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532|评论: 4

[原创] 请主持公平正义 共同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一次主持召开高检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会中,其中会议强调提出要更加自觉地践行执法为民宗旨,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进一步强化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和法律监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还说,要更加自觉地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陈法官回答说,最高法院的(63号)文还是适用的。2008年5月14日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付微,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发表的论文中提到“首先,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提出的诉讼无需鉴定,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函(1989)63号文件的规定”。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未经法院委托,广西三级法院却以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判患者何军败诉的,说明广西三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广西三级法院不仅对南宁市中医院、广西卫生厅的造假给予认定,广西高院还在判决书上虚构“患者何军骨折临床愈合,出现漏诊不属医院医疗过错”、患者何军自动出院、患者何军向广西卫生厅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十多年过去了,如没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没有一个一个个案的出现,恐怕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12]40号,《通知》其中指出“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这么一个《通知》内容了。这个《通知》内容既对那些热衷于搞行业保护、违反医学科学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人和部门是一种抨击,又使那些为了这一法律尊严而奔波的老百姓得到安慰。这个《通知》没有规定阶段性、时间段,所以说个案往往推动法治。
    可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学习会中,其中会议强调提出要更加自觉地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近年来,加强诉讼监督已成为党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形成后,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和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成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这些为什么在本案中法院系统没有一点触动,所以说,要维护司法公信力何其艰难。请法院记住,有错必纠,是我们国家进行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之一 。
                                                              家属:何定民、黄晓云
                                                                        2013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13100712385(武汉) 13240415872(北京)13077763610(南宁)
                             电子邮箱:1416405534@qq.com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区水产局宿舍4栋1单元3楼1 号
                             邮    编:530022
    上传图片有:
截图:最高法 法(行)函〔1989〕63号.jpg


截图:最高法〔1990〕民他字第15号.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给何军的复函 1999.7.19.jpg


截图:何军骨盆平片(南宁市中医院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证据3-1  2006.8.21.jpg


截图:(扫)右髋活动不利 南宁市中医院X射线检查单 1999.1.15.jpg


截图:(扫)右股骨颈变短 股骨上移 南宁市中医院X射线检查单 1999.1.15.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 1999.2.24.jpg


截图:南宁市中医院出院证 1999.1.27.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电话记录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卫生厅给何军的信函 2000.9.28.jpg


截图:广西医疗事故鉴定书 2001.3.14.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000.11.29.jpg


截图: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0. 11.29.jpg


截图:广西高院(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 2008.11.12 001.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五讲专题讲座,题目是《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意义》,主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在讲座中认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法治的第一层意义是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并贯彻实施。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应从国家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五个方面,继续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法院要通过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不能设置陷阱,更不应该以南宁市中医院给了患者何军20万元“补偿款”去掩盖法院的执法错误,而应该以欧绍轩(广西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副厅级)受贿一案,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教训,不能有“拔起萝卜不带泥”的错误想法,有的同志告诉我们说,你告的是政府,因为医院当时是政府管的;你告的是有钱人,医院有钱。在查处安徽高院陈子菁再审案搞“阴阳两本帐调解” 对抗人大监督和法律监督、蒙骗舆论和社会的建议。不就是安徽省高院竟然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于不顾,仍然固执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已判死缓)当年为本案定下的“维护安徽形象和医院的窗口形象”、原省法院院长韩云萍与被告医院院长在稻香楼宾馆商定的“医疗过失与残疾后果无关”、省法院副院长李献敏与被告医院院长五次会谈商定的“前提是无过错补偿”、“形式是和解”的调子。在2006年9月20日开庭再审中,法庭对抗诉书所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闭口不谈,对重要证据不调查、不核实、不鉴定,扬言“调解不需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钱数,对方答应就可以”,将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生父)和诉讼代理人(祖母)排除在外,采用威逼利诱手段,迫使非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受害人生母签字,接受法院精心设计的“阴阳两本帐调解”。法院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3-7-6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2013年7月4日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其中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这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体现,是司法自信的表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做细,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使纠正错案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的正能量。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假错案。
    我们希望法院通过依法纠错,使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其结果一定能成为真正的正能量。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者说,从程序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造成法院裁判不公的原因只有两种:一是适用实体法律错误,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操作违法。前者是依法改判的理由,后者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理由。实体问题要严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事实是前提、基础和依据,法律则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

[size=14.399999618530273px]上传图片: 中国网(截“置顶”严查司法不公----,全文’):《消费曝光台》2015.4.6.jpg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