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保登记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村(居)委会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二条 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第三条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局)。
第四条 县城乡居保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五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城乡居保局。县城乡居保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区域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跨统筹区域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七条 协办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局。
县城乡居保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参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 保险费收缴
第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予以缴纳。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条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协办员于当月15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予以补缴。
三、 待遇支付
第一条乡镇服务中心按月提供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二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
第三条乡镇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城乡居保局。
第四条县城乡居保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城乡居保局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城乡居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城乡居保局。
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城乡居保局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指定账户。县城乡居保局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五条 对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乡镇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六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协办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县城乡居保局。县城乡居保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城乡居保局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由县城乡居保局负责予以调整。
第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居)委会和乡镇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城乡居保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委会和乡镇服务中心向县城乡居保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县城乡居保局按年度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城乡居保局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县城乡居保局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当月1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城乡居保局。转入地县城乡居保局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三条 转出地城乡居保局接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城乡居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四条 转入地城乡居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得办理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