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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仪陇县法院撤销违法判决书进入重新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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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3:57 | |阅读模式



仪陇县人民法院:




仪陇县纪律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




因你院(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用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对张雍处刑12年。在




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案卷笔录:侦查笔录共114页,调查笔录




和庭审笔录共58页。全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张雍涉嫌强奸一案”




是你院法官用违法证据制造出来的-起假案,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分,铁证如山!




     10年来,申诉人千呼万诉,你院均以市中院院长崔均暗中私下




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串通“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伪




造的(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为由,为已开脱




枉法判决的责任,把徇私枉法判决的责任推得-干二净。请问:在




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中,有哪条哪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办了错案,假




案,冤案,既沒有办案的责任,判决的责任,也沒有纠正的义务?




不管如何乱法,责任都归申诉人承担?只要能拿出法律的规定书面




向申诉人答复,申诉人永不向你院申诉。




   你院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中枉法判决的事实如下:
      
   一、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定罪处刑。在(2003)仪刑初字第68




号判决书中声称“经审理查明”,既然“经审理查明”了,请问;是如何审




查核实证据的?本案只要-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




假冒证据跃然在笔录之上,一条一条,清清楚楚,在第6页公安冒充




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第9页公安篡改询问笔录不敢捺印;第55、




59、64页公安把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




据;判决书中的四个关键定案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即在场
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沒有证实笔录




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推入天浴”,在场人也




毫不知情,同样沒有证实笔录印证,只有单方面的说词;就以公安捏




造的证据,在案卷第2页和8页,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




,是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既




然你院声称“经审理査明”,为何视而不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于




事实,严禁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罪处刑旳法律规定为何也视而不见?对




公安串通检官徐志涛隐瞒证据的行为又为何言听计从?人民法院定罪处




刑的法律底线到何处去了?(2003)仪刑初字68号判决书,是院长所为




?还是庭长或主办法官从中作祟?请纪检部查一查,逮住腐败内鬼!




        二 、市中院院长崔均为了帮助你院把假案作成铁案,暗中私下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伪造出(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




律程序。所以,尽管申诉人十年来向你院数百次申诉,仍以该通知书搪




塞掩责,这是你院对待冤案的作为吗?




      在2007年3月四川省政法委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进行复查




的文件。同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听证后,省




高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当即表示:近快审理答复。可六年余也未答复,




原因于后。在2007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川高法(2007)川




立信函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据。该通知书通知申




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可最高法立案庭2007年8月7日就已在暗中制




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




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于情于理都不合法




,是暗中操作,私下伪造。依法,县、市、省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




不应当认可。为什么偏偏你院紧紧抓住这个通知书不松手?为什么就不敢




面对和证实你院定罪处刑的全部证据?




      三、阳光现原形,律法照腐败。本案只是一个普通的申诉案,不是什




么大案要案专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必要把听证之后,正在审查核实




证据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匆忙越级调去审理?按-般逻辑,最高法立




案庭认为下级法院判决不公正,才采取非常手段越级审判。可最高法立案




庭法官没有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和判决书,在(2007)年8日7日就在暗中




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最高法立案庭法




官又拿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难道比下级法院公正吗?证实;是暗中私下




串通伪造,滥用最高审判权,干着不合法的勾当,腐败原形毕露,该通知




书见得阳光吗?




     四 、请求:1、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2007)




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仼制”,执行“六公开”,“三不放过”的规定,




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




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诉人有理有据?




      2、请求仪陇县法院依法撤销(20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按《刑




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入正常的再审程序,彻底纠正本案,




还申诉人的真相!




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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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22 13:59 |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

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

、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13-7-22 21:04 |
关注。

发表于 2013-7-22 21:31 |
官方不会理你

发表于 2013-7-23 06:50 |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

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3-7-23 20:43 |
官方不会理你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该不是口号!

发表于 2013-8-2 11:55 |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


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


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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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1:57 |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日就用立案庭的印章


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急急忙忙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用什么去


审查核实证据的?依法,离开证据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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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2:07 |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3-8-2 1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在邮局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这是案件应该去省法院找啊!

发表于 2013-8-5 22:50 |
沈德咏在文章中称冤假错案往往“奉命行事”.奉命行事出在最高法院的口,因此就不是依法审判,

难怪冤假错案越来越多,法院不是依法审判而是“奉命行事”,“奉命行事”的背后造成了多少冤假

错案,最高法院的领导你们不是在依法审判,而是依法造成冤假错案,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口头

说说,实际是“奉命行事”

发表于 2013-8-11 08:33 |
请求:请求按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0号、(2007)




8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三包责仼制”,执行“六公开”,“三不放过”的规定,




哪里发生的问题就在哪里处理,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辩明是非;到




底是司法机关腐败不公?还是申诉人有理有据?

发表于 2013-8-11 08:33 |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

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3-10-27 17:58 |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发表于 2013-11-5 19:24 |
只有真抓实干立杆见影,认真落实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害群之马,
见到实效,依法治国良好发展安定和谐才有希望.



发表于 2013-11-8 20:00 |
l路过  观看中

发表于 2013-11-15 16:43 |
朗朗乾坤难道就没有王法了?太嚣张了!

发挥舆论监督,让这件事情得到公正的解决。

发表于 2013-11-16 08:12 |
关注

发表于 2013-11-18 07:36 |
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家无宁日;腐败司法体制下,人人没有安全保障!

发表于 2013-11-22 17:11 |
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历史的检验,必定原形毕露。

发表于 2013-11-25 07:42 |
公安伪造证据,南充市法院在审查核实,理应去纠正错误的证据,

反而还用伪造假冒证据定案,实在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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