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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镇庙小学代课教师张淑琼意外死亡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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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于 2013-7-12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发表于 2013-7-12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2010-12-09 02:04: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25288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及地铁事故可认定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新京报12月9日报道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去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法制办对此解释,由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规定,因为公平性而有强烈的要求修改的呼声。在实践中,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该征求意见稿修改公布后立即引来很大争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陈步雷表示,所谓的很难认定是个技术困难和证据问题,而该不该算工伤则是另一个问题,上下班本身是工作的延伸,发生了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他并认为,当前对劳工权利保护不足,很多应纳入工伤认定保护的情形还未纳入。

【补助标准】

因工死亡补助达34万元

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现行规定以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工亡补助金均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行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征求意见稿则提供了两个方案,分别为60个月至80个月,48个月至60个月。但如果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标准计发。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带来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覆盖社会团体

事实清楚,当在15天内作出工伤认定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工伤基金会否被滥用?针对这一担忧,陈步雷认为,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出台具体的可使用工伤基金支付工伤预防的项目目录,以防止基金滥用,他并认为,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劳工“权利贫困”问题,充分发挥劳工监督的作用。

现行条例规定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参加工伤保险,修改后的条例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发表于 2013-7-12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wmdshhzzxw 发表于 2013-7-11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相,求真相。假期回家路上出事应该不是工亡。

QQ截图20130712081220.png
发表于 2013-7-12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孔雀 发表于 2013-7-11 09: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死者表示哀悼,但这不应该算是工亡吧!纯属个人意外哟!

QQ截图20130712081220.png

发表于 2013-7-12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一个破学校的回复,咋冒出来这么多5毛呢?此地无银??

发表于 2013-7-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母亲讨公道 发表于 2013-7-12 0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生考试结束!卷已改完!学校工作任务提前完成!没有过错!

发表于 2013-7-1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真相我不得而知,但“学校决定按在编教职工死亡规格进行慰问”这句话真他妈恶心!!

发表于 2013-7-12 2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是工伤。国家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放暑假回家途中和下班途中,是一个道理,张老师的不幸离世,百分百是工伤!可以提请司法认定!

发表于 2013-7-1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乡镇干部札记 发表于 2013-7-10 22: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劳动合同法7月实施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你老壳有包,驴唇不对马嘴。

发表于 2013-7-12 2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卸责任,有辱师德!不按工伤处理,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3-7-12 2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属于工伤!合情合理又合法!

发表于 2013-7-12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7-13 0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7月3日上午,学 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期末总 结会,并宣布放假。学校没 安排张淑琼暑假期间的任何 工作。张淑琼的死亡不是在 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 所,更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 致死,按政策规定不属工 亡。∥

以上说法纯粹是法盲胡言,想推脱责任,却忘了国法——劳动法!
很明显是学校想逃避责任,耍滑头。提前放假、不安排工作,你以为就能说脱? 本帖最后由 解放四川 于 2013-7-13 00:18 编辑


发表于 2013-7-13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庙中学接招:

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 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放暑假回家途中也 就是下班途中。正庙中学休要抵赖!你 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评工伤,天理难容!

发表于 2013-7-13 07: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花丛7月3号下雨了吗?明摆着是烈日当空,简直是一派胡言!

发表于 2013-7-13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去了,有关部门就发发慈悲,帮帮她的家人吧!评工伤又不是你家拿钱,反正是国家救助的。

发表于 2013-7-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真相是什么 ?大家知道真相的再说多些看看

发表于 2013-7-1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局可是规定的7月5日放假,校长胆子有点大哦。

发表于 2013-7-13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里好 发表于 2013-7-12 13:3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生考试结束!卷已改完!学校工作任务提前完成!没有过错!


非也,朋友。学校不是私人摆的摊摊,啥时开学啥时放假时有规定的。市局明文规定7月5日放假。其它的不不知情不妄加评说,张老师不幸逝世是在7月4日,周四。是在上班时间内的。这点是毫无疑问的。学校宣布7月4日放假,是有违上级文件精神的。 本帖最后由 飐圭 于 2013-7-13 14: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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