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完全接受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对该事件的处理。
对于此次事件,社会、出租车及本人都应深刻反思,我们面对邪恶、面对危险、面对诱惑,我们是如此的势利、如此的冷血、如此的弱不禁风。对于网络杂音,本人再次作如下声明:
1,于法:《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该条并未要求人民警察是否着警服、携带相应证件才去履职。根据权责对等原则,需要相应的法权支持才能完成任务。当晚,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属于职务行为,且明确告知其到西城派出所查验身份,提供人民警察证,应该得到相应法理的支持。
2,于理:本人发帖的主因是该辆出租车对生命的漠视,毫无社会责任,对前往抢险救灾的人员拒载!
3,于情:没有基本的同理心,戏谑她人轻生。及时换位思考,如果轻生者是他的兄弟姐妹,他会如此谈笑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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