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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562|评论: 21

[乡镇风采] 本人真诚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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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  石垭乡的领导,请问双峰村的粮食直补本本何时才能发到村民手中? 》   一贴,纯属本人扭曲事实。
给广大网民和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带来的误会,深表歉意!今后,我将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也请网友们引以为戒,不要将我所犯下的错误重蹈覆辙。愿家乡的明天更加美好!祝网友们笑口常开,祝领导们工作顺利!谢谢!
本帖最后由 粉红猪猪 于 2013-9-10 09: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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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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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正义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戴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今天下午发布。根据《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下午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解释》及其制定背景。

  《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问题,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以及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解释》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根据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解释》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7种情形,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解释》还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解释》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3-9-10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以后发帖子之前仔细阅读网络发帖规定,不是你想说就说。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听谣,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

发表于 2013-9-1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清楚造谣诽谤的动因吧

发表于 2013-9-10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性发言,祝你一切顺心!

发表于 2013-9-10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娃不老子了

发表于 2013-9-10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诽谤帖点击超过5000次或被转发500次以上,楼主或被判刑三年以下。

发表于 2013-9-10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即到公安机关自首:lol

发表于 2013-9-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娃先前是言之凿凿,而今是悔之切切了。但是,没有坦承自己为啥造谣哈。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9-1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因?

发表于 2013-9-1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大家不要信谣、传谣,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发表于 2013-9-1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承认错误挺快的
发表于 2013-9-10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懂了

发表于 2013-9-10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该是好同志。

发表于 2013-9-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和谐了  还是喝茶了?

发表于 2013-9-12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发表,网上又承认错误,天大的笑话!要么受人之柄,要么造谣中伤,要么神经上出了差错,赵本山的忽悠啊,把网友当成你发泄的调剂品,混账!

发表于 2013-9-12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想不通发点什么东西来,这个很政策!但是是在发之前要三思,不要违背法律、道德、良知!
        

发表于 2013-9-2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理性发言遵纪守法

发表于 2013-9-23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就改,是个好儿童
发表于 2013-9-2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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