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中药学校1994年留职停薪员工,一直从事药品经营、中药材种植工作。今天,我怀着万般无奈的心情向您投诉宜宾市南溪区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9号文件第17条相关国家公益林政策执行,致使我及家人走投无路。
一.投资事实清楚
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我于2003年1月在四川省南溪县大坪乡租赁土地1359.2亩,由我投资营造栀子林20余万株。用途:1.作为绿化树,2.中药材栀子商品基地。南溪县政府列为当年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以退耕还林政策作为支持条件。2003年1月至2013年6月直接投资750余万元,间接投资400余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总投资1150余万元(不含我及家人11年的劳动报酬和投资合理收益);其中:投资劳务费500余万元,投资农药肥料、补植树苗、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250余万元,投资利息、及其他费用400余万元。投资来源:自有资金310余万元,2007年变卖成都房产及汽车45万元,2010年贷款100万元,2008至2013年给私人借款295万元;2007年后产出利润、项目扶持90余万元全部用于资金利息等,自有资金投入应计利息245万元以上,现应付未付利息65万元。目前,我用于上述投资还欠债务505万元,其中:贷款100万元,私人借款及未付利息等405万元。我承担了该片公益林营造、管护的全部投资的事实清楚。
二.南溪区将1359亩栀子林划为公益林、己制约投资人重大经营活动的政府行为成立
2009年3月我到林业局申请1359亩栀子林《林权证》持证人变更时,林业局告知己划为公益林不予变更;2010年8月我到林业局办理《林权证》抵押贷款它项登记时,也以己划为公益林不能抵押。林业局将该林区划为公益林后,所持有的林权证已变为废纸,完全限制了投资人的战略性经营行为;不能融资抵押,不能流转转让,不能将绿化树出售,列为公益林的事实成立;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也无生存来源。我曾多次要求当地政府执行中发(2003)9号文件,依法、合理收购我投资营造的该片公益林或予以该片公益林建设合理投资补偿无结果。
三.我依法按政策追诉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准确
1.政府不投资收购或不给投资者投资补偿,已违反《物权法》第65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精神,我请求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准确。南溪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已严重侵犯权利人及家人权益,已威胁到投资人及家人的生存、生活环境、生命安全。
2.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第17条明文规定:“......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于合理补偿。.....安排部分造林投资,探索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我的权利主张政策依据充分;中央政策已制定十年,地方政府“以省、市无规定”为由至今不执行,怎能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怎能体现民生、民本、社会和谐和稳定,政府的公益林建设资金在何处?2010年至2013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哪里去了?我的投资是非法还是合法?我的投入换来了大众的“绿荫”难道不是为南溪人民作出了较大贡献吗?私人投资的公益林建设资金难道政府不该“买单”吗? 中央政策对地方政府还有无约束力?
3.林区涉及农户248户、千余农民,我已无力继续投资管护、履行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补足无保障,该片公益林毁坏谁负责任。目前,1359.2亩栀子林面临虫灾、干旱、杂草、水涝、盗窃、牲畜破坏等侵袭,在地栀子树已毁50%,南溪区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解决该片公益林的投资管护等问题,不出一年时间将全部毁于一旦。这是严重的政府不作为和犯罪。我及家人连生活都无着落了,还强行要我投资、管护吗?我还应该承担土地租金来营造公益林吗?
4.南溪区如此对待招商引资的投资人,只能识为是欺商骗资,将会给南溪区招商引资工作抹上极不光彩的一笔。
5.我及家人已面临绝境,已无生存、生活来源,至今南溪区无人、无单位过问。私人投资因划为公益林就可以“充公”?天理何在!公道何在!这是要人生?还是要人死?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只看不“兑现”?国家的法律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践踏吗?民生政府就是这样打造?投资人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公益林政策难道不是合理、合法的权益保护吗?
四.我目前处境
目前,银行追收贷款、利息,私人追讨借款和利息,近4年我及家人的生活费等开支都靠借钱,现只有将在大坪唯一的住房出售作为生活费用、媒体采访费用,上访费用和“打官司”费用;还不上贷款、借款就只能将我和家人卖身为奴、或以生命偿还。
五.权益保护诉求内容
(一) 请求南溪区依法、按政策、合理予以政府收购,标的双方协商或专门机构评估。
(二) 请求南溪区依法、按政策、合理给予投资人投资、投资收益及其它相关补偿;
1.按照中发《2003》9号文件规定: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原则,南溪区应全额补偿我1359亩栀子林十一年营造、管护投资1150万元。
2.根据《物权法》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精神,南溪区应补偿我实际投资1150万元十年的合理投资收益948.75万元,即1150(万元)÷2(年平均资金占用)×15%(年收益率)×11(年)。
3.南溪区林业局应退回强行由我支付的2011年林地租金补农户部份14.3万元,2012年大坪乡政府应支付我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丰产措施项目劳务工程款所垫付的14.3万元,合计28.6万元。
4.桉照公益林应按公益事业管理的政策和劳有所得的原则,应计发我及家人(共2人)十一年营造、管理1359亩公益林的管理、劳动工资报酬165万元。
5.应计补偿2003年至2013年(2009年己补偿2446.56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兑现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丰产措施项目的全部政策。
6.应对我及家人自2009年至今,因未按(9号)执行带来的生活、精神拆磨引起的身体、精神损失进行补偿。
7.实施相关补偿政策后,南溪区林业局应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政策与我完善之后1359亩公益林相关的管护、投资及相关权益等法律手续。
六.林业局不予执行(9号)的几个“理由”
1.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租赁合同鉴定单位由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因当初我与该公司联营,该公司所在地南溪区、大坪乡政府要求当地企业(具有法人资格)鉴定。该公司鉴定土地租赁合同后无能力实施我与该公司的《联营协议》,转变为由我承包经营,并登记了《营业执照》,我为负责人;承包经营期(2007年)满后,该公司不再登记并注销了《营业执照》,我即成为自然人经营1359亩栀子林。自2002年筹备至今,该公司未承担一分钱投资,这种名存实亡的合同主体能算投资者吗?还有主体意义吗?《林权证》持证人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张群,因政策要求颁证只能颁给林地合同鉴定单位的法人代表;2009年因该公司不愿投资等诸多原因与我协商将1359亩《林权证》变更为我持证,该公司也出具了变更报告,林业局以划为公益林为由不予变更(第一次知道1359亩栀子林划为公益林之说);从程序上我们己履行了完善主体的手续,是因划为公益林原因未变更,这是我的过错嘛?明显还是公益林原因没有完成实际投资与持证人的统一嘛。我要求该公司委托我全权处理1359亩公益林的政策落实,该公司惧于南溪区的威吓也不予委托,我只能以自然人身份追诉。土地租赁合同由我在履行,1359亩森林建设、管护投资由我在投入,政策因素不能完善相关手续;还胡缠“主体”只能说明林业局在“耍赖”嘛。
2.林业局以2009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2446.56元代替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偿是明显的忽悠我嘛;9号中很明确了,(1).“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2).“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公益林建设资金用于公益林建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各自的用途明显不同。
3.林业局以“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发展送肥料也作为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偿胡狡;国发(2002)10号、(2007)25号两个专门退耕还林文件也未涉及公益林内容,9号文件17条是专门的公益林政策,两种政策怎能沾上边嘛。
4.林业局解释“退耕还林投资就是公益林投资,生态林就是公益林,如土地粮食补助给农民”。森林营造、管护的投资是由我投入的呀!不管什么原因、什么时候将1359亩栀子林划为公益林,林业局都该按9号文件17条“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处理。凡纳入……投资者……合理对公益林补偿问题己规定的很明确了,即不论什么原因、时间、林种等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都应按公益林建设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政策执行;投资补偿对象应为实际投资者,而不是林地出租者和毫无意义的持证人;合理补偿是指双方都能基本接受、满意的界定标准,不是与公益林建设投资补偿毫无关联的其他补偿或政策支持。
5.林业局多次以“省、市无规定”为由拒绝执行《2003》9号文件17条;我是租赁土地造林被划为公益林,其造林成本不同于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造林成本,属于公益林划定较特殊的情况,中央明明白白规定的公益林政策,不知还要什么样的“省、市规定”。南溪区只执行公益林的管理政策,不执行公益林的建设投资政策让投资者怎样继续投资、怎么发展、怎么生存?况且,该片森林是在南溪区域内,也应由南溪区根据中发《2003》9号文件17条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投资事实清楚,政府列为公益林事实成立,投资人追讨自己合法的权益主张适用政策、法律依据充分、准确;南溪区竞置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公民的生命于不顾,故意与投资人胡缠蛮狡。南溪区这种欺商骗资、草菅人命的恶意不作为和违法侵权行为;请 主持公道,我将提供有效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投资人呼唤党和政府的“青天”给条生路!政府为何将私人投资的森林划为公益林又不予合理补偿?中央政策真正成了“花瓶”;《物权法》还能不能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5881380572
联系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坪乡街村
四川省中药学校
江志高
201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