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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创卫先锋

依法及时打击“医闹”,才能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才能防止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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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8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是麻醉后出现心衰就心衰吗?你说是医闹就医闹?我同情弱者站在弱者一边,人要讲良心才对!

发表于 2013-8-18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主的标题,我突然觉得这人世间好冷酷!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3-8-18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把病人家属正常的诉求说成是医闹,政府安的什么心?取环的小手术竟然导致病人死亡,明摆着的医疗事故,还用说吗?

发表于 2013-8-18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属于什么医院?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吗?           
          公立医院难道是非营利性医院?•••••••这些问题我弄不懂,求解!

发表于 2013-8-18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3-8-18 07: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属于什么医院?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吗? ...

医院肯定要盈利,现在医院都是自负盈亏,国家没有投入钱,只能靠自己,所以非盈利只是个谎言而已,不需认真。

发表于 2013-8-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3-8-18 07: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属于什么医院?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吗? ...

由医疗机构自愿选择,报卫生局核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登记,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局登记,按民办非企业管理,赢利用于医疗机构发展。

发表于 2013-8-1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民医生 发表于 2013-8-18 1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由医疗机构自愿选择,报卫生局核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登记,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 ...

请告诉,广安的医院中哪些是营利医院,哪些是非营利医院?

发表于 2013-8-19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3-8-18 22: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告诉,广安的医院中哪些是营利医院,哪些是非营利医院?

好像国家医院都是非盈利的,私人医院多数是盈利的。

发表于 2013-8-19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Dances_with_Wol 发表于 2013-8-19 00: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国家医院都是非盈利的,私人医院多数是盈利的。

应该说公办医院没有哪一家属于非营利性的,更不是什么非盈利医院 。

发表于 2013-8-19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律禅 发表于 2013-8-19 07: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该说公办医院没有哪一家属于非营利性的,更不是什么非盈利医院 。

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别在于:自愿选择为非营利医疗机构到民政局登记,收费按物价局核定价收费,其收支结余用于医疗机构发展。自愿选择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局登记,在政府指导价内自主定价,报物价局备案,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发表于 2013-8-1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

发表于 2013-8-1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搜了下麻醉意外的帖子:
1)麻醉药物所引进的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造成患者死亡的属麻醉意外。

(2)硬膜外麻醉按技术操作规程乾地,注射药物后出现全脊椎麻醉者应属并发症。

(3)腰麻、椎管内阻滞麻醉实施中,按无菌技术及必要的消毒准备进行,术后仍出感染的应属并发症。

(4)局麻时因患者精神紧张,发生晕针、虚脱、惊厥、癔病发作、高血压脑症等反应时,应属并发症。

(5)局麻实施过程中,按技术规程操作,但手术后仍引起局部的化脓感染,或神经的损伤等,一般情况下也是医疗并发症。

(6)神经丛的阻滞麻醉,造成局部血肿、误刺、气胸等,般应视为医疗并发症。

(7)椎管内麻醉使用常规量的麻醉药,但导致麻醉平面过高或血压下降,只要技术操作正确,如针头马蹄口方向准确,应属并发症。


(8)低温麻醉期间的心室纤颤,人工冬眠合剂用后体表现结节包块,低温复温期皮肤汤伤(50℃以下的水温即可造成Ⅱ度以内的烫伤),中心静脉和肺动脉插管损伤,控制性低血压的副作用等,一般应属并发症。


(9)全身麻醉后,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压,精神的异常;肌肉松弛剂的敏感导致长时间无呼吸等,也属并发症。

(10)必须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饱腹病人,全身麻醉过程中发生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甚至窒息死亡者,应为医疗意外。


(11)气管插管过程中,按技术常规要求进行,患者有时也出现牙齿脱落、鼻出血、唇出血、喉头痉挛、喉头水肿、声门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均属麻醉的并发症。

发表于 2013-8-1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某个医疗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关键是从两个方面看
(1)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是否为过失;
(3)是否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以上三点不可却一。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该“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中,即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件。
3,“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这里讲的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级别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发生事故争议后首先该做什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之所以对以上资料、物品实行封存,主要是考虑到证据的保护,避免重要的资料被人篡改。


发表于 2013-8-1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
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医疗事故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
求。

第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将病员的病案及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送
指定部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病员及其家属不得抢夺病
案。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正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不属涂改病
案。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不得修改原有记录。

因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即刻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封存现场实物,并及时
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有关部门检验。

第十二条 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立即将有关的
病历、各种原始资料和现场实物封存,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医疗单位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又有
一定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务人员若干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医疗事故或事件的
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对死因有争议的,医疗单
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与病员及其家属(以下简称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医疗单
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检申请。尸检申请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尸检由市卫生局指定的


学院校病理解剖教研室进行。双方当事人中有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
延的一方负责。

进行尸检的检验费、运输费和保管费由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
付,尸检后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有争议时,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或医学
院,下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
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
或事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区、县卫生行政
部门处理。

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请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处理。其中,
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双方当事人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科大学所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
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
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发表于 2013-8-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大侠,这个事情的结果是什么?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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