事真的讲法律就不会一手导演这桩冤案了!!!!法院的法官办事都会严格依法吗?尤其在案件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时候!你骗骗三岁小孩和弱智还行,稍微有点社会知识的人会信你说的吗???"官官相护"这个词你千万别说你不懂哈!!!你娃敢于徇私枉法,就是因为你瓜娃子太懂目前中国法制的现状和漏洞!!!!其中国家八部委的规定"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这一条让你瓜娃子执法犯法却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可得好好感谢制定这一规定的国家八部委呀,这样你傻子才有了贪赃枉法的可乘之机哟!!!!,不过还要提醒你一句中国的古话:"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发表于 2013-12-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请问你到底是张旭渊还是张旭渊那个当了个狗屎官的什么亲戚?

你若是张旭渊,这么嘴硬,有本事就到刘坤家里坐着不走要公道!有本事就不要人家质问你们发帖的事情的时候说“我们没有在网上发帖”、“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我们不得”、“过了的事就过了”!!!有种,承认自己说过的话呀,承认自己是孬种只敢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啊!

你若是那个什么狗屁亲戚,以你的理论,“官官相护”,那就怪你自己本事差了说不动人家吧!有本事就使劲往上爬啊,当个什么司法厅厅长、政法委书记什么的,这些小案子就不用这样费您老的神在网上说了!!!我看,你是被我揭穿了“草包一个”的本相才跳起来狂吠的吧!要想不被人踩到尾巴跳,就自己把尾巴夹紧点三!!!!!

不管你是张旭渊还是张旭渊的狗屁亲戚,你的脸皮厚得可以,导弹都射不穿,该把你派到钓鱼岛去为捍卫国家利益做贡献才对,不然实在太浪费了!!

发表于 2013-12-5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八部委的文件是国家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事,这是公民的义务,依不得楼主觉得对自己有利就执行,对自己不利就不执行!!何况,国家也规定了,可以行政复议,你自己胆怯心虚不去,仗着自己在司法圈还认识几个人,以为可以动用关系办点“人情案”才走了民事诉讼的路,自己如意算盘打错了不赖别人赖自己哈!!!!
说实在的,张旭渊的这个狗屁当官的亲戚真的很让人反感,一副自以为是的德行。大概真的是他们家的遗传吧!!!

楼主我看你就是邪门歪道看多了想多了,才成天研究怎么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你说人家政策出的不合理,你就拿提案到人大去呗!只可惜以楼主的学识、人品、修养,实在没有资格出席人代会,哪里谈得上做提案的事!!!!

楼主,看来你还是只适合每天在家里花圈圈赌咒,这才能充分体现你的大法师的能力水平哈!!!!


发表于 2013-12-5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家的这场事故,起初是悲剧,导演张旭渊,主演张旭渊,可惜发展到后来就变成了闹剧,编剧张某某(张旭渊的那个亲戚),主演张旭渊和他妈!!!

楼主,不管你是张旭渊还是张旭渊的狗屁亲戚,人生是舞台,可惜无法彩排!!!我劝你编剧的时候,三思而后行吧!!!!

发表于 2013-12-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前所述,本人在此痛骂楼主,狭隘地讲,不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我根本就不是案件的直接相关人员。但是,本人看不惯楼主背着牛头不认赃的丑恶面目,他的癫狂必须要有人收拾,否则会乱了风气!!!!

  如果没有免疫系统,人体就会生病;如果没有执法机构,社会就会混乱。

  试想,如果一位开着飞车制造了交通事故的人,不仅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而且还可以在网络胡说八道、混淆视听、污蔑陷害办案机关和法庭,那么,受害人该在何处讨要公道?司法机关还能不能继续执法?

  如果这样做是顺理成章的话,是不是人人都可得而习之?
  当黑车、飞车遍地横行,肇事后还可以抵赖耍泼,那么,我们还敢在道路上行走吗,还敢出门吗?

  推而广之,当所有违法犯罪人员都使用这种伎俩而我们听之任之,那么,谁还想执法,谁还敢执法,谁还能执法?
  当那一天到来,盗贼、抢匪遍地,特殊爱好的老师、心理扭曲的爆破手游荡在我们身边,我们还能在这个环境继续生活吗?

  请大家想一想吧!

  我在这里说了很多,是针对楼主的,也是针对这种违法后试图鱼死网破的险恶现象的;
  我为交警何伟说话,也是为执法者说话,更是为我们的法律尊严说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想,这是执法者的义务,也是守法公民的责任,作为知道事实真相的我,愿意坦然地站出来,揭露楼主的阴谋,为我们自己的社会环境而战!!!!!!!!

发表于 2013-12-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有人管没?

发表于 2013-12-5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确无药可救了。

  楼主,请问嘿不随便是何伟或者不是何伟,对你在这里陈述你的“冤情”有什么关系和影响?难道人家是,你的案子是这样的,人家不是,你的案子又是另一番模样了?

  你的事情我也通过渠道了解过,和嘿不随便讲的一样。

  楼主,你敢把你的法院判决书拿出来给大家看吗?!!!!!

发表于 2013-12-5 13: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嘿的,你娃有本事就把你蜷缩在壳里的乌龟头伸出来让大家看看,谅你娃也不敢!!!因为你娃极度心虚!!!!!!

发表于 2013-12-5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你文明些。你是不是成天都把你的龟头露在外边?!!!

楼主要是有勇气,请把判决书自己再读两遍!!!如果你觉得还不够明白的话,就拿出来让大家帮你看看你的冤情到底在哪里吧!!!!

发表于 2013-12-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自己跑到天涯来发帖,自己把自己的龟头、尾巴到处露出来叫人看,现在没有道理讲不清,你还好意思么?

  真的冤枉,就把判决书拿出来三!!!!

  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13-12-5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谎也说过了,假装委屈演戏也演了,发毒誓也发了,骂人也骂了,遮羞布也撕光了,什么都暴露完了,你还有什么要给大家秀的?

  我看,还是你自己赶紧卷铺盖走人吧!

发表于 2013-1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崖兄,看吧,对楼主这种东西实在没必要讲怜悯仁慈和善举。
同情一只感染了狂犬病毒的狗,一定会对人的安全造成隐患。

发表于 2013-12-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只变换着不同外壳的缩头乌龟,跟你这种东西我已不想说太多,因为那无异于"对龟弹琴"!!!无论你穿多少马甲、到这放多少龟屁,只想提醒你一句:别侥幸于“官官相护”背景下法院的判决!!!没有证据支持的认定和判决迟早有被推翻的一天!!!来日方长,咱们走着瞧吧.......

发表于 2013-12-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完全不用走着瞧——现在、此时、眼前,我就已经看见了楼主抱头鼠窜的狼狈样子。


  楼主从事故发生时打算逃避责任的第一时间起就错了,一错再错,不可救药。现在被众网友责问得哑口无言,犹如过街老鼠,哪里需要什么等着瞧呢!!!!



    如果楼主一定想要大家继续瞧,那我想,大家看到的就是楼主癫狂糊涂、一地鸡毛的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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