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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某案,窥探国民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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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李某某涉嫌轮奸案被海淀法院受理后,昨天,其两位新律师发表声明,称北京警方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已经涉嫌侵权,而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构成侵权。声明还指称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陪酒劝酒,酒吧也存在问题。该声明发布后,引发各界评论和网友吐槽。
如若李某某只是个普通的人,而不是所谓的“官二代”、“名二代”,这也许仅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然而,当此案作为“官二代”、“名二代”,被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几乎一时间都愤怒的希望严惩这个顽劣的孩子。媒体通过文字、图片、视频,对一个未成年人进行着一次次暴行,很多人狂欢似的攻击着他和他的家人,当然他的辩护律师也未能幸免。我们暂且抛开其他成分,如果说民众对李某某犯罪行为的不容忍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那当然没错。然而,有一部分人对他的“二代”身份的憎恶已经远远高于了对犯罪的不容,他们并不仅仅是希望他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罚,只是希望一个“二代”能够被教训来满足自己对“二代”的憎恶。我认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刑法》所相适应的处罚,但是他,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他也应该受到《未成年保护法》应有的保护。媒体和群众是社会监督的主体,行使监督职能本是其合法权利,但同时,我们不应在用违法的行为去批判另一种违法的行为的同时,奢望另一种行为得到合法的结果,而自己却以为是正义。行使权利之时,切勿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我想,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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