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子女抚养律师小编 :王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2000年生育一子赵甲,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协议离婚,并约定赵甲由赵某抚养。 2010年经双方重新协商,赵某自愿将婚生子赵甲的抚养权转给王某。
2011年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在抚养期间,赵某家人将赵甲私自转学,使其失去抚养权,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变更婚生子赵甲的抚养权。
赵某称,2010年出具的证明属实,但该证明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
且王某离婚后,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再者,赵甲已经年满10周岁也不同意随王某生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子女年满10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还要充分争取子女意见。
再者,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关系的存在,子女可以随男方生活,也可以随女方生活,但均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如要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满足相关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子女应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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