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人:高瑜伸,男,身份证号码:513021194304051038。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金丝柏林巷1号1单元6号。电话:18282291818。
被控告人:
达州市副市长 杨刚
达县公安局局长程胜
达县公安局重案组组长张跃文
达县原福善派出所所长向以文(原)
达县福善派出所所长何荣(现)
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黄履平(法定代表人)
事实及理由:
2009年8月4日达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我关押在看守
所时间长达九个月,在此期间张跃文大搞刑训逼供,向被害人勒索人民币3万元。黄履平给福善派出所所长向以文人民币20万元,2007年在我厂拉12T砍煤1万元,在福善乡伙食团开会每个企业收红包5000-15000元。何荣收取保后审费2000元,拆案费2000元,都没开票。
我是原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于201 1年9月1 7口被达县公安局逮捕拘留(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给我任何书面文件,就直接把我关进了看守所),在被羁押期间,达州市达县福善派出所所长何荣及公安龙庆安带领黄履平、刘川、符巧、杜奎生等人在看守所以胁迫等方式,威逼我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以800万的价格夺去了我价值几千方的煤矿及公司股权,使我遭受重大损失,恳请贵单位予以立案侦查,维护我一名善良商人的合法权利。
2006年,我与黄履平共同出资设立了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
限公司(2005年9月该公司获得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取得
达县福善炉堆子煤矿的采矿权,我出资65万,取得金惠来公司
65%的股权,公司取得预核名不久即2006年3月,黄履平就伙同
公司会计抽逃了公司注册资金98万元,直到2007年达县工商局对
我做出行政处罚我才知晓该事件。
由于黄履平拥有的达县福善桥亭煤厂在2005年就已被关闭,黄履平与我协商将桥亭煤厂整合进炉堆子煤矿,我们于2010年2月在达州看守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及补充协议,由黄履平等人承包整合后的炉堆子煤矿,每年向我交300万元的承包费(但实际上黄履平从未向我缴纳该承包费);为了办理采矿权证的延续,我们双方
于2010年12月签订了《整合协议》,正式约定把桥亭煤厂整合入炉堆子煤厂,统一由金惠来公司进行经营开发。但是没想到,这竟是引狼入室的开端,黄履平早已开始密谋夺取我炉堆子煤矿的所有资产和采矿权及我在金惠来公司的股权。
2011年9月17日,我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关进达州
市看守所,但真正拖欠劳动报酬的并不是我,而是金惠来公司下
炉堆子煤矿的承包人杨超、邓泽现、张武。但由于我是金惠来公
司名义土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我早已没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
理),为了夺取我对公司的股权,黄履平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我,
把我关进看守所,使我丧失自由,这是黄履平一千人等夺取我煤
矿的第一步。
201 1年1 0月1 0日(此时,我仍被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上午9点左右,负责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办案警官达县福
善派出所所长何荣及派出所公安龙庆安带领黄履平、黄履平的律
师杜奎生、刘川、付巧及我的家属张家淑和张家淑的妹妹张家清
(张家清在看守所外等候)一行8人进入看守所,要挟我签署他
们早已拟定好的股权转让协议,威逼我以800万的价格将金惠来
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履平。
我原本就不愿意转让公司股权,更何况黄履平一干人等强迫我以仅800万的价格把公司股权买与他,公司名下的煤矿价值几千万,而且当时处于正常开采之中,之前有人愿以5000万的价格购买我都没有卖,如今又怎会以区区800万的价格贱卖?我当就拒绝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于是黄履平的律师杜奎生就威胁我说:“如果你不签字,就判你三五年的刑。”我的家属也告诉我:黄履平曾经把她叫到康廉大酒店808号房,威胁她把股权卖给黄履平,并说只要把股权卖给他,他就放我出来;不卖就判我三至五年,只要我同意签字,马上就把我放出来。他们反复地对进行威胁,而且由于当时带他们进来的是我这件案子的承办警察,再加上黄履平的背景深厚,终于在当天下午16点过,我在他们的威逼胁迫乏下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签完字后,何所长把我的手拉出隔离窗,强迫我在协议上按手印。果不其然,在我签完股权转让协议后的10月14日晚上10点多,我被放出了看守所。
为了得到人身自由,为了免于遭受本不该由我来承担的刑事责
任,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手印,将价值几千万的股权以仅800万的价格转让给黄履平。在这件事上,达县福善镇派出所公安人员何荣、龙庆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使我一个手无寸铁的善良商人在强权的逼迫之下损失惨重,请问天理何在?我不相信在法治的环境下,这些人可以只手遮天,置法律和正义于不顾,恳请贵单位对此事立案侦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