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网民:
7月21日,有网民在四川新闻网南部论坛发帖《东海舰队四级士官冤死,七旬残疾父母为儿昭雪,8年未果》,我院现将该事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患者孔令奇,男,34岁,因头昏、头痛、呕吐、步态不稳4天,加重1天于2005年12月1日来我院就诊。患者入院前4天在东海舰队复员回南部途中,突感头持续性昏痛不适,全身乏力,恶心呕吐,左侧上下肢功能障碍,步态不稳,院外未予治疗。入院前1天,上述症状加重,2005年12月1日上午来我院门诊就诊,CT提示左小脑低密度灶、性质待定,门诊医生告知患者及其家属需要住院或者去上级医院诊治,但患者及其家属自行离开医院,直到当日20∶40,患者才被送来急诊科,当时即下病危通知,予以处置后转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入院时呈急性危重病容,浅昏迷,表情淡漠,不能站立,被动仰卧位,呼吸、脉搏增快,先后请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专家会诊,确诊为:1、急性脱髓鞘病变;2、急性播散性脑干脑炎;3、应激性胃溃疡出血。该病属中枢性神经系统难治性疾病,死亡率非常高,我院倾注大量的力量给予积极抢救治疗,且有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专家驻我院全程指导,但患者病情呈进行性恶化不可逆转,于2005年12月4日6∶40死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2007年10月,死者父母向医院投诉,要求赔偿,医院与他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他们对医院的解释不认可。2007年11月,将我院起诉到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该案经过南充市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书编号分别为:南充医鉴[2008]12号,四川省医学会医鉴[2009]002号),两次鉴定结论均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南民初字2248号),原告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中院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南中法民终字876号),原告再次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申诉,省高院在调查、审理后也未支持原告主张。
南部县人民医院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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