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医院
关于苟冬梅之婴治疗情况说明
苟冬梅,女,25岁,家住石马镇百胜村七组。2013年8月14日19点18分经阴道分娩出一男婴,体重3400g,Apgar评分10分。15日晚,苟冬梅之婴因“鼻阻,新生儿哭声异常”请新生儿科会诊,会诊意见:1.新生儿上呼吸道感染;新生儿肺炎?建议转新生儿科进一步观察。家属未同意转科观察,我院新生儿科于16日及17日例行查看苟冬梅之婴,新生儿鼻阻症状消失,哭声正常,无其它异常表现。苟冬梅及其子于18日上午出院,新生儿出院时情况好,无异常表现。
2013年8月20日苟冬梅之婴因“呕吐、腹胀2天,气促4小时”(患儿家属自述)于上午10点急诊入住新生儿科。患儿入院时呈昏迷状,气促,皮肤青灰,心率90次/分,腹部膨隆明显,可见腹壁静脉怒张,脐轮膨出,脐周皮肤青紫。患儿病情极其危重,入院后立即通知病危,给予保暖、吸氧、补液、纠酸等抢救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血气提示严重酸中毒,CT检查提示腹腔内大量游离气体及大量积液,腹腔内脏器外见弥漫性混杂密度影及散在气体。患儿于10点40分出现心率减慢为40次/分,叹息样呼吸。立即给予对症抢救治疗,因家属未同意气管插管,持续抢救效果不佳。家属于10点55分签字放弃抢救治疗后自动出院并将婴儿抱走。出院诊断:1.气腹原因待查:全腹膜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消化道穿孔?消化道出血?2.败血症?
对此事我们深表遗憾,也深深理解家属的心情。但其在医院摆花圈、在科室乃至医院大厅摆放尸体、拒绝做尸检查明患儿死因、拒绝通过双方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行为是不理智和违法的。
我院认为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无论是前期产科及新生儿科对患儿的观察处置,还是患儿第二次入院后新生儿科的抢救治疗措施均无过错,希望患方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此事。
绵阳市人民医院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帖最后由 绵阳市人民医院 于 2013-8-21 16: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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