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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胡代国利用网络招摇撞骗,请政府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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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3-9-30 16: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3-9-30 16:3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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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不能收费,你却在收费:lol

发表于 2013-9-30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17: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不能收费,你却在收费

有些人活着很下贱,为了几块骨头而出卖人格尊严。

发表于 2013-9-3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9-29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 ...

你可以去报警啊!如果带有引诱就是诈骗,诈骗罪是入刑的。

发表于 2013-9-3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奶的枕头 发表于 2013-9-30 2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可以去报警啊!如果带有引诱就是诈骗,诈骗罪是入刑的。

为了教育一些不懂法的人,证明公民代理是否有收取劳务费的法律依据问题,安岳县法院做了一份公正的判决,不知有人是否看得懂下面 的判决。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发表于 2013-9-30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17: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不能收费,你却在收费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法院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发表于 2013-9-3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3-9-30 2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法院【2011】安岳民初字第0677号判决书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发表于 2013-9-3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胡代国你的马甲可以组建一个军了。

发表于 2013-9-30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dqgui12345 发表于 2013-9-30 22: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法院【2011】安岳民初字第0677号判决书判决胡代国代理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收取报酬

安岳县法院是法盲?竟然给你出这样的判决书。

发表于 2013-10-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的法官有没有法律从业资格证或律师证?

发表于 2013-10-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法院是法盲?竟然给你出这样的判决书。

山西省莱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754号判决书判决公民张瑞华代理诉讼收取报酬及利息六千多元合法。责令委托人即原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否则还要按照银行双倍利息给付延迟支付债务利息。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一、诉讼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三、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原因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优于《律师法》,针对此问题,笔者于2006年10月11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诉讼。该当事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该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并自己开了一次庭,庭后法官动员他撤诉才找到笔者,请求帮助他挽回权益,因该当事人当时经济困难,且对案件已经不抱希望,因此,笔者与其约定风险代理该案件,后经笔者5次开庭,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赔偿该当事人经济损失10000余元,因对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又到中级法院进行了二次维权代理,最终以8000余元结案,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笔者对该案前后共计开庭了6次,多次调查取证,对该案可谓费尽脑汁,费尽心血,最终胜诉,本以为该当事人应当感谢笔者,但令笔者大跌眼镜的是,该当事人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这真应验了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笔者万万没有想到,该当事人会这样,虽然区区千元对笔者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口气却无法咽下,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先河!法庭经审理查明后,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后被告左言红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国家已经修改了《律师法》,以现行修改的《律师法》不难看出,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本案适用《律师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悲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并不认可公民诉讼代理案例应当适用《合同法》,并依《律师法》判决公民代理人败诉。新《律师法》的施行无疑给那些错误适用《律师法》的法官们以及司法管理部门一个响亮的耳光!


 (作者:张瑞华)

发表于 2013-10-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法院是法盲?竟然给你出这样的判决书。

山西法院判决公民代理可以收取报酬也是法盲吗?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一、诉讼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三、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原因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优于《律师法》,针对此问题,笔者于2006年10月11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诉讼。该当事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该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并自己开了一次庭,庭后法官动员他撤诉才找到笔者,请求帮助他挽回权益,因该当事人当时经济困难,且对案件已经不抱希望,因此,笔者与其约定风险代理该案件,后经笔者5次开庭,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赔偿该当事人经济损失10000余元,因对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又到中级法院进行了二次维权代理,最终以8000余元结案,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笔者对该案前后共计开庭了6次,多次调查取证,对该案可谓费尽脑汁,费尽心血,最终胜诉,本以为该当事人应当感谢笔者,但令笔者大跌眼镜的是,该当事人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这真应验了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笔者万万没有想到,该当事人会这样,虽然区区千元对笔者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口气却无法咽下,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先河!法庭经审理查明后,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后被告左言红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国家已经修改了《律师法》,以现行修改的《律师法》不难看出,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本案适用《律师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悲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并不认可公民诉讼代理案例应当适用《合同法》,并依《律师法》判决公民代理人败诉。新《律师法》的施行无疑给那些错误适用《律师法》的法官们以及司法管理部门一个响亮的耳光!


 (作者:张瑞华)

发表于 2013-10-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障目,钱用完没有嘛?

发表于 2013-10-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骗术已经秦驴技穷了,赶紧滚湖去才是出路

发表于 2013-10-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发表于 2013-10-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妹 发表于 2013-10-1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的法官有没有法律从业资格证或律师证?


肯定有。但有些法官是没有良心的,比如整出“李守光的冤案”来,相信他们不如相信秦桧,好人都会被整惨的!
发表于 2013-10-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都是违法的。他虽有诡辩之舌,却无资格之本,所以他的所谓代理收入也是不合法的,就算是他劳动所得,他向国家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稅,请出示税票,就是这一笔钱数量巨大,就够他蹲两天了!其它暂且不论,他的人格都有很大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3-10-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10-1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都 ...

胡代国代理案件应该用2013新诉讼法解释,怎么把其他法律拿出来乱套,连基本的都不懂还代理什么案件?
发表于 2013-10-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驾车要驾驶证,行医要医生证,教书要教师证,水电要电工证,法律服务要律师证,请问您胡大俠有任种证?无证就是无资格,无资格非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况且您的灰色收入数额巨大,未向国家交税,这铁定是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对您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10-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驾车要驾驶证,行医要医生证,教书要教师证,水电要电工证,法律服务要律师证,请问您胡大俠有任种证?无证就是无资格,无资格非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况且您的灰色收入数额巨大,未向国家交税,这铁定是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对您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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