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受理夏中荣诉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你院身为国家审判决机关,视法律为儿戏,徇情枉法已到了无以复加地步。你院受理本案后将近一年,竟然作出不予受理本案的裁定,更可笑、可恨、激起夏中荣亲朋好友及相关正义人士一定要到你院大门口高唱《国际歌》的是,夏中荣对你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起上诉,你院竟然置法律于不顾,通知夏中荣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夏中荣及其亲朋好友想问一问你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到底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到底认不认识中文?!到底有没有人性?!到底想无耻到什么程度?!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将人逼上梁山?!夏中荣及亲朋好友及一切正义之士严重警告你院:立即停止徇情枉法的无耻行为,否则将对无耻行为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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