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鸿生花园业主聘请的律师处我见到了律师在规划局提取的相关资料,不过那张颇有争议的1999年12月规划局审批的规划图还是没见到它的踪影,真不清楚为什么业主的律师通过正常渠道还是不能拿到的原因。 在所见的资料中有一张2007年新批的总平面布置图,图上面批注了一句话,那句话的意思是说在2007年8月2日规划局委托鸿生置业公司张贴的公告(且不说业主们对那张开发商张贴的公告张贴在何处,是否公证人员一走开发商的人就把该公告撕下以致小区业主根本就没有看见,对相关的规划事项也根本就不知情了)业主们无异议,所以在张贴后20天他们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过在2007年11月13日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出来的那张平面图可没有那句批注语。 在规划局制作关于的规划听证会的相关文件中倒是说到了全体参与听证会的业主代表都表示对规划局拟作出的规划方案不认可,认为当时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议还未解决,对该规划方案是否合法、合理无从谈起,并且要求规划局责成开发商切实履行购房合同及楼书的约定。在规划局所作的听证会的文件中还提到了业主们广泛反映的:原来作出许可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为业主们已购买了房屋,而按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楼书约定,开发商修建面积已超出楼书记载数据,而其他应该兑现的配套设施也远未达到楼书的提到的标准),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该充公考虑公共利益再作出行政许可。而在该结论性文件中,规划局提到的结论却是该规划不存在公共利益问题,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不是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何必开什么听证会,规划局只按规划技术规定来画图,修个摩天大楼都是没问题的。 即使现在公共利益的概念存在争议,那么开发商的利益就属于要保护的公共利益了?你规划局可以不批,即使你不责成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完成合同协商事宜,也可给个期限让双方自行协商消除争议后或基本消除争议后才考虑是否作出行政许可的问题,那样开发商能告你不作为? 也许你们规划局的部分审批人员也是受开发商的蒙骗,误以为只有极小部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有争议,但2007年11月19日的事实已经明摆在那里,那还是少数人不同意开发商修房?还是少数人对你们审批的规划方案持有异议?总共才408户业主中就有200多户业主(还未计算那几天因各种原因未在家的业主)提出异议还是少数人? 虽然现在开发商以何种不可告人的手段拿到了相关建设的证件,但其相关证件的取得真是合法的吗?规划局的审批人员们,好好想想吧,现在改正错误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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