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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ndan11

[营山·新闻] 与黑心干部合伙经商的悲惨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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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是不是真的哦?

发表于 2013-9-3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声飘过··:lol:lol

发表于 2013-9-3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有头债有主:lol:lol

发表于 2013-9-3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狐狸终于露尾巴了

发表于 2013-9-3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在说

发表于 2013-9-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与黑心干部合伙经商的悲惨遭遇

关于罗春林网贴的回复

   现将罗春林举报我们四位同志合伙购买机械设备,办理出租业务,违反上级规定等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3月30日,罗春林邀请廖建全、雷裕明、文荣、罗芳、鲜继会、熊海君共七人各出41万(现金26万、原机械设备折价款15万)合伙购买了沥青混凝土拌和等机械设备办理出租业务,以“春晖工程机械服务部(未登记)”的名义进行经营,由罗春林担任总负责人。4月,熊海君以“工作不便,此项业务不看好”为由转给了李红,并由李红行使一切权利和义务,熊海君不再参与和过问此项业务。2009年9月,鲜继会认为“合伙人员太多,业务太少,挣不到钱没意思”,强烈要求退伙,经合伙人讨论商议同意其退伙。2011年2月以后,罗春林相继在射洪、蓬安等地联系到较大机械出租业务,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私自陆续购买了两套沥青混凝土相关的设备用于出租,致使原合伙购买的机械设备闲置无用处。已违反了原签订的《合伙人购买工程机械协议书》有关规定。2011年4月我们按照本人的口头申请和原签订的《合伙人购买工程机械协议书》有关规定,“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罗春林退伙,并于当天将所有机械设备折价后分摊和分配回收有关工程欠款作为其退股金交与罗春林,并于4月15日给罗春林出据了《退股通知书》。2012年8月底9月初,罗春林因同行业务竞争而想收购该机械设备进行独家垄断,先后两次采取“抢走电脑主机”“阻拦车辆出入”“阻碍生产”等方式干扰正常经营活动,我们考虑到自己是单位的副职领导,也逐渐认识到了有违反上级有关规定需及时纠正,加上罗春林蛮横无理的行为,因此决定不再经营此项业务,并在2012年9月9日将租赁朗池镇白塔村五组的土地和所有合伙机械设备项目全部折价转让给罗春林。在其收购机械设备后,罗春林先后承包了渠县养路段、蓬安公路局、薛建秋工地、营山至回龙、回龙至增产等的沥青混凝土铺筑工程,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身为营山县公路管理局的在职领导干部进行经商活动,严重违反了上级禁止党政干部经商的规定”的问题。我们作为单位的职工(有的是单位副职),在从事此项经商活动中,确实违反了上级的有关规定,犯下了错误,理应受到批评教育。但我们能够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正,以后我们还将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不为利益所动,起好带头作用,为单位的发展多做贡献,要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失。
三、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利用自身主管的公路建设、维护的职务便利,插手公路施工工程为自己经商谋私利,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我们从事经商本来是错误的,但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说是不成立的。一是去年9月9日之前我局维修和建设的公路少之又少;二是每一项工程我们单位都是要召开办公会议,通过多方论证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实施;三是作为单位副职也不可能直接插手工程相关事务。
四、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拒不支付我的退伙费,不仅没有做人的良心而且抹黑了党政干部的形象”的问题。2011年4月13日罗春林退伙后,当时是以所有机械设备折价后分配回收的有关工程欠款手续作为其退股金给其本人。罗春林枉顾事实,篡改原《退伙通知书》,并于2013年4月15日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退伙费69万余元,后经法院调查审理出据民事判决书,并以(2013)营民初字第914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试想,如果真的欠其退伙费的话,那在2012年9月9日罗春林在收购机械设备时会不把欠款扣出来吗?这只能说明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合伙购买机械设备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确实违反了上级有关规定,但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公路施工工程之说不成立,其要求支付退伙费一事也不成立。
恳请组织调查核实!

                         廖建全  雷裕明  文荣  罗芳
                                   2013年7月26日

发表于 2013-9-3 12: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9-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当官的和商人的事,我们老百姓只是看看......

发表于 2013-9-3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9-3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你们摊上大事了 呵呵

发表于 2013-9-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3-9-3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去年9月9日之前我局维修和建设的公路少之又少;二是每一项工程我们单位都是要召开办公会议,通过多方论证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实施;三是作为单位副职也不可能直接插手工程相关事务。
;P;P;P

发表于 2013-9-3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说营山的路咋个修得这么孬,原来是这个回事的嘛。全他妈的不是人,将纳税人的钱乱搞。几爷子不是好东西。。。

发表于 2013-9-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都把他们的名字全部的说出来了
怎么没有说你自己是谁啊!
你自己的名字叫什么????
发表于 2013-9-3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真相大白!
发表于 2013-9-3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公路质量的确太差,S204营山段的质量大家都明白。主动交待,从轻处罚!

发表于 2013-9-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了吗

发表于 2013-9-3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经商的违法所得上交纪委了吗?营山境内的烂泥工程有没有责任?:@:@

发表于 2013-9-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罗春林的《举报控告信》的回复

营山县公路管理局:
   现将罗春林举报我们四位同志合伙购买机械设备,办理出租业务,违反上级规定等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3月30日,罗春林邀请廖建全、雷裕明、文荣、罗芳、鲜继会、熊海君共七人各出41万(现金26万、原机械设备折价款15万)合伙购买了沥青混凝土拌和等机械设备办理出租业务,以“春晖工程机械服务部(未登记)”的名义进行经营,由罗春林担任总负责人。4月,熊海君以“工作不便,此项业务不看好”为由转给了李红,并由李红行使一切权利和义务,熊海君不再参与和过问此项业务。2009年9月,鲜继会认为“合伙人员太多,业务太少,挣不到钱没意思”,强烈要求退伙,经合伙人讨论商议同意其退伙。2011年2月以后,罗春林相继在射洪、蓬安等地联系到较大机械出租业务,未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私自陆续购买了两套沥青混凝土相关的设备用于出租,致使原合伙购买的机械设备闲置无用处。已违反了原签订的《合伙人购买工程机械协议书》有关规定。2011年4月我们按照本人的口头申请和原签订的《合伙人购买工程机械协议书》有关规定,“以少数服从多数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同意罗春林退伙,并于当天将所有机械设备折价后分摊和分配回收有关工程欠款作为其退股金交与罗春林,并于4月15日给罗春林出据了《退股通知书》。2012年8月底9月初,罗春林因同行业务竞争而想收购该机械设备进行独家垄断,先后两次采取“抢走电脑主机”“阻拦车辆出入”“阻碍生产”等方式干扰正常经营活动,我们考虑到自己是单位的副职领导,也逐渐认识到了有违反上级有关规定需及时纠正,加上罗春林蛮横无理的行为,因此决定不再经营此项业务,并在2012年9月9日将租赁朗池镇白塔村五组的土地和所有合伙机械设备项目全部折价转让给罗春林。在其收购机械设备后,罗春林先后承包了渠县养路段、蓬安公路局、薛建秋工地、营山至回龙、回龙至增产等的沥青混凝土铺筑工程,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身为营山县公路管理局的在职领导干部进行经商活动,严重违反了上级禁止党政干部经商的规定”的问题。我们作为单位的职工(有的是单位副职),在从事此项经商活动中,确实违反了上级的有关规定,犯下了错误,理应受到批评教育。但我们能够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正,以后我们还将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不为利益所动,起好带头作用,为单位的发展多做贡献,要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失。
三、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利用自身主管的公路建设、维护的职务便利,插手公路施工工程为自己经商谋私利,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我们从事经商本来是错误的,但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一说是不成立的。一是去年9月9日之前我局维修和建设的公路少之又少;二是每一项工程我们单位都是要召开办公会议,通过多方论证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方可实施;三是作为单位副职也不可能直接插手工程相关事务。
四、关于信中反映“廖建全等人拒不支付我的退伙费,不仅没有做人的良心而且抹黑了党政干部的形象”的问题。2011年4月13日罗春林退伙后,当时是以所有机械设备折价后分配回收的有关工程欠款手续作为其退股金给其本人。罗春林枉顾事实,篡改原《退伙通知书》,并于2013年4月15日将我们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退伙费69万余元,后经法院调查审理出据民事判决书,并以(2013)营民初字第914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试想,如果真的欠其退伙费的话,那在2012年9月9日罗春林在收购机械设备时会不把欠款扣出来吗?这只能说明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合伙购买机械设备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确实违反了上级有关规定,但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公路施工工程之说不成立,其要求支付退伙费一事也不成立。
恳请组织调查核实!

                         廖建全  雷裕明  文荣  罗芳
                                   2013年7月26日

发表于 2013-9-3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虎谋皮,你牛逼哈!但你们把营山的路搞成这个样子你也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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