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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清乱世

阆中征房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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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3 20:29
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3 20:58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示拆迁补方案征求意见。而阆中市政府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表明政府2012年5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3月21日就已将征收补偿方案公示了。即是说“先公示,后征收”,行政行为前后错位。进一步证明阆中市政府为应付诉讼,伪造证据,互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3 21:40
阆中市政府提交的文件只能说明对(2010)045号地块所在片区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要求等,不能证明佛都路需再扩建。阆中市规划办提交的一份“佛都路调整方案公示图”仅是一份草图(路宽26米),此后未见正式规划方案。而且与开发商规划设计和施工图相矛盾”(路宽16米)。可见,阆中市规划办的“佛都路调整方案公示图”是为了应付诉讼伪造的假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3 21:46
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3 23:49
类似这样的不公,在南充各级法院均不程度的存在,某一些法官行为尤其严垂徇私枉法现象,滥用司法权,最终导致公民救济愿望难于实现,严重影响司法队伍的高大形象,高度重视,从严查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3:43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将与原告房屋相邻的土地(2010)045号地块出让给四川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阆中市七里新区七里大道2010一04一15地块地形红线图(2010)045载明:上诉人金维建所有的房屋位于(2010)045号地块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3:49
如果真是这样,两审法院,不能自圆其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3:58
如此黑喑的地方。政府理亏在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4:05
对指定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对国有资金造成的损失,追究问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4:16
此事不服将政府起诉到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因法院在强权干预下无法作出公正判决,只能维持被告阆中市人民政府阆府征[2012 ]12号征收决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5:20
i南充中级人民法院袁院长,南部县何院长,柴庭长:请你还阆中市七里大道39号房屋拆迁一个公道,你院搞的先予执行裁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明显违法,并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你院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侵害原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5:31
南部法院黄院长,柴庭长,你院裁定:先予执行。有法不依,枉法裁判,严重践踏了国家法律法规和“三中全会”精神,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5:37
南部县法院柴庭长,请你找回七里大道39号一个公道,找回我们的家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5:42
阆中市政府“偷袭”强拆行为违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6:56
从七里大道至大佛寺的佛都路,是2010年使用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资金(中央补助1555,65万元和地方政府投资的172,85万元)刚刚扩建竣工的宽12米新水泥路,完全满足景区通行需要,根本沒必要把刚竣工的道路毀弃重新上马再扩建,此事纯属子虚乌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7:30
到2014年1月底止,阆中市政府在诉讼中一再主张的“佛都路改扩建”项目已过去两年多,开发商的大已竣工,申诉人的房屋早已被先予执行强制拆除,阆中市创(5A)旅游城市也已达到目的,可是“佛都路扩建”未有任何举措。申诉人被拆去房屋的土地,大部份纳入了开发商楼前广场,邻佛都路约2米宽,20米长的一小部份(面积约40平方米)已种草纳入了绿化带。事实证明,阆中市政府虚构“佛都路扩建”项目,以公益事业需要为借口,违法征收申诉人私有房屋,为开发商服务,铁证如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假证,判决错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7:47
如果根据阆中政府违法的“房尾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重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7:56
真实话,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予以审查纠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8:32
被告继续违反“590”号今第19条,20条,21条的规定,阆中的评估市场在被告的操纵下,很难有独立人格,只能在受妥协与干预中生存。对于我的评估报告,是被告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没有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而按被告的要求作出评估结果。在评估报告中,连我的房屋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土地使用权性质完全定性错误,各项补偿价格不是法律定的市场价,用残值价补偿于我,我不服,提起起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2-14 19:59
申诉人房屋用地长度在该路段中占很短一部分,而且房屋并沒有紧靠路面,不拆房屋也不妨碍扩宽路面施工。这一切只能说明佛都路高速改建只是制造从事公益事业的借口,为征收申诉人房屋创造条件。对此类虚假证据应当否定。原判作为安案依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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