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州:阻止“家暴”居然被刑拘被判赔巨款
来源:中国法治 记者:赵静函 任重 日期:2013-7-17
2011年6月20日早晨,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元通村2组一户农家小院传出争吵声。71岁的王天秀老人吃完早饭正在自己房间整理被子,听见媳妇蔡其菊在外大声抱怨,说是大姐这几天回娘家想分房子!王天秀老人心里清楚,大女自家的房子正在装修,这两天才回娘家来住,并非媳妇说的是回来想分房子,随口就向媳妇方向回应过去,还说她和儿子闹离婚搞得左邻右舍都晓得了,丢脸!随后就听见有玻璃被打烂的声音,忙出来看见媳妇蔡其菊正用钉锤砸碗柜,老人喊大女何加琼将蔡其菊抱住,阻止她继续乱砸家具,自己去夺媳妇手中的钉锤。蔡其菊正在气头上,虽说双臂被抱,手持锤子依然小范围挥舞,老人夺的时候右手被砸中一次,中指还被划伤,但是还是夺过了钉锤。见弟媳妇手中钉锤被夺,何加琼也就放开了,刚一放开蔡其菊又顺手从老人手中抢过钉锤,大吼“打死人了”朝大门外走去,边走边打电话。不久派出所2名警官赶到,接着蔡其菊的父母和弟弟也来了,蔡其菊当然也回家来继续争吵,警察见双方只是争吵并没有动手就安慰劝导几句离开了。当天下午蔡其菊在家吃饭后就带着13岁的儿子回娘家了。
血小板减少病入膏肓去世
过了十几天后,村长到王天秀家,说蔡其菊正在医院住院喊交医疗费,老人忙给何加兵打电话,让儿子去看看。
蔡其菊自6月20日下午离开之后,7月2日到彭州中医院以“上腹部不适半月”为由住院,“否认外伤史”,体格检查皮肤粘膜“色泽正常,全身皮肤未见皮疹,未见皮下出血。”中医诊断:胃脘痛,脾胃于虚。西医诊断:1、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2、腰椎间盘突出。7月7日,蔡其菊主动要求出院。
2011年7月8日下午4点,蔡其菊到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医院入院,主诉:腹胀,肚痛。入院诊断:1、腹腔积液;2、中度贫血。7月11日出院要求转上级医院,出院诊断:1、腹腔积液;2、中度贫血;3、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蛛网膜下腔出血?
7月12日,蔡其菊的父母、弟弟将其送到成都军区总医院入院。三人主诉:6月20日受丈夫家人殴打头部、腹部、四肢等多处受伤,全身疼痛20余天。经医院查血考虑“贫血、血小板减少”,纳入血液科病房。最后诊断: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腹腔积液;乙型病毒性肝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脑水肿;多器官功能衰竭;外伤(根据病史陈述),医生并没有确诊。7月16日13时58分蔡其菊临床死亡。
2011年9月3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蔡其菊的死亡原因系脑干出血所致死亡。外伤对蔡其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程进展有一定促进作用。2011年11月14日,致函补充意见:蔡其菊的外伤对其死亡的参与度为10——20%。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错误
2012年12月,彭州市法院根据这份鉴定意见和补充意见判王天秀、何加琼母女赔偿蔡其菊父母、丈夫、儿子82332.69元(蔡其菊的丈夫和儿子并没有具状告自己的母亲和大姐,完全是蔡其菊的父母假冒他们的签名向法院起诉),为此,王天秀母女大呼冤枉,她们没有打过蔡其菊,不应担责。
判决书上说“蔡其菊与原告何加兵因日常生活夫妻关系不和引发被告王天秀与蔡其菊发生争吵后,蔡其菊砸坏家里的碗柜玻璃,蔡其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王天秀、何加琼与蔡其菊发生纠纷后未通过有关组织解决纠纷,而是扭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原告受伤的主要责任。”王天秀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段表述有两个错误:蔡其菊用钉锤打砸家中财物的行为属于“如果不加以立即制止会继续扩大损失”的特别紧急情况,是容不得找村组基层干部来慢慢调解处理的,因此,王天秀、何加琼当时夺钉锤的行为没有错误,是正常人的正常反应。一审法院把如此紧迫的行为也归结为应该找基层组织协调处理的事项,显然错误;二是:“扭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扭打没有证人证言。受伤:没有伤情报告。退一万步,如果王天秀、何加琼确实殴打了蔡其菊,确实造成了致其死亡的伤害,那毫无疑问,他们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受到刑事打击。但是,2012年5月25日,彭州市公安局发文称:二人不构成犯罪。
2011年6月20日发生争吵至7月2日入彭州市中医院,查体没有外伤,蔡其菊主诉也无外伤。 7月18日入成都军区总医院,蔡其菊父母、弟弟主诉被夫家殴打致伤。医生没有诊断,也没有用药。那么为何法医学鉴定说外伤对蔡其菊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程进展有一定促进作用?这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此外伤并非6月20日造成的外伤,也就是说,尸检时法医看到的外伤并非6月20日争吵时留下的,有可能是后来(时间在离开彭州中医院后)留下的。二是脑干颅内出血,如果外伤伤在脑部才能有促进作用,伤在四肢必然有10——20%的促进作用是非常牵强的,本身患血小板减少症身体稍有触碰就会留下伤痕。法医鉴定没有给出外伤伤在哪里,外伤伤情情况,外伤形成时间,这都是不确定因素。彭州市公安局先是以刑案立案后又撤案足以证明王天秀母女没有殴打蔡其菊,整个卷宗也没有蔡其菊受伤的证据,因此,彭州市法院单凭鉴定,没有外伤就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法办案原是公安内部有人
蔡其菊于2011年7月16日下午13时58分病死在成都军区总医院,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17日下午将蔡其菊的尸体运回彭州市殡仪馆,随即彭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做尸检,法医管鹏教授于7月17日下午到彭州市作尸体取样。7月16日下午彭州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将何顺清(王天秀的老伴)、王天秀、何加慧(王天秀的二女)、何加兵相继抓到派出所关到17日下午6点过放出来,17日上午将何加琼及9岁的小孩一起抓进派出所,何加琼于2011年7月17日下午6点被送进彭州市拘留所,关到2011年8月16日才放出来。
为什么彭州市公安局将这起小小的家庭纠纷当做大案要案来查,先后投入多名警力调查取证,还向检察院报批。原来蔡其菊的五舅王某在彭州市公安局任职,一切都是他在督办。
2011年7月20日,8月20日,蔡其菊弟弟两次带十多人到王天秀家中打砸抢,将房屋所有门窗玻璃、所有家具,所有电器全部砸毁,所有金银珠宝、存款存单全部抢走,损失数十万元。王天秀家人报警,彭州市公安局至今不立案调查,仅仅将存单、存折、银行卡追了回来。王天秀的的代理律师也感受到彭州市公安的强权:不准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同意补充鉴定。对70多岁的王天秀做询问笔录时,如果不承认打了蔡其菊就劈头盖脸的辱骂恐吓。好在在彭州市政法委的协调下,彭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认定王天秀、何加琼二人不构成犯罪。但是何加琼却被非法关押了一个月,她无辜的儿子、女儿都被关过。
2013年6月17日,本案二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法官多次打断王天秀代理律师的发言。虽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材料,还是希望法官认真阅卷。2011年6月20并没有发生殴打事件,蔡其菊也并没有在当天受伤,整个卷宗也无受伤证据,只有蔡其菊娘家人的诉说,并且他们当时都不在事发现场,证词毫无证明力。相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认真调查核实案情,公正判决。
蔡其菊因病死亡已经整整两年了,她的尸体还存放在彭州市殡仪馆,什么时候入土为安取决于她娘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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