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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邛民

凭什么关的是新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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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原因是西昌的城市发展规划没有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届政府一张规划,而今土地财政政策,所谓搞新城区那是规划通过就是有大量的储备土地卖了增加财政,不然政府就不能保证运转的财政。为什么各个地方政府喜欢搞新城区?就是要打着新型城市化的幌子储备大量土地待卖,政府搞新城区简单就是修几条路,一张规划图就够啦。

发表于 2013-9-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就说要规划为什么工业博物院,什么教育园区,什么公园等公共设施。

发表于 2013-9-16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邛民 发表于 2013-9-15 13: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掉的为什么是新钢业?还有合力锌业、康西铜业、会昌冶炼,其实都不适合在现在的地方了,这三家有色金属冶 ...

在西昌城市上游是谁当年规划摆放有色金属冶炼,甚至有重金属冶炼?

发表于 2013-9-16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邛民 发表于 2013-9-15 13: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鸡地有一万多工人,为什么当初没有把新钢业的熟练工招进去?是新钢业职工不愿去?还是二鸡地不愿接收?二 ...

二基地用的用协议工所谓管理创新:一是对外宣传人均产钢量有有多高、二是脏累险的工作攀钢国有贵族员工不愿意干、三是外有协力公司和协力员工好指使。实践的结果是:贵族员工依然是贵族员工。二是人为增加劳动力成本,西昌钢钒付出的劳动力成本只有增加的,因为管理流程故意拉长啦,协力公司抽取管理费和利润,到协力工手里钱是很低的、三是干活的不挣钱,挣钱的不干活,并且还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怪现象。这样的奇怪的生产关系式是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也加大了二基地的亏损。因此也能理解为什么要i选择性遗忘新钢业员工啦。
发表于 2013-9-1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钢业、你看你的厂区,灰有多厚。盈利、是盘算工人的结果。改制、下岗。他早已不是昔日的410,环保、你的排放达标吗?50mg你知道是多少吗?中国所有钢厂谁环保达标,笑话`````.在西昌的脸上,嘴边放毒。还好意思说。

发表于 2013-9-1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3-9-1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自己说话都不达标。

发表于 2013-9-1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穿了就是一个科学发展的问题,政府应该尽快排出一个时间表来,免得大家天天在这里议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进行第三次修订,现予公告,请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科,联系电话: 3866632,联系人:袁宇秋,周蕾。




                   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邛海湖泊、河流、湿地及毗连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邛海及邛海流域范围内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其它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邛海及邛海流域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邛海流域的范围为邛海及其周边汇入河流的所有陆地集水区范围,包括西昌市川兴镇、高枧乡、大兴乡、海南乡、泸山后山的全部,西郊乡的部分及大箐乡的大部分地区,昭觉县玛增依乌乡、普诗乡的大部分地区,喜德县的东河乡部分地区。

   第五条 邛海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地,是具备气候调节、生态景观、洪水调蓄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邛海水面正常水位标准为海拔1509米,波动幅度为正负0.5米范围。

   邛海水体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地面水Ⅱ类环境质量标准,入湖河流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Ⅲ类环境质量标准。

   邛海流域是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大气环境质量执行国家一级标准,环境噪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0类标准(昼间 小于50分贝,夜间小于40分贝)。

   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植被覆盖率不低于80﹪。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邛海流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通过州和县市财政拨款、征收景区资源使用费、提取景区部分游览和管理费、申请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社会募捐等方式设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用于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生态移民补偿事项。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鼓励开展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大力推广邛海流域保护治理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促进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污染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邛海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州人民政府设立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授权该机构集中行使对邛海流域保护区划定范围内的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等事项的行政管理权,赋予该机构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与邛海流域保护相关工作的职能。

   邛海流域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共同做好与邛海流域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农业、旅游、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邛海流域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州人民政府将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各级政府工作成绩的依据之一。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邛海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五条 对自发迁居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和问责制度。由州人民政府对相关县市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予以考核,并视完成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六条 州和相关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湖泊及湿地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质询和专题调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邛海管理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州政府报告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时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和调查,组织开展对湖泊和湿地的综合性监测和调查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档案,相关监测和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实行用水管理制度。直接从邛海取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当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邛海入湖河流水质保护实行分段负责制,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对流经其行政区域的河流水质承担责任。

   在河流跨境点和入湖口应当设置水质断面监测点。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邛海水质和大气定期监测、水质断面监测、邛海周边地面水水质例行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度,建立邛海保护区水质监测动态数据库,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邛海流域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邛海流域各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邛海景区环境噪音管理具体办法,设定环境噪音控制标志,划定机动车辆禁止行驶区间、路段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环境噪音监测站,对环境噪音进行连续监测。

   第二十三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流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邛海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邛海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供举报人查询。

   第二十五条 涉及邛海保护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邛海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应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邛海湖泊和湿地保护的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邛海湖泊和湿地保护公益性宣传报道,倡导促进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非政府组织、湖泊保护志愿者参与邛海湖泊和湿地恢复、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流域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邛海流域保护要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二条 编制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邛海流域陆地生态建设规划、邛海流域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规划、邛海流域水土保持及泥石流防治规划、邛海湖泊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等规划,形成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第三十三条 上条所列各项规划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会同邛海流域一市两县人民政府及州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务、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在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上级规划和流域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保护重点和措施等,突出对流域生态系统的恢复及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的保护。

   编制各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各项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三十五条 邛海流域内的规划一经批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禁止侵入规划区域违规进行建设活动。

   城乡建设的其它规划和新编规划应当服前列各项规划。

   第三十六条 各项规划是邛海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利用等邛海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修改后的各项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十七条 列入各项规划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邛海流域生态环境恢复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八条 流域内相关县市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制定相关保护工程规划或者保护方案,组织恢复或者建设邛海流域生态环境,采取措施加强对水源涵养区域的保护,节约用水,增加邛海入湖水量。

   第四十条 恢复建设邛海流域生态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邛海流域生态功能。

   第四十一条 恢复建设邛海流域生态环境,应当充分利用流域当地动植物种类,根据野生动植物特点,建设恢复野生动植物生息环境。

   第四十二条 防洪、抗旱、水土保持等涉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工程应当兼顾邛海流域生态功能,采用对邛海流域生态功能影响最小的工程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流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邛海流域各项规划,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项目应当禁止开发。

   第四十四条 在邛海流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各项规划,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审批制度。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经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十六条 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流域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邛海水面、湿地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先报邛海行政管理机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对占用湿地申请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人民政府研究。

   州人民政府经过研究,不同意占用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同意占用的,建设单位根据批复可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制定政策措施,支持流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在集体土地上恢复生态,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四十八条 邛海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逐年削减。

   州人民政府组织流域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和各县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标。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严格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和酸雨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危害。

   第五十条 邛海湖岸线(海拔1509米)外推200米的邛海水体与沿岸地带是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

   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至盆地与半山区交界处,海拔1509~1800米范围是邛海湖滨生态经济区。

   邛海流域半山区与山区,海拔1800米至山脊线是邛海湖滨外围台地中山水源涵养区范围。(根据邛海流域环境规划报告)

   第五十一条 国土行政主管机关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外围勘界立桩,设立标志,并进行公告。

   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对勘界立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配合。

   第五十二条 邛海湖滨生态经济区和邛海湖滨外围台地中山水源涵养区内的东西河飞播林区、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坡度在45°以上的森林以及具有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功能的天然或人工林是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排放废液、废气、废渣,禁止以渗漏、渗井、偷排等不正当手段、方式排放污染物;

   (二)违规开发建设,在流域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三)烧荒、毁林开荒和对乱砍滥伐森林;

   (四)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在邛海流域内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毁林开荒和对森林的乱砍滥伐;

   (五)擅自引入、投放外来物种;

   (六)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流域内重要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和列入国家、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五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内水土保持及泥石流防治规划制定相应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保护好周围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五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邛海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财政投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已有政策,争取资金,采取措施,实现森林保护范围内全区域的退耕还林。

   流域内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十九条 流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区公路、防火通道,配套消防和安全设施设备,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十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

   流域内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第六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区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单一林进行混交林改造,防治病虫害,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林区生物多样性。

   第六十二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流域内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三条 开展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水土流失治理研究和论证工作,实施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通过采取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控制和减少入湖泥沙。

   第六十四条 邛海流域集水区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采取措施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六十五条 在流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方案,报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在邛海及其出入河道新建水利工程,必须符合流域内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规划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影响流域生态。

   第六十七条 禁止围垦邛海湖泊、湿地及周边入湖河流,禁止向邛海湖泊、湿地及周边入湖河流倾倒建筑垃圾和砂石。

   第六十八条 禁止在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河道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在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在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河道采砂的应当经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禁止损毁邛海周边河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七十一条 禁止外来人口进入邛海流域原始林、飞播林、国有林及其它划定的森林保护范围居住,进行种养殖等生产活动。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原进入邛海流域森林保护范围的居民由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清理,通过强制搬迁或生态移民等方式逐步迁出。

   第七十二条 改善流域内农村能源结构,制定和落实优惠和扶持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扩大水电、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范围,逐步替代薪材燃料。

   第七十三条 加快流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发展现代、生态、集约的农牧业生产模式。

   鼓励在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森林保护区范围外的林地发展经果林业。

   第七十四条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普查和防治工作,制定先进农牧业技术推广计划,控制和减少农牧业面源污染。

   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有效控制和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七十五条 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七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流域内限制含磷洗涤剂的使用,流域内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

   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七十八条 对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实现无污染排放。

   第七十九条 严禁在流域内新建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八十条 在流域内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

   禁止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冶炼、制革、酒精、淀粉、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流域内违反国家规定堆放、倾倒、掩埋、排放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医疗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会通过渗漏、渗井、偷排等违法方式排放处理上列污染物。

   第八十二条 禁止违反规划在流域内新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八十三条 对已有的严重污染流域内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企业,必须停产治理;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应予关闭或者搬迁;直接危害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一律关停。

   对造成流域内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的流域外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予以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应当予以关闭或搬迁。

  

   第五章 湖泊和湿地保护



   第八十四条 湖泊和湿地是指邛海水面区域其周边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湖泊、库塘、沼泽等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

   第八十五条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和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用于湖泊和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八十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泊和湿地保护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实施退耕还湖、退塘还湖、退房还湖,恢复邛海湖面和湿地。

   对因为湖泊和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导致其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八十七条 开发利用湖泊和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湖泊和湿地保护发展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生息环境。

   第八十八条 在邛海水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水体、污染水质的行为:

   (一)擅自开垦、占用、围圈、填堵邛海水体、水面、湿地或改变其用途;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引排水;

   (三)采砂、采石、采矿、开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堆放、倾倒、排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遗体等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和其它污染物;

   (五)在邛海湖区及入湖河流设置排污口;

   (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暗管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七)在邛海和入湖河流中清洗车辆和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八)通过邛海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九)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进行船舱清洗作业的或进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

   (十)在邛海水面经营餐饮娱乐、放养畜禽和设立养殖场所;

   (十一)在湖面内吐痰,丢弃烟头、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

   (十二)在湖面内游泳、洗澡、便溺、洗涤污物的;

   (十三)破坏、改变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十四)其它应当禁止的污染水质、破坏水体行为。

   第八十九条 邛海水资源的配置与调度,应当依照规划,兼顾生活、生产、生态以及旅游景观用水等需要,维持邛海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水环境质量。

   当水位超出波动幅度范围时,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蓄水、限制用水或排水。

   具体调度管理办法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研究论证,核定邛海生物荷载量,合理安排邛海渔业模式,确定旅游接待能力,控制人类活动强度和范围。

   第九十条 建设完善环邛海截污干管和污水处理体系,实现雨污水分离,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所有排放的污水,都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第九十一条 邛海流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能将污水集中到指定收集管网的,必须建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转,确保处理达标排放;

   (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必须匹配污水产生量;

   (三)不得闲置或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

   (四)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确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检修而停置的,必须事先报经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停用期间必须采取替代措施或使用备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九十二条 对于未建立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和闲置、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关闭或搬迁。

   第九十三条 邛海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加以保护,在具备申报条件时申请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或省重要湿地名录。

   第九十四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管理办法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十五条 在邛海开展渔业、旅游、航运、体育运动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

   第九十六条 严格执行景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邛海水体的旅游、训练项目,取缔原有污染项目。

   第九十七条 对邛海的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和许可管理。具体办法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 除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因公务管理可以适度配备、使用汽油动力机动船外,旅游、渔业和水面体育训练只能使用环保无污染船型。

   第九十九条 在邛海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一百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旅游、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划定游船游览区域和线路。

   旅游船只必须在划定区域按照拟定的游览线路行驶。

   第一百零一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渔业污染。

   在邛海进行渔业作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网养殖;

   (二)在邛海及其周边河流投放外来鱼类(包括虾蟹);

   (三)禁止投放饲料、饵料;

   (四)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

   (五)使用电、毒、炸等灭绝性方式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其它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 在邛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第一百零三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邛海流域疏浚及处置规划,并组织对邛海湖泊、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减轻湖盆泥沙淤积,保障河道畅通。

   第一百零四条 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对邛海的水葫芦、蓝藻等外来有害物种当的打捞。打捞的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饮用水源地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以邛海水厂取水口为圆心的半径为300米的湖面水域及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防护堤顶的陆域。

   邛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外取水口下游2800米以上的湖面水域,从官坝河和鹅掌河的入湖口断面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平纵深至分水线或防护隔离堤顶(为风水线)的正常水位线以上的陆域,官坝河和鹅掌河沿岸堤内侧的陆域。

   邛海饮用水水源的准保护区为:一、二级水域保护区外的湖面水域,一、二级陆域保护区外不超过分水线的陆域。

   第一百零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勘界立桩,设立醒目的保护标志,公告管理制度,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一百零七条 邛海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它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域,除管理人员可以进入外,禁止其它人员进入和一切人类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西昌市人民政府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的邛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和级别,制定具体的保护细则,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保证落实。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擅自修改邛海流域相关规划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设立对邛海流域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当事人不自行迁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有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规划区域,违规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在邛海周边入湖河流河道从事开山采石、采砂、采矿、开荒的;

   (三)违规在邛海流域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的;

   (四)违规新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邛海流域内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就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商业、旅游、体育训练及其它项目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和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处理措施。

   (一)堆放、倾倒、排放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遗体等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废物和其它污染物;

   (二)在邛海湖区及入湖河流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利用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暗管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四)在邛海和入湖河流中清洗车辆和储存过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

   (五)通过邛海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及可能产生污染的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六)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进行船舱清洗作业的或进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

   (七)在邛海水面经营餐饮娱乐、放养畜禽和设立养殖场所;

   (八)在湖面内吐痰,丢弃烟头、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的;

   (九)在湖面内游泳、洗澡、便溺、洗涤污物的;

   (十)其它应当禁止的污染水质、破坏水体行为。

   对违反第(一)至第(七)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八)至第(十)项的,每次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邛海流域擅自引入、投放外来物种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项规定,烧荒、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森林,以及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补种毁林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毁林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对非林地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邛海流域原始林、飞播林、国有林及其它划定的森林保护范围居住、进行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建筑物和迁出居所地。拒不自行拆除建筑物和迁出居所地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流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转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违法,限期承包人交还土地,没收承包费用,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按承包费的2倍进行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占用,限期恢复,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一)擅自开垦、占用、围圈、填堵邛海水体、水面、湿地、周边入湖河流或改变其用途;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引排水;

   (三)采砂、采石、采矿、开荒、采集泥炭、揭取草皮、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向邛海湖泊、湿地及周边入湖河流倾倒建筑垃圾和砂石。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占、填堵水面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倾倒建筑垃圾和砂石的,处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邛海使用汽柴油动力机动船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元罚款。拒不停用的,没收违规船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邛海航行的船舶未按照要求配备污水、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邛海违规进行渔业作业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危害饮用水源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和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至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邛海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邛海周边河流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

   (二)损毁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破坏、改变保护区各种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或其它设施的。

   (四)损坏其它设施和设备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邛海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3-9-18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屁都不知道一个。

现在的新钢业早就不是什么410厂了,已经是个完全的私营企业了。

而且二基地的污染问题应该迟早是会得到解决的。新钢业就不一定了。

这么污染环境的一个企业,你竟然为这么一个企业叫屈。不想说你了。

发表于 2013-9-18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lljxk 发表于 2013-9-18 1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屁都不知道一个。

现在的新钢业早就不是什么410厂了,已经是个完全的私营企业了。

你才不懂,新钢业现在是私人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前身是原中国最大的冶金中试基地----冶金部410厂,建成于1965年。作为冶金中试基地,410厂曾多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奖,其中高钛型钒钛磁铁矿高炉冶炼技术获国家重大科技发明一等奖,钒钛磁铁矿冶金新流程获国家重大科技进步二等奖,为我国冶金工业的发展及钒钛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2001年,410厂(攀钢西昌分公司)从攀钢分离出来,改制成立西昌新钢业有限责任公司。至2007年末,新钢业公司已成为四川工业企业50强(38位),凉山州工业龙头企业,四川省纳税大户,国内三大钒制品厂之一。2008年元月1日,西昌新钢业与攀钢(集团)公司重组成立攀钢集团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翻开了企业发展的新篇章。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34.56亿元、营业收入32.73亿元,利税2.3亿元。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产品有四川省名牌产品“新钢业牌热轧窄带钢”和“XGY牌热轧带肋钢筋”,V2O5,钒铁,钒铝合金,富钛料、非颜料钛白等,特别是公司的热轧窄带钢和抗震螺纹钢,规格齐全(带钢涵盖1.8~5.0mm、145~355mm;螺纹钢涵盖Φ12~Φ32mm等规格),质量上乘。

二鸡地现在的产品还没有这么丰富。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依托自身的专有技术,倾力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整体和谐型企业。公司的钒钛矿高炉冶炼和综合利用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钒资源有效利用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自主研发的含钛高炉渣湿法提钛技术已取得重大突破,实现以废治废全流程闭路循环,凸显了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特色。该技术投入工业化生产后,将对攀西钒钛磁铁矿的二氧化钛有效利用率由目前不到10%提高到50%以上,对提高钒钛磁铁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提升钛产业结构将起到重要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阶段:410厂时期。



1959年,为开发利用攀西地区的钒钛资源,西昌钢铁公司成立。



1965年,中国南方最大的冶金中试基地——410厂建成。



20世纪60—90年代中期,410厂作为中国南方最大的冶金中间试验基地,围绕攀西钒钛磁铁矿的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进行了上百次的冶金中间试验。曾获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成果奖近20项。为钒钛磁铁矿在攀钢普通大型高炉上的成功冶炼、技术经济指标的不断优化及钒、钛、钴、镍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提供了大量、可靠的科学技术依据,在中国冶金史上立下了丰碑。



1993年以后,随着冶金试验任务的减少及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深入,410厂由科学试验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化。先后通过技术改造完成了小型材、中型材、带钢及V2O5 生产线,具备了年产30万吨钢材、1500吨V2O5 的能力,依靠攀钢的钢坯和钒渣进行生产销售。



1994年,410厂更名为攀钢西昌分公司。



1997年,攀钢西昌分公司分流主营业务,一分为二,成立攀钢西昌分公司和攀枝花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西昌轧钢厂。



但由于攀钢自身发展的需要,1994—2000年攀钢年供钢坯实际不足20万吨,且逐年减少而面临断供。同时由于攀钢的发展规划在“抓大放小”的政策下,“九五”、“十五”规划均顾及不到410厂。西昌分公司不但成为攀钢的沉重包袱,而且自身的发展也步入绝境。



2001年7月,410厂从攀钢分离出来,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凉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依然是国有企业)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阶段:西昌新钢业公司时期。



2001年12月31日,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成立西昌新钢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7月,西昌新钢业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西昌新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



2001年后,新钢业公司通过100万吨全连铸技改等一系列工程建设,建成了炼铁、炼钢、轧钢、五氧化二钒、化冶试验等主要生产线,形成了年产铁钢100万吨、带钢60万吨、棒材50万吨、五氧化二钒3500吨的产能规模。截至2007年末,新钢业累计生产铁水292万吨,带钢241万吨,棒材48.5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97.6亿元,利税11.46亿元,其中税收7.83亿元。为凉山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阶段:攀钢集团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时期。(国有控股企业,有少量多种经济成分)

2008年1月,攀钢集团重组西昌新钢业公司,元月8日,攀钢集团西昌新钢业有限公司在西昌邛海宾馆正式挂牌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钛高炉渣湿法提钛技术”将使钒钛磁铁矿中二氧化钛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实现钛资源利用上的一大突破。

发表于 2013-9-1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邛民 发表于 2013-9-18 22: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含钛高炉渣湿法提钛技术”将使钒钛磁铁矿中二氧化钛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到50%以上,实 ...

对的,

发表于 2013-9-1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攀钢以及新钢业以及于今年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新钢业接续项目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正在开展中,毕竟不是买一窝白菜那么简单。
年初不负责任表态关闭新钢业产业集群的人是谁?大家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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