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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个农村代课女教师的艰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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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1:51 |
如果有证据证明真的是工伤,建议楼主向凤凰网、天涯论坛、大V微博博主求助。如果不是工伤,学校也不应该坐视不管,毕竟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并且,代课教师的付出和他们的获得远远不成比例。

发表于 2013-7-28 08:56 |
爱管闲事的我看了很多网友的回贴,有一个误区大家应注意,第一,张淑(书)琼代课所在的学校是在7月3日就已经放假,张淑琼在当天就已回家。张是在7月4日从花丛镇新家回镇庙老家骑电瓶车因为自己的主要原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的,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张淑琼的死亡她肯定是主要责任。第三,认定为工伤的主管部门是市人劳局,家属认为是工伤可以提起工伤认定,在网上抄作无益。第四,如果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赔偿也是从市工伤基金中支付。如果不是工伤即使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市工伤保险基金依然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第五,网上各抒已见要文明用语,谩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对学校领导殴打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六,学校放假是以学校工作任务完成为准,如果学校在7月5日放假,张淑琼发生以上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照常不是工伤。第六,建议家属可以找花丛镇人民政府出面主持调解学校也不会不参加。

发表于 2013-7-28 09:07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发表于 2013-7-28 09:10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强调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发表于 2013-7-28 09:59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3-7-28 10:01 |
爱管闲事的我看了很多网友的回贴,有一个误区大家应注意,第一,张淑(书)琼代课所在的学校是在7月3日就已经放假,张淑琼在当天就已回家。张是在7月4日从花丛镇新家回镇庙老家骑电瓶车因为自己的主要原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的,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张淑琼的死亡她肯定是主要责任。第三,认定为工伤的主管部门是市人劳局,家属认为是工伤可以提起工伤认定,在网上抄作无益。第四,如果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赔偿也是从市工伤基金中支付。如果不是工伤即使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市工伤保险基金依然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第五,网上各抒已见要文明用语,谩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对学校领导殴打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六,学校放假是以学校工作任务完成为准,如果学校在7月5日放假,张淑琼发生以上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照常不是工伤。第七,建议家属可以找花丛镇人民政府出面主持调解学校也不会不参加。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为母亲讨公道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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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9:00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和“在上下班途中”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发表于 2013-7-29 19:28 |
2013年7月4日上午,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从花丛镇街道新居返回农村老家的途中,因骑电瓶车不慎摔至公路边坎下,致当场死亡。7月5日上午,学校领导及时与其丈夫周勇及子女一起商议善后事宜。学校决定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并安排在校的班子成员到家中慰问和悼唁,其亲属同意学校意见。同时,学校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7月5日下午,周勇带领其亲属到恩阳区教科体局找领导,要求按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学校多方咨询,按有关政策,张淑琼的意外死亡不属工亡。

  2013年7月3日上午,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期末总结会,并宣布放假。学校没安排张淑琼暑假期间的任何工作。张淑琼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致死,按政策规定不属工亡。

  但死者丈夫及其亲属强烈要求学校按工亡进行赔偿,并对学校派去慰问和悼唁的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工会主席至今仍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张淑琼老师的意外死亡表示深切哀悼,同时我们也呼吁依法处理善后事宜。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

                                                                                                                      2013年7月10日
从学校的公告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和“在上下班途中”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要认定为工亡很难说了,只不过亲属想不通可以向市人社局提起工亡认定试一下吗!毕竟认定工伤国家不收任何费用。



发表于 2013-7-29 19:41 |
2013年7月4日上午,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从花丛镇街道新居返回农村老家的途中,因骑电瓶车不慎摔至公路边坎下,致当场死亡。7月5日上午,学校领导及时与其丈夫周勇及子女一起商议善后事宜。学校决定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并安排在校的班子成员到家中慰问和悼唁,其亲属同意学校意见。同时,学校向上级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然而7月5日下午,周勇带领其亲属到恩阳区教科体局找领导,要求按工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学校多方咨询,按有关政策,张淑琼的意外死亡不属工亡。

  2013年7月3日上午,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期末总结会,并宣布放假。学校没安排张淑琼暑假期间的任何工作。张淑琼的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致死,按政策规定不属工亡。

  但死者丈夫及其亲属强烈要求学校按工亡进行赔偿,并对学校派去慰问和悼唁的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进行围攻、殴打,致使工会主席至今仍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学校全体教职工对张淑琼老师的意外死亡表示深切哀悼,同时我们也呼吁依法处理善后事宜。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

                                                                                                                      2013年7月10日
从学校的公告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和“在上下班途中”这两个条件缺一不
可。

发表于 2013-7-29 21: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春天里好”可能是该校养的狗,提醒你一哈,如果你这样被人利用,做了帮凶。你有一天遇到了一样的事。你也会是这样的下场的。人不能有坏心,但是不能没有同情心。赔偿不是你在掏钱。白痴!

发表于 2013-7-30 00:46 |
理走越辩越明,没有道理了!“从一品上书”只有靠谩骂了!原为仅有这素质,素质高低可见一斑!横蛮不讲理是行不通的,大路不平,旁人不闲!

发表于 2013-7-30 00:48 |
理是越辩越明,没有道理了!“从一品上书”只有靠谩骂了!原为仅有这素质,素质高低可见一斑!横蛮不讲理是行不通的,大路不平,旁人不闲。靠谩骂堵人之口,甚于防川!

发表于 2013-7-30 00:58 |
理是越辩越明,没有道理了!“从一品尚书”只有靠谩骂了!原为仅有这素质,素质高低可见一斑!横蛮不讲理是行不通的,大路不平,旁人不闲。靠谩骂堵人之口,甚于防川!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20:04 |
30225996@sohu 发表于 2013-7-29 2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春天里好”可能是该校养的狗,提醒你一哈,如果你这样被人利用,做了帮凶。你有一天遇到了一样的事。你也 ...

我们都心知肚明,难得说他

发表于 2013-7-30 23:32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的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和“在上下班途中”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假定“为母亲讨回公道”所说的:“我的母亲张淑琼(四川省巴中市镇庙乡六村任职代课教师)回学校维修水渠,结束后骑电瓶车回家的途中遭遇单方面车祸落下悬崖不幸失逝”是全部真实的可信的(可能不一定全部真实),但是恩阳交警大队对于你母亲的死亡已出警了的,给你们家可能也出你母亲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是不是“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更严重的“全部责任”。如果是你母亲对自己骑电瓶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恩阳交警大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比“承担主要责任”还大的责任。进一步说如果恩阳交警大队对于你母亲的死亡证明没有认定你母亲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承担“非本人主要责任”换句话说你母亲不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认定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照常也不能认定为工亡。强调的是认定工亡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失去母亲是悲痛的,看到你刚才20:04的回贴看到你至少没有继续谩骂我的份上,小伙子,爱管闲事的我帮你分析一下。你要冷静思考,毕竟你接受了为么多年的学校教育是懂道理的,对法律法规也能正确理解;毕竟你处于极大的悲痛之中,人的思维走向极端是正常的“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节哀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23:57 |
春天里好 发表于 2013-7-30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

既然你都说了我母亲去世是在上下班途中,那你觉得还有什么说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7-30 23:59 |
学校为什么没有给我妈购买任何保险,又为什么要逃避我们
 楼主| 发表于 2013-7-31 00:01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你我说了都不算

发表于 2013-7-31 00:26 |
注意我所说的是:1、假定“为母亲讨回公道”所说的:“我的母亲张淑琼(四川省巴中市镇庙乡六村任职代课教师)回学校维修水渠,结束后骑电瓶车回家的途中遭遇单方面车祸落下悬崖不幸失逝”是全部真实的可信的(可能不一定全部真实)是假定,不是我是我已认定你母亲是“在上下班途中”。2、学校只有法定的义务给你母亲买工伤保险,但是我要说明的是即使学校给你母亲买了工伤保险,只要不能认定为工亡,照常市工伤其金中不会给你家支一分钱的;如果你母亲认定为工亡,即使学校没有给你母亲买工伤保险,学校照常应按工亡的标准赔付的。3、是不是工伤你我说了不算,但是认定为工亡的机构是市人劳动局,你家也可以提起工亡认定哟!你可以将有关部门给你出的证明,以及你家已有的相关材料找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他们可以给你分析。但是是我要提醒你的是,市人劳局认定工亡也必须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不然的话,学校或你家认为有误就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变更!

发表于 2013-7-31 09:19 |
《工伤保险条有一个误区大家应注意,第一,张淑(书)琼代课所在的学校是在7月3日就已经放假,张淑琼在当天就已回家。张是在7月4日从花丛镇新家回镇庙老家骑电瓶车因为自己的主要原因操作不当意外死亡的,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张淑琼的死亡她肯定是主要责任。第三,认定为工伤的主管部门是市人劳局,家属认为是工伤可以提起工伤认定,在网上抄作无益。第四,如果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赔偿也是从市工伤基金中支付。如果不是工伤即使学校参加了工伤保险,市工伤保险基金依然不会支付一分钱的。第五,网上各抒已见要文明用语,谩骂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对学校领导殴打更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第六,学校放假是以学校工作任务完成为准,如果学校在7月5日放假,张淑琼发生以上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照常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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