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管闲事的我看了很多网友的回贴,有一个误区大家应注意,第一,张淑(书)琼代课所在的学校是在7月3日就已经放假,张淑琼在当天就已回家。张是在7月4日从花丛镇新家回镇庙老家骑电瓶车因为自己的主要原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的,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张淑琼的死亡她肯定是主要责任。第三,认定为工伤的主管部门是市人劳局,家属认为是工伤可以提起工伤认定,在网上抄作无益。第四,如果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赔偿也是从市工伤基金中支付。如果不是工伤即使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市工伤保险基金依然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第五,网上各抒已见要文明用语,谩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对学校领导殴打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六,学校放假是以学校工作任务完成为准,如果学校在7月5日放假,张淑琼发生以上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照常不是工伤。第六,建议家属可以找花丛镇人民政府出面主持调解学校也不会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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