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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全友家居恳请南部县人民法院还我们一个公道!案外人第三方也有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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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局外人,你肯定知道太成把房子卖了,你想一下要,绝对跟太成又谈什么了,太成才把一房二卖,人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上告。其实你自己也有责任,不喜勿喷
:lol:lol:lol:lol:lol:lol:lol:lol:lol:lol:lol:lol

发表于 2013-9-1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街。 发表于 2013-9-6 06: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道自在人心。在我一个旁观者看来,所有的问题都除外开发商身上,他们贪钱,不顾老百姓的利益。那些从小就 ...

一看就是全友的水军,学校出来的就不学好,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却说自己不知道,明里就是睁着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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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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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人爱我 发表于 2013-9-10 12: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看就是全友的水军,学校出来的就不学好,官司打了这么多年却说自己不知道,明里就是睁着眼说瞎话!

也许关点不一样,真正的问题应该是开发商使的妖法
发表于 2013-9-10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既然作出判决,你们就该执行,那法院也是依法裁决的!至于损失,该谁负责就找谁去,付诸于法律就行,在这哭诉有啥用!

发表于 2013-9-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效判决是一定要执行的,造成损失开发商是要赔偿的,所谓第三人借口对抗法院执行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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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城漫步 发表于 2013-9-9 2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涉及到第三人的权利,省法院在判决时还是该通知第三人到法院参加诉讼才合理。不然的话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内容 ...

同意老孺子牛你的观点。判决书是法院审案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任何个人不能更改也包括主审法官,要改也可以那就是重审。从本案来看不可能重审,我国法律规定高院的这个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了,必须执行:录音讲话有没有,是杂讲的?楼主没在网上公布录音资料,这就涉及到:1、你敢不敢公布?2、别人是这么说的吗?3、取得录音合法吗?就算这些都合法了个人意见也不能取代法律文书。楼主还是回去普法吧!以免在这里浪费时间和精力!

发表于 2013-9-10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法院判决,再去告开发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1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经过三级法院六次公开审理,有着铁的证据事实,有着铁的法律事实依据!更有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也有南部县法院听证开庭后的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书》,还有三次连续查封保全的《裁定书》,这铁的事实依据、铁的法律依据,南部县法院至今都拖延未解决执行问题。你既没法律的事实依据,更没任何法律判决依据,你企望南部县法院怎样解决你的问题?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恳请南部县法院还你公道?是向南部向法院讨还公道吗?还是企望南部县法院推翻省高院判决、企望南部县法院推翻三级法院六次公开审理认定的证据事实?
如果你是要向南部向法院讨回公道?我支持!按你所话,你起诉开发商南部县法院不予立案,并剥夺你的诉权,大家都会支持你向南部县法院讨回公道!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0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生效判决是一定要执行的,造成损失开发商是要赔偿的,所谓第三人借口对抗法院执行是不行的。

:handshake非常感谢普法!
这是新中国的法院,判决与执行是统一的。省高院的的判决肯定是要执行的。任何权钱交易案、人情案、猫腻案都是行不通的。


发表于 2013-9-1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方是否合法善意购买、占有?省法院在审理李金花与太成公司一案中应该让第三方到庭陈述理由和意见,否则,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省法院也有错了的时候。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城漫步 发表于 2013-9-11 21: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三方是否合法善意购买、占有?省法院在审理李金花与太成公司一案中应该让第三方到庭陈述理由和意见,否则 ...

1、三级法院六次公开开庭审理,为什么都没有追加邓某为第三人?自然有道理。说明在证据事实上邓某不符合本案第三方或案外人。甚至一二审在承担枉法裁判的风险时,都没有追加第三人,更能说明这个问题。
2、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多次召开审委会为既没有证据事实,更无法律依据的邓某渎职代言,甚至公开对抗省高院生效判决,这种集体研究的渎职行为主要领导人是要承担责任的。这种明知渎职而为之可谓不可多见吧?可是邓某起诉太成公司,这是当事人自己承担法律风险的事,南部县法院却拖延不予立案,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却不做为这又是为什么?
你这也说成是省法院没有给邓某到庭陈述理由和意见,是省高院的错误?你不会认为邓某的信口雌黄大于证据事实,高于法律依据之上吧?


发表于 2013-9-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在法治社会一切依照判决来就是正确的·

  只是这帖子我看不懂了··同为受害者·怎么舆论一片倒?不正常· 太不正常了·  
请不要用道德去绑架法律·

   多余的问一下·  售房的预售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是否双方都签过·?  谁先签定   
看了通篇的回复·好像整个事件就与开放商没有多大关系一样·    你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起诉开放商·然后由开放商来协调·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2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sc 发表于 2013-9-12 09: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在法治社会一切依照判决来就是正确的·

  只是这帖子我看不懂了··同为受害者·怎么舆论一片倒? ...

:handshake“法制社会一切依照判决来就是正确的”。:victory:
从法律来讲,我和邓安俊夫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我先购买没有伤害任何人利益,我起诉也是和太成公司的合同纠纷。这是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的。
邓某这么多年为什么不起诉?与他们有法律关系的太成公司他们为什么不找、不告?事实上他们敢告开发商吗?事实上就在欺负最先购买人、告最先购买人,你看看他们的两次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这篇帖子,就很明白。人民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在这次听证会上也是公开扬言告我、告法院。竟然溜到闹、溜到告的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最先购买人的我与法院,你觉得正常吗?
这篇帖子倒数第九行,邓某说:“我们也希望如果李金花是善意购买而不是早有谋划 ”,我是最先购买人,并且还是期房,作为相对弱势的购买人,对于自己的权利都难以保障,怎么能对未知的后买人邓某构成恶意与预谋?这样的控告能成立吗?
这篇帖子,他们也是在向南部县法院讨回公道。邓某既没法律的事实依据,更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南部县人民法院能推翻高院生效判决吗?凭什么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按邓某的逻辑,南部县法院违法、渎职对抗省高院判决、为他们代言、解决问题就做得对,依法办案、按生效判决执行就扬言告法院,这正常吗?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9-12 11:32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2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sc 发表于 2013-9-12 09: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在法治社会一切依照判决来就是正确的·

  只是这帖子我看不懂了··同为受害者·怎么舆论一片倒? ...

:handshake我这段时间到外省去了,对于邓某家人发帖的事一无所知。昨天下午才回到家看到了这个帖子。大家一边倒,说明公道自在人心,南部论坛公平、正义的声音,令南部人骄傲,我为自己也是南部论坛的一名网友感到幸运和自豪!!!在此感谢各位网友的正义的支持。:victory::victory:
      公道自在人心才是最正常的社会。如果对邪恶的容忍和支持,发生在新中国的法院那才可怕,那样的社会那才绝不正常!这里的发言谁是“水军”反而一清二楚。邓某为什么不告和他们有法律关系的太成公司,他们自己心中最清楚明白是为什么,诉讼是有风险的,虚假诉讼的风险在新中国的法院,风险会更大......

发表于 2013-9-12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李老师打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是开发商,所谓第三人,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判决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第三人应当另案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欺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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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秋芊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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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2 18: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家李老师打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是开发商,所谓第三人,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判决生效在 ...

感谢普法!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3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拨开乌云见天明 发表于 2013-9-6 17: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已经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开发商违约  为何法院迟迟不肯受理?这当中有什么猫腻??我们去上 ...

本案几方都恳请纪委介入调查!还无辜者清白!对严重破坏法制社会者严厉惩罚!
南部县法院在执行省高院判决过程中,软磨硬扛的对抗高级人民法院的渎职违法言行,有关监督部门心知肚明、全县人民有目共睹,为什么这么做?我也很想搞明白。
全友家具经营老板邓某一家对于他们起诉开发商,南部县法院拖延不予立案要向法院讨回公道,对于南部县法院张贴执行公告更是公开质疑我和南部法院勾结。
南部县法院说他们两头受气,成为矛盾和问题的焦点,也同意纪委的介入调查,还南部县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清白.......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3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3-9-13 1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案几方都恳请纪委介入调查!还无辜者清白!对严重破坏法制社会者严厉惩罚!
南部县法院在执行省高院判 ...

对设计陷害省高院、及省高院法官的录音事件,当事几方也强烈要求纪委、公安局介入调查!还无辜者清白!严惩破坏法制社会者!
本帖最后由 七彩秋芊 于 2013-9-13 10:18 编辑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9-1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9-12 18: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家李老师打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是开发商,所谓第三人,那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判决生效在 ...

从帖子中邓某对录音的理解来看,他们听明白了省高院法官的话,叫他们回南部县法院起诉开发商,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但是南部县法院与邓某一家为什么又故意装糊涂,故意曲解、求证等方式来设计陷害省高院法官?并且南部法院为什么拖延不予立案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
这篇帖子是不是想搅浑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网友们质疑得很对,邓某没有把起诉开发商、而法院不予受理的关键问题交代清楚:请邓某把起诉开发商的诉状、递交的时间、地点、接诉状的法官、及催促的次数及南部县法院的回复等信息给予公布,这也是把你讨回公道的证据事实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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