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巴府发[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巴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相继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使巴河流域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了有效遏制,各水域功能区水质有所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逐步提高。目前,四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均达到地表Ⅱ类水域水质标准,符合集中供水取水水质要求,达标率为100%;全市绝大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Ⅱ类水域水质标准,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Ⅱ类水域水质标准,优于省政府下达的Ⅲ类水域水质标准。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水环境安全形势日趋严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质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整体控制,特别是沿河集镇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或仅作简单处理就排入巴河,以及过度挖砂采石造成巴河流域河床功能失衡,水源涵养能力降低,河水减少,水质下降,严重威胁着饮用水安全。同时,各县(区)城市的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也十分滞后,在紧急情况下饮用水安全难以保障。因此,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战略任务;既是开展“民生工程”的具体要求,又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二、落实措施,千方百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一)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一要加强生态工程建设。继续抓好巴河流域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特别要做好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两岸纵深各200米陆域植树造林和绿化工作,禁止对沿河两岸的荒坡、荒地开发耕种,禁止在沿河道两岸纵深各200米范围内开山采石。市林业局要对沿河两岸的绿化作出规划,由南江县、巴州区在明年春、秋两季完成栽植绿化任务。二要加强巴河流域河道管理。控制流域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禁止在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从事肥水养殖,控制流域网箱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巴城至南江县城河段从事养殖活动和挖砂采石行为,科学合理进行河道水资源开发;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三要加强工程性蓄水设施建设。加快南江红鱼洞水库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病害塘库整治,积极鼓励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冬囤水田。 (二)加大流域污染防治力度。一要加快沿河场镇污染治理步伐。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建污水处理站、沼气化粪池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对巴河流域的场镇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巴城及各县城饮用水水源取水点和备用水源上游的化成、元潭、下两、沙河、流坝、上两、杨坝、荔枝、张公、赤江、草池等场镇在2012年前建成污水处理站,对场镇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已建的枣林污水处理站、赤溪、乐坝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加快流域场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流域内各场镇要采取建垃圾处理场(站)、卫生填埋场等多种形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二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的排污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各工业企业要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三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巴河流域沿河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和废水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禁止临河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四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巴府办发[2005]199号和巴府办发[2006]72号文件要求,对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在2009年底前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桩或标志牌;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永久性的标志桩或标志牌。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排污单位进行清理,坚决取缔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口;对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限期治理,确保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予以关停。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监管,聘请专人看管,进行全天候监控。尽快搬迁巴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大佛寺加油站,建设大佛寺拦河坝和大佛寺饮用水水源水质预警监测站和影像监控系统,有效防止对大佛寺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适度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上游场镇发展规模,最大限度减少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五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部门不得发放国土使用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入主体工程验收和办理房屋产权证,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依法从严控制巴河流域特别是各县城饮用水水源上游和巴城至南江县城段的新污染源产生。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一要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排污管网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加快南江县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到2012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争取达到80%以上。加快建设巴中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到2010年底前实现医疗废物全部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二要积极开辟应急备用水源。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制定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加快巴州区天星桥水库,南江县红鱼洞水库,通江县二郎庙水库、湾潭河水库,平昌县双桥水库等城市后备应急水源建设步伐,积极开展巴城第二水厂工程建设,增强城市供水应急能力。加强对应急备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备用水源的安全。 三、健全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流域治理和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巴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与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监督、解决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各乡(镇)在不新增加编制和人员的基础上,设置环境保护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乡(镇)环保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要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境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审查建设项目,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要严厉查处。 发改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项目和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投入力度。 经委要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 建设部门要做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巴河流域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划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活动;加强河道管理,优先安排巴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绿化;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取石行为。 农业部门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制定农药和化肥管理计划,完善监控体系,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污染。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积极探索养殖过程中的粪尿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方面的规范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养殖行业清洁养殖水平。 林业部门要加强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搞好饮用水水源河岸纵深两侧200米陆域的绿化工作,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的有污染的新建(或营业)项目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营业执照的年审。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集中时间和力量宣传正面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及时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保氛围。 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严厉追究污染企业业主治污不力和在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违规审批项目,工作渎职,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流域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投入,每年结合本级财政财力,按综合预算原则预算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加强流域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枣林、化成、元潭、下两、沙河、流坝、上两、杨坝、荔枝、张公、赤江、草池等场镇的污染治理和保障相关设施的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行动,引导社会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关心环境问题,规范自身环保行为,履行保护环境义务。 (五)严格目标考核。将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各项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严格目标考核,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和限期完成,并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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