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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7月实施 临时工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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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1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不少企业界代表则认为,新法对规范劳务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对用工单位提出了严峻考验。企业需进一步完善用人制度,合理估算用人计划,同时适时将劳务派遣转向人才派遣或业务外包,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缓解用工制度改革的阵痛。此外,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还透露,目前我省尚没有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细则出台,如何执行和落地还需等到修订法规出台后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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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工同酬,以后就没有临时工一说了。

发表于 2013-7-2 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种律法从来都是很好的, 只是能真正执行下去的却只是凤毛麟角,举个简单的例子, 现在交通警察,各种收入补贴保险等等,不低于五六千一个月的是拿钱不干活的, 拿钱干活的临时工(俗称二排)每月不到1200,都同工同酬了的话, 财政有那么多钱来开支么?干脆让他们变本加利的去乱罚款得了!
发表于 2013-7-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P 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千金纵买相如赋,脉脉此情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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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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